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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物权(3)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因为寄放物品而发生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一个理念:物品无论寄放在何处,其所有权都是归属于原寄放人的。之后发生的各种物的权利的变动情况,都必须坚持这个前提,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一一分析之。

在案例一中,老王将吉他寄存到朋友老张先生家里,自己本身并没有放弃对吉他的所有权。而只是转移了占有权,即暂时由张先生占有。而自己仍然保留所有权的其他权利。而所有权中的一项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是处分权,即把物品进行出卖、赠与或者抛弃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张先生取得了对老王那把吉他的占有权,但并没有取得其他如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张先生死亡之时,这把吉他也不能算是张先生的遗产,因为作为遗产,法律要求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者】生前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而为他人保管的财产,不能包括在遗产的范围之内。所以,本案中的小张不能继承老张为他人---老王保管的财产。小张有义务将该吉他返还给老王。

案例二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涉及到所有权和留置权的权利对抗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首先,修车铺在小黄未支付修车款的情况下,是有权将自行车“扣押”的。这是一种行使留置权的正当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本案中,小黄将自行车主动推到修车铺修理,修车铺对该自行车的占有是基于双方的修理服务合同关系而发生,是合法的。之后,小黄拒付修理费,修车铺因此可以拒交自行车,把自行车留置。虽然该自行车实际上是小刘的而非小黄的。但是修车铺在修理时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所以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善意的第三人。

其次,本案涉及到所有权和担保权的对抗问题。在物权法上,所有权是最最完整的物权,其他如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其权利内容均不如所有权那么完整。但是,在效力上,担保物权却可以对抗和限制所有权。比如,在留置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就不能向留置权人主张自己对物的占有的权利。在本案中即是如此,小刘虽然对自行车有所有权,但由于修车铺的留置权可以限制小刘的所有权,所以小刘是无权直接要求修车铺直接返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8、“拾金不昧”还是应该“据为己有”?

法律疑惑:

“丢东西”是我们每个人都会碰到的事情。但是,丢了的东西,肯定是有会有人捡到的。所以可以推知,“捡东西”也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事情【但现实生活是,大家都会说自己丢了什么东西,很少人说自己捡了什么东西,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捡了他人的物品之后,我们是不是应该向雷锋同志学习,毫不虑己的返还给失主或者交公呢?还是可以乘机索要一些“捡拾”的劳务报酬?

典型案例:

小翠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附近上班,家住在回龙观附近。某日,小翠上夜班,下班后往家走。快到家里时,她忽然发现前面有一团雪白的东西。她起初吓了一跳,但走近去仔细一看,原来是一条可爱的小白狗。这时已经是深夜里,怎么这只狗还在路上?看来这个狗不是流浪狗就是找不到家的丢失狗。小翠这样想,觉得小狗挺可怜的,就把狗狗装进包里带回了家。

到家之后,小翠发现小白狗食欲不振、精神萎靡。小翠觉得不妥,就把小狗带到宠物医院去看病。经过宠物医生诊断确认,小白狗是得了风寒病。于是,小翠就自己花钱给小白狗看病,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小白狗终于康复了。当然,诊所的医疗费也是非常昂贵的--高达1000多元。小翠虽然有些心疼,但看到小狗狗这么可爱,就咬了咬牙,支付了这笔医疗费。治疗过程中,小翠和医生发现小狗的尾巴下面有一个小小的布条,上面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和电话。小翠心想,这大概是狗的主人吧!

小白狗康复以后,精神大振,每天与小翠嬉戏玩耍,小翠越来越对这个小宠物爱不释手了,简直就把它当成了自己密不可分的生活伴侣。

可惜,好景不长。突然有一日,一位叫阿芳的姑娘找到了小翠的单位。阿芳说,你家里那条狗是我的。那天夜里我带着小狗在回龙观附近玩,刚去了一下卫生间,出来后就找不到我的小白狗了。我这些天一直在找,后来终于听说是你把我的狗狗领回家了。非常感谢你这些天对它的照顾,现在我想把它带回去。小翠一听,说那不行啊,就算这狗是你的。但我带回家都养了这么多天了,不但花费了很多的饲料费和医疗费,还投入了很深的“感情”。你说带走就带走,那怎么行呢?你如果真想带走小狗,就要付给我3000元钱费用。【实际上,小翠只花费了1500元的饲料费和医疗费】。阿芳说,你要的也太多了吧!小翠说,你不给钱,就别想带走小白狗。双方于是发生纠纷,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翠将小白狗还给阿芳,并且也没有支持小翠要求支付饲料费和抚养费的要求。

律师说法: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大力弘扬的一个优秀品德。但道德终究是道德,遇到纠纷时,道德往往显得作用有限,这就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了。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归还或者交公。但至于遗失物品的人是否应该向拾得人支付相应的管理费、饲养费和报酬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这就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造成了困难。物权法在立法之时,仔细分析和总结了拾得他人之物的情况,并有针对性的做了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拾金不昧”这一道德规范予以肯定,并将其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层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无法通知到权利人,则应交由公安部门寻找失主。

其次,在拾得人有无权利要求遗失物品人支付相应保管、饲养费用的问题上。我国物权分析不同的情况,也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生活常识,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一般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或者交公;二是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在第一种情况下,拾得人的行为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这种做好事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既然拾得人没有义务,而在实际上又对遗失的物品进行了保管,则相应费用自然应该由失主来承担。法律对此应当支持和鼓励。在第二种情况下,拾得人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占有他人遗失物的管理费等,实际上也是侵权并获得非法利益后,为维护非法利益的继续存在而支出的成本,其目的在于使自己受益,所以,相应的管理费和饲养费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在本案中,如果小翠捡到小白狗之后,积极主动的寻找失主或者交公,那么她是有权要求阿芳向自己支付饲养费和医疗费的。但是,情况却恰恰相反,小翠在明知道小白狗的失主的情况下,还继续“收留”小白狗,这就是侵犯阿芳对小狗的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她是无权要求阿芳支付饲养费和医疗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9、是“做好事儿”还是侵犯财产权?

法律疑惑:

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发生将别人的财产当成自己的财产来管理的情况。有时候,人们是出于好意,帮人做事。有时候,人们却可能是出于错误的认识,误把他人的财产当作了自己的,所以进行管理。还有些时候,人们表面上是替他人主动做事,实际上却是希望得到一笔报酬。那么,在不同的情况下,虽然都出现了帮别人管理、维护财产的情况,但它们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吗?

典型案例:

【1】王俊与李胜毗邻而居。两家虽然是邻居,但祖祖辈辈的关系都不是很好。具体是什么原因,谁也说不清楚。反正王俊和李胜两人也是相互之间很冷漠。王俊为人心胸比较宽广,一直想找个机会拉近两家的关系,但总是找不到合适的机会。

某日,李胜出远门串亲戚去了。他走后不久,突然闪电雷鸣,一副“天将降大雨于斯地”的样子。王俊看到李胜家的院墙已经很破旧了,很有可能在暴风雨的袭击下倒地。王俊心想,眼下李胜家里没有人,我是不是应该帮他一把,这也是个和他拉近关系的好机会。于是,王俊就自己在附近买了一些砖块和水泥,在大雨到来之前紧赶慢赶把李胜家的墙给修好了。之后,为了防止雨水把水泥冲掉,王俊又买了一些油毛毡把墙给裹上了。不久,果然下起了大雨。由于王俊的加固和包裹,使得李胜家的墙体最终没有受损。

李胜回来后,听说了这件事。他不但不感谢王俊,反而说王俊是闲着没事儿干。王俊看李胜如此蛮不讲理,非常生气,就要求李胜支付自己买材料的钱。李胜却说,我并没有叫你修我的墙。我也不会给你钱。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2】张老板最近刚买了个奥迪轿车,心里非常高兴,每天都开着车到处溜达。同时,张老板也是一个审美观比较独特的人。他喜欢看上去比较旧的车,所以呢,他从来不去洗车。而且,他整体上喜欢黑色的车,但是呢,他也喜欢黑色车身上能有一两处红色的小斑点。他本想去找汽车装修店让人喷点儿红漆,但又怕人家嘲笑他。于是,他就随便找了些红色的染料,抹在了汽车的两个门上。张老板看着自己的杰作,心里洋洋得意。

但是好景不长,张老板洋洋自得没多久,就因为一件别人做的一件“好人好事儿”而愤怒了。

原来,这天张老板去北京某饭店吃饭。进去吃饭时,他把车停在了马路边上。等吃完了饭出来一看,发现自己的车已经焕然一新了。干净明亮的车身足以当作镜子使用,就连车门上的那两处红斑块,也不见了。张老板正在纳闷时,一个衣衫褴褛的小男孩儿出来跟他说:“先生,你的车是我擦的,您看擦得还行吧?洗车行洗车要100元钱,您就付我10元钱吧!”张老板气的不得了,说:“我喜欢的车身样子都被你弄没了,你还敢跟我要钱。”小男孩儿似乎还懂些法律,他说:“先生,我替你擦车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无因管理,按照法律规定,你是应该付钱给我的。”张老板听到此言后,倒是惊讶了,心想法律上好像确实有这么一个规定,难道按照法律我还真要向他付钱吗?

律师说法:

这两个案例都是无因管理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为他管理事务之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即受益人支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二是,管理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三是,管理人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案例一中,李胜并没有为王俊修理院墙的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他却出于邻里关系的善意考虑,为了防止王俊的院墙遭到风雨而倒塌从而给王俊造成损失,主动替王俊修好了院墙。根据上述无因管理的规定,李胜的行为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因此,王俊应当支付李胜为购买材料而花费的费用。

在案例二中,虽然小男孩儿为张老板擦了车,付出了劳动。而且,这种劳动不是小男孩儿法定的义务,当然也没有约定的义务。但是,这个小男孩儿擦车的动机并非是为张老板的利益考虑,而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要洗车费。所以,他就欠缺无因管理的一个重大要件--为他人谋利益。同时,由于小男孩儿未经张老板允许,就擅自对张老板的汽车进行清洗,而且清洗结果也不符合张老板的主观意愿。因此,小男孩儿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张老板的财产权。而张老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小男孩儿为其轿车恢复原状的。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为了鼓励人们多做好事儿,对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帮助。而不是鼓励人们借做好事儿为名,行“赚钱致富”之实。否则,就涉嫌侵犯他人的权利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10、共有财产谁说了算?致人损害由谁承担?

法律疑惑:

我们国家的国情之一,就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但是,物再博,资源总是是有限的,而人口的增长却是“子子孙孙无穷匮也。”于是,有些物品人们很难达到人手一个。“共有”就产生了。可以说,只要是可以私有的财物,都是可以共有的。但共有由于涉及多人的利益,当然也有一套自己的规则来对这些利益进行调整。具体有哪些规则呢?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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