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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民事侵权(2)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令医院承担责任。是因为本案中的医生是存在过错的。首先,医生是一个专业人员。他们说的话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一般的非专业人员说的话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们的专业和权威,才使得小军对小玲曾经生育的事情深信不疑。所以,医生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次,医生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就妄做推断。这也违反了医生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所以,医生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再次,由于医生的这种过错行为,给小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幸福的婚姻化为泡汤。又次,医生在医院工作,其行为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所以,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4、“人肉搜索”合法否?侵犯权利谁担责?

法律疑惑: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上公布自己各种各样的信息。从而使得自己在网上方便与人联系,或者提高自己的网络知名度。但是,这种做法也有极大的弊端,就是网友们能很快的在网上将你的全部信息“一网打尽”。你想隐瞒点儿什么个人信息都很困难。尤其是今年以来,很多热心的网友开始对一些不良分子或者其他比较引人注目的人进行“人肉搜索”。那么,网友们的这种“人肉搜索”合乎法律吗?是否涉嫌侵权?

典型案例:

女白领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她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王菲与另一女性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在2007年12月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此后,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注册“北飞的候鸟”非经营性网站,披露王菲“婚外情”和其个人信息,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给王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

后,王菲将张乐奕告上法庭,要求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其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在得知姜岩自杀身亡后,为了祭奠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在注册网站后,应当依法管理网站,对该网站中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张乐奕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注册管理者,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登载网民的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张乐奕的这些行为均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张乐奕本人及其他一部分网民撰写文章的内容已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产生了严重后果以后及王菲起诉后,张乐奕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还不予以妥善处理,则张乐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四、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律师说法:

本案被称之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是一起因网络侵权而引发的诉讼。这个案件,为人们的网络行为提供了参考标准,为人们的网络自由限定了尺度。“人肉搜索”这种行为,的确是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利。可见,首先,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一项民事权利。法人和单位无所谓隐私权,当然,它们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秘密信息也是有权利的。但不是隐私权。其次,隐私权的内容一般包括隐私隐瞒权,即对于“隐私”,个人是有权隐瞒的。这与我们儒家传统提倡的“君子坦荡荡”是不一样的。隐私权还包括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毫无疑问,这些隐私权是属于隐私权利个人的。其他人未经隐私权人允许,不得以披露、利用等方式和手段对他人的隐私权进行干预。否则,就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涉及隐私权的问题,而往往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因为司法界认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后果,必将是使他人的名誉受损。在披露他人不良隐私信息的情况下,上述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但并不必然导致他人的名誉受损。因此,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隐私权越来越脱离其他民事权利而得以独立。近年来,司法实践已经肯定了隐私权的存在和保护方式。未来的侵权法和民法典,必然也是包括隐私权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死人有无人格权?名誉受侵谁来管?

法律疑惑:

我们都知道,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般来说,未出生的胎儿和死去的人,是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的。那么,是不是对于死去的人,就可以随意侮辱了呢?我们在小说里或者电视里经常看到“掘墓鞭尸”的情形,那么谁有权对鞭尸的人提起控告呢?

典型案例: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1940年,吉文贞以“荷花女”之艺名参加天津“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年仅十九岁。

被告人魏锡林自1986年开始,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写小说,同年2月至6月间,曾先后三次到原告陈秀琴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并向“荷花女”之弟吉文利了解情况并索要了照片。随后创作完成小说《荷花女》。该小说约十一万字。

该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原告陈秀琴在小说中被称为陈氏。小说中虚构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人杰三人恋爱、商谈婚姻,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于人杰已婚,吉文贞“百分之百地愿意”做于人杰的妾。小说还虚构了吉文贞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文会和刘广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小说在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该小说虚构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做于人杰的妾和接收于家聘礼的情节。该小说完稿后,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作者即投稿于《今晚报》社。《今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毕,共计连载56篇。刊登中并加了插图。

小说连载过程中,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吉文贞的名誉为理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对此表示,若吉文贞的亲属写批驳小说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时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理由,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

为此,原告陈秀琴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魏锡林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已故艺人吉文贞和原告的名誉。《今晚报》社在原告要求其停止刊载时未予停载;报社所作《荷花女》题图也有损于吉文贞形象,其肖像权也受到侵害。故要求魏锡林及《今晚报》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小说《荷花女》不得出版;魏锡林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费800元;《今晚报》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费2000元。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秀琴的描写,也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报》社在原告陈秀琴两次提出小说《荷花女》损害了其女吉文贞名誉,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秀琴在其女儿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

据此,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如下:

1、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承担侵害吉文贞【荷花女】及原告陈秀琴名誉权的责任,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道歉声明的内容及版面由本院审定。被告如拒绝执行,本院即在其他报刊上刊登为吉文贞及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公告,其费用由拒绝执行的被告负担。

2、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各赔偿原告陈秀琴损失费400元。

3、被告魏锡林应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二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所持观点与一审法院相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经典案例。正是通过这个案例,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这么一个规则:死者的名誉权也是受保护的。当死者的该权利遭受侵犯时,他【她】的生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同时,该案也是一起因为文学作品而发生的名誉权纠纷。该案的判决同时也为创作自由权和公民的名誉权之间基本上划定了一个界限。具体来说 如果是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且其内容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的小说即是如此。所以,该文学作品构成了侵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6、冒名上大学,侵犯姓名权还是受教育权?

法律疑惑:

今年,我国教育界发生了一个重大事件--罗彩霞被她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新闻界都把这个事情作为一个特大新闻来报道。罗彩霞也开始走上了自己的维权道路。但是,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未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而只规定了姓名权。受教育权,现阶段只是一项根本大法上的权利,而不是民法上的权利。那么,这项并非民事权利的权利,能得到民法的救济吗?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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