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由于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如果毕业生遭遇单位毁约,只能通过有关部门来“协调”,这种“协调”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毕业生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就业协议要与劳动合同一致
【案例】学生B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并规定如果B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3万元。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他在第二年4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3万元。
【专家建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就以劳动合同为准,就业协议书就自动失效。因此,该公司要求赔偿3万元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注明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如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以防用人单位通过有意的“疏漏”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空白合同不要随便签
【案例】学生D到单位报到后,公司人事部门给了他一份空白合同,要他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D觉得,反正已是公司的人了,别人享受什么样的待遇,自己应该也会享受到,于是不假思索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专家建议】空白的劳动合同还是不要签为好,否则用人单位完全有可能在空白处填上对其有利的内容,例如较少的薪水,或者是不确定的工作岗位等,然后盖章确认,从而使该劳动合同生效。
这时即便毕业生发现了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但由于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一旦出现纠纷,自己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五、试用期有多长?
【案例】大学毕业生小李应聘到某公司,并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对此,小李感到愤愤不平。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公司规定:新招聘大学毕业生的试用期一律是6个月,否则考察不出来其是否合格。
【专家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允许用人单位在6个月以下随意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合理约定。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对试用期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是严重侵犯小李劳动权益的行为。所以,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据此衡量一下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合理。
六、试用期内的工资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吗?
【案例】某公司与大学毕业生小刘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间该企业每月发给小刘工资600元。3个月后,小刘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便找到该公司人事部门,要求增加试用期工资并补发前3个月的工资报酬,而人事部门以小刘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增加和补发工资。
【专家建议】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栀劳动法枛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最低工资的违法行为,《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2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在本案中,该公司人事部门以小刘尚处在试用期为由,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实属违法。小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七、试用期内可以不上社保吗?
【案例】某公司与大学毕业生小赵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小赵在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当小赵向公司提出补交的要求时,该公司人事部门告知,只有在试用期过后,公司才为员工缴纳社保,试用期间一律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
【专家建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就连短暂的试用期也逃不过其“算计”。而且,这些用人单位还有一套看似非常合理的说辞。他们常常以试用期的劳资关系不稳定为由,不为试用期的员工上保险。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就包含试用期,所以,试用期期间的大学毕业生应享有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也就应该为大学毕业生缴纳社保费用。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案例】某公司和大学毕业生小陈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小陈在工作中出现了几次小差错,这几次小差错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在试用期届满前一天,公司却通知小陈,鉴于她工作中经常有差错出现,需要进一步考察,于是公司决定将试用期延长6个月,以观后效。
【专家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对劳动者继续进行考察。
在本案中,该公司延长小陈的试用期,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九、试用期内让你走人真的没商量吗?
【案例】某公司与大学毕业生小胡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的当天,小胡接到该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以小胡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此,小胡感到茫然,不知道如何应对。
【专家建议】当前,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餐饮行业的用人单位经常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招聘新员工,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周而复始,以达到降低人力成本的目的。对于即将步入或者刚刚步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而言,尤其要在这方面引起注意,谨防试用期“陷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同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款充分肯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条件,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谁来认定?在该问题上,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大多由用人单位自己来“灵活”掌握。如此一来,这就为某些不法单位的不法行为埋下了伏笔。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试用期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及如何评判、谁来评判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可以防止自身的权益受到不法单位的侵害。在具体的劳动仲裁事务中,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没有举证义务。
在本案中,小胡应该向该公司提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质疑,如果双方意见分歧过大,用人单位的解释难以接受,小胡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问题,而在就业的过程中更不能忽视劳动权益的保护。由于我国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庞杂,笔者建议广大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能够认真学习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少走弯路,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