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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维权篇(1)

【第一节】就业维权

申请劳动保障监察

办理机构:各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办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决定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申报条件: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3、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需要资料: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申请劳动仲裁

办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理程序:1、申请:工作人员提交申诉书。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以及向境外派出劳务的单位与劳务人员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5、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7、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所需材料:企业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申诉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反馈:劳动争议仲裁不能通过网上申请、受理、查询、结果反馈。

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亲自到劳动争议仲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对其他申请方式依法不能认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书面裁决书后,要加盖公章等才能生效,故也不能通过网上反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依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4种方式且依次进行,并需保留相应的送达凭证,而通过网上送达无法律依据,不被现行法律所认可。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有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有的案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给予保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案件情况不能通过网上公开。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准备下列手续:

1、提交申诉书,并按照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4、事实与理由。

5、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的撤诉

申诉人在裁决前申请撤诉,被诉人未提出反诉,且申诉人申请撤诉不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七日内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

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申诉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申诉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被诉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求职者在就业中如何维权

就业歧视是指基于一个人的性别、身高、相貌、年龄、家庭出身、身体特征、残疾状况等与个人能力无关的因素,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或其雇员采取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剥夺或者损害了公民的就业机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为。歧视有两种基本形式: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某用人单位规定某一职位应聘者“男性优先或不接受女性”,或者应聘者“必须35岁以下”,若上述要求与该职位所需任职条件无关,则构成“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就是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造成对某一类人不公平的对待。如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不分男女“必须1.7米以上”,既构成直接歧视,同时也是对女性的“间接歧视”(女性身高达到此标准的大大少于男性)。间接歧视更隐蔽,更容易被忽视,危害性也更大。朋友们,当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的就业歧视时,您是否会进行科学有效的维权?遇到就业歧视,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寻求法律与社会援助。各种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全国总工会、妇联、残联等其他相关社会团体;2、理性维权。《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歧视性规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起审查、修改、撤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如果国家机关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存在歧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歧视,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种情形需先劳动仲裁)。

相关维权法律链接:

1、《宪法》:确立平等原则。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8条妇女平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劳动法》:平等就业权。第12条禁止就业机会歧视,第13条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第46条禁止工作待遇歧视。

3、《妇女权益保护法》: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4、《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5、《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31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60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肝病毒携带者如何维护合法就业权

乙肝病毒患者应该拥有合法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依此为借口将员工进行辞退。来自苏北的打工妹万芳(化名)在江苏吴江一家电子企业工作了3年之久,一个月前在公司每年一度的职工体检中,因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公司方竟然提出了解聘要求。而在此次体检过程中,包括万芳在内,该企业一共查出了22名“小三阳”,公司在得知这一结果后发出最后“通牒”,与他们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劳动部和卫生部于2007年5月联合颁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发文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意见》规定不仅仅是“招工”过程中禁查乙肝,在“用工”过程中也禁查乙肝。《意见》还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因此,受到就业歧视的朋友们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和卫生部的政策,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也可以将医院告上法院。

第一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第二条第二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注意保留投诉的证据,去投诉时可以现场录音,或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

第二步: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单位无正当理由进行裁员,职工如何维权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高度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特权。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目前企业的裁员怪招颇多,比如一些企业会以单位不景气为由,让您回家休息,只发待岗工资,让人不得离职;也可以加大考核,一旦明确裁员计划,员工哪怕没有丝毫的纰漏和失误,都极有可能变成为重大违规违纪现象,从而成为被辞的原因和借口。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风险”以及成本因素的考虑,开始辞退员工,对人员进行“大换血”。

王某以港人身份在内地开设茶叶连锁经营、企业店铺,各种奖牌高挂、员工多数来自贫困山区。近五年来,都没有给员工定立劳动合同,老板以港商身份,并不履行原《劳动法》相关条文,员工要用则用,不用则走,老板一人说了算,王某的企业就是一个较典型例子。《劳动合同法》彻底颠覆传统用工机制,其中包括: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加大企业非法用工的成本,会导致一波裁员潮或企业找借口与员工解约。

专家指出,裁员必须符合单位经济情况有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专门规定,否则裁员或制造借口与员工解除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员工发现单位违规或解约,可向劳动、工会等部门维权。

企业裁员之前负有预先告知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专门制定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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