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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付嘱品第十(1)

释品题:付嘱者,授以法,嘱其传持。如《金刚经》,如来善付嘱诸菩萨。因此品是记述六祖慧能临示寂之时,对门下几位常随的高徒之最后嘱咐,同时记述六祖慧能迁化前后的经过情形,故以“付嘱”为品题。明朝祖庭景隆(应天府清平山寺景隆禅师,字祖庭,号空谷)之《尚直编》中谓,《付嘱品》从开头起共七百七十九字,为南宋时胡金教人伪造邪言而增入刊版者。天桂禅师之《海水一滴》中,则谓此七百七十九字全是杜撰之嵬说卑辞,而一笔抹杀之。今查敦煌写本与流通版本略同,可见在唐时神会门下所传已经如此,胡金教人杜撰增入之说亦无旁证。

经文

师一日唤门人法海、志诚、法达、神会、智常、智通、志彻、志道、法珍、法如等曰:“汝等不同余人,吾灭度后①,各为一方师。吾今教汝说法,不失本宗。先须举三科法门②,动用三十六对,出没即离两边,说一切法莫离自性!忽有人问汝法,出语尽双,皆取对法,来去相因;究竟二法尽除③,更无去处。三科法门者,阴、界、入也。阴是五阴④,色、受、想、行、识是也。入是十二入⑤,外六尘,色、声、香、味、触、法;内六门,眼、耳、鼻、舌、身、意是也。界是十八界⑥,六尘、六门、六识是也。自性能含万法,名含藏识⑦。若起思量,即是转识⑧。生六识、出六门、见六尘;如是一十八界,皆从自性起用,自性若邪,起十八邪;自性若正,起十八正。若恶用即众生用,善用即佛用。用由何等,由自性有。

注释

①灭度:谓命终证果,灭障度苦。即涅槃、圆寂、迁化之意。此谓永灭因果,开觉证果。即永远灭尽“分段、变易”等二生死,而度脱“欲、有、见、无明”等四暴流。②三科:一切诸法,分为蕴处、界、入三科,欲详知“三科”的分类及内容,可参阅拙作《佛学概论》(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③二法:分诸法为二种,或分为色、心,或分为染、净,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等。据《止观辅行弘传决》卷六之二,是指十对之二法摄尽一切诸法。此十对为:真俗、教行、信法、戒乘、福慧、权实、智断、定慧、悲智、正助。④阴是五阴:阴,亦作蕴。五阴,即五蕴、五众、五聚。指色、受、想、行、识。⑤入是十二入:入,亦作处。十二入,指眼、耳、鼻、舌、身、意、色、声、香、味、触、法。⑥界是十八界:在十二入之上,再加入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总合为十八,称十八界。依愚之差别,为愚心于心所者细别心而说五蕴,为愚于色法者细别色法而说十二入,为愚于色、心二法者细别色、心二法而说十八界;依根之利钝,为利根者而说五蕴,为中根者说十二入,为钝根者说十八界;依乐欲不同,为欲略者说五蕴,为欲中者说十二处,为欲广者说十八界;即由三科观察人及世界,依愚夫迷悟之不同情况,破我执之谬,立无我之理。可参阅拙著《佛学概论》(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⑦含藏识:即八识中之第八阿赖耶识。无没识意谓执持诸法而不迷失心性;以其为诸法之根本,故亦称本识;以其为诸识作用之最强者,故亦称识主;此识为宇宙万有之本,含藏万有,使之存而不失,故称藏识(含藏识);又因其能含藏生长万有之种子,故亦称种子识。此外,阿赖耶识亦称初刹那识、初能变、第一识。因宇宙万物生成之最初一刹那,唯有此第八识而已,故称初刹那识。而此识亦为能变现诸境之心识,故亦称初能变。由本向末数为第一,故称第一识。由于阿赖耶识能变现万有,故唯识学主张一切万有皆缘起于阿赖耶识,此亦为唯心论之一种。至于阿赖耶识为清净之真识,或染污之妄识,乃佛学界所争论之一大问题。据《成唯识论》卷二所举,此识有能藏、所藏、执藏三义。能藏,谓第八识善于自体中含藏一切万法之种子;所藏,指现行熏种子义而说,亦即此识为七转识熏习诸法种子之场所;执藏,谓第八识恒被第七末那识妄执为实我、实法,故亦称我爱执藏识。可参阅拙著《百法明门论讲析》(巴蜀书社出版)。⑧转识:即末那识。唯识宗将有心之心识立为八种,末那识即为八识中之第七识。为恒执第八识(阿赖耶识)为“我”之污染识,恒审思量胜于其他诸识,因其是由藏识转生,所以称作转识。此识恒与我痴、我见、我慢、我爱等四烦恼相应,恒审第八阿赖耶识之见分为“我、我所”而执著,故其特质为“恒审思量”。此识为我执之根本,若执著迷妄则造诸恶业,反之,则断灭烦恼恶业,彻悟人法二空之真理,故称染净识,又称思量识、思量能变识。且其自无始以来,微细相续,不用外力,自然而起,故其性质为“有覆无记”,乃不引生异熟果,欲能覆圣道、蔽心性。可参阅拙著《百法明门论讲析》(巴蜀书社出版)。提示佛法无定法,禅学无定论。要在注意方法,切莫妄论是非。参禅方法,只是“见性”、“破执”,“破执”即所以“见性”,“见性”则无执可破矣。其归,一也。六祖教弟子运用“三十六对法”说法不离自性,其主旨只是一个“破执法”。故于“即离两边”之下,重之曰“更无去处”,否定重否定,直到无可否定处,放下万缘,连“放下”也须放下,始有见性分。由此悟后勤加修持,保任得自性恼常朗现,始是你我放生命不退转处。

经文

对法、外境、无情五对①:天与地对,日与月对,明与暗对,阴与阳对,水与火对,此是五对也。法相语言十二对②,语与法对,有与无对,有色与无色对,有相与无相对,有漏与无漏对③,色与空对,动与静对,清与浊对,凡与圣对,僧与俗对,老与少对,大与小对,此是十二对也。自性起用十九对:长与知对,邪与正对,痴与慧对,愚与智对,乱与定对,慈与毒对④,戒与非对,直与曲对,实与虚对,险与平对,烦恼与菩提对,常与无常对,悲与害对⑤,喜与嗔对⑥,舍与悭对⑦,进与退对,生与灭对,法身与色身对,化身与报身对,此是十九对也。

注释

①外境、无情五对:外境,属于外在的认识对象;无情,指没有情识的事物;即指禅宗对没有精神作用的外部事物,相对的而有五个对子。②法相语言十二对:法相,指诸法所具有本质之相状(体相),或指其意义内容(义相)。唯识宗之物质在于分析或分类而说明法相,故法相可以泛指一切事物的相状、性质、名词、概念及其含义等,既包括一切有生灭变化的现象,亦包括永恒的无灭变化的现象在内,禅宗将其概之为“法相语言十二对”,作为指导学人的应对答难。③有漏、无漏:漏者,烦恼之意。有烦恼之法,或为增长烦恼之法,称为有漏;离烦恼之清净法,或不为增长他烦恼缘之法,称为无漏。④毒:狠心或伤害心,称之为毒。引申为加害。⑤害:心所法之一。指欲损害他人之心,属说一切有部小烦恼地法之一;法相宗随烦恼之一。相反之心所法为“不害”,即不损害他人之心。可参阅拙著《百法明门论讲析》(巴蜀书社出版)。⑥嗔:心所法之一,根本烦恼之一。于苦苦、坏苦、行苦和共此三苦的惑业生起嗔恚(凶狠)为性,能障碍无嗔,使身心烦燥不安,起诸恶行为业。嗔就是憎恨、凶狠,是仇恨可恶的境界和损害他人的心理。可参阅拙著《百法明门论讲析》。⑦悭:心所法之一,随烦恼之一。沉醉资财或垄断知识,秘不惠人为性,能障不悭,鄙陋积蓄为业。对于财物和知识的吝啬心理。可参阅拙著《百法明门论讲析》。提示“三十六对法”的主旨,只是一个“破执法”,故必须要“出没(入)即离两边,究竟二法尽除,更无去处。”

经文

师言:此三十六对法①,若解用,即道贯一切经法,出入即离两边。自性动用,共人言语,外于相离相,内于空离空,若全著相,即长邪见;若全执空,即长无明。执空之人,有谤经,直言不用文字。既云不用文字。人亦不合语言,只此语言便是文字之相。又云:直道不立文字。即此“不立”两字,亦是文字。见人所说,便即谤他言著文字。汝等须知!自迷犹可,又谤佛经。不要谤经!罪障无数!若著相于外,而作法求真;或广立道场,说有无之过患;如是之人,累劫不可见性。但听依法修行,又莫百物不思而于道性窒碍②!若听说不修,令人反生邪念。但依法修行,无住相法施。汝等若悟,依此说,依此用,依此行,依此作,即不失本宗。若有人问汝义,问有,将无对;问无,将有对;问凡,以圣对;问圣,以凡对;二道相因③,生中道义④。汝一问一对,余问一依此作,即不失理也。设有人问:“何名为暗?”答云:“明是因,暗是缘,明没即暗,以明显暗,以暗显明,来去相因,成中道义。”余问悉皆如此。汝等于后传法,依此转相教授,勿失宗旨。

注释

①此三十六对法:禅宗六祖慧能付嘱弟子之三十六种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三科三十六对法门。三科指对法外境,无情五对;法相语言十二对;自性起用十九对;总共三十六对。此对子的分类方法在传统佛教典籍中是没有的,盖凡运用三十六对之际,无论出入,均应即离两边,以免使人滞言执义。②窒碍:即阻塞不通的意思。《朱子全书·学二》:“却看道理有窒碍处,却于这处理会。”③二道相因:二道,指相对的两个方面。二分对待法是妄计分别,以其相为对立,故彼此可以相因互破。如所谓“出没”、“出入”、“来去”,皆指以此边破彼边,因彼边而此边亦同破,故相因而即离两边。这即离二字是指相因互破的同时,不可轻易放过。《入道要门》上说“无二边亦无中间即是中道”,二边既离,中亦不立,于是中道胜义的理体说不用求取而自然生成了。佛法无定法,在乎运用适得其机宜;观六祖慧能所说的应对方法而益信其如是。④中道义:即离开二边之极端、邪执,为一种不偏于任何一方之中正之道,或观点、方法。这里,是把“二道相因”的回答方式视为“中道义”。所谓中道义,在《坛经》中,即超越相对之意义,即指自性,此乃六祖慧能思想体系中之绝对真理。提示二分对待法是妄分别,为什么六祖要“动用三十六”来作传授的应对方法呢?这在经文里六祖已经反复说明“出没即离两边”、“出入即离两边”;“二道相因生中道义”,“来去相因成中道义”。以其相对立,故彼此可以相因互破。所谓“出没”、“出入”、“来去”,皆指“以此边破彼边”,“因彼边而此边亦同破”,故“相因而即离两边”。这“即离”二字是指相因互破的同时,不可轻易看过。《入道要门》上说:“无二边亦无中间即是中道”,二边即离,中亦不立,于是中道胜义的理体就不用求取而自然生成了。佛法无定法,在乎运用适得其机宜;观于六祖所说的宗门应对方法而益信其如是。

经文

师于太极元年壬子,延和七月①,命门人往新州国恩寺建塔,仍令促工,次年夏末落成。七月一日,集徒众曰:“吾至八月,欲离世间,汝等有疑,早须相问,为汝破疑,令汝迷尽。吾若去后,无人教汝。”法海等闻,悉皆涕泣,惟有神会,神情不动,亦无涕泣。师云:“神会小师②,却得善不善等,毁誉不动,哀乐不生。余者不得,数年山中。竟修何道?汝今悲泣,为忧阿谁?若忧吾不如去处,吾自知去处。吾若不知去处,终不预报于汝。汝等悲泣,盖为不知吾去处;若知吾去处,即不合悲泣。法性本无生灭去来,汝等尽坐,吾与汝说一偈,名曰《真假动静偈》③。汝等诵取此偈,与吾意同;依此修行,不失宗旨。”众僧作礼,请师作偈。

注释

①太极元年……延和……:唐睿宗即位时为中宗景龙四年庚戌(710),改元为景云元年;翌年为景云二年辛亥(711),第三年壬子改元为太极元年(712),是年五月又改元为延和,是年七月玄宗即位,八月改元为先天元年。故太极、延和、先天三改元,同在壬子(712)。第四年癸丑改元为开元元年(713),故先天年号只有半年。②小师:系指受具足戒未满十年之僧人;亦指弟子,此系相对于师父而言,多用于师父对弟子之称呼。③真假动静偈:诸法相用,是假非真;而隐显于诸法相用根底里的自性体,才是真实。只要能够“因物付物”,“即相用离相用”,不为诸法所牵缠,亦不灰灭地断绝相用而求真实,这是学佛参禅的正法正办。《楞严经》云:“言妄显诸真,妄真同二妄;犹非真非真,云何见所见?”这“真假动静偈”的大意,正与《楞严经》相同。一般修禅人,不免误以“枯坐为功夫,死水为无念”,而堕落于“解脱深坑”。须知动中之静是真不动,不动的静断佛种性,善分别诸法相用而不离胜义真不动,这是顿门宗下正法正修。要之,禅不在言语上,却亦不在静默处;言语静默都不犯,自显胜义真不动。本偈动静的大意在此。本偈中“言下若相应,即共论佛义;若实不相应,合掌令欢喜”。前《般若品》中亦曾说“将此顿教法,于同见同行,发愿受持,终身不退者,须传授从上以来默传吩咐,不得匿真正法!若不同见同行,在别法中,不得传付!损彼前人,究竟无益。恐愚人不解,谤此法门,百劫千生断佛种性。”此两段所说,实为顿门宗下法施的法式,应当参读。《法华经》说:“于一切众生,平等说法,以顺法故,不多不少,乃至深爱法者亦不为多说。”六祖慧能与佛陀之遗意相合。儒家的《论语》上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又说:“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荀子·劝学篇》说:“不问而告,谓之傲(与躁同);问一而告二,谓之赞(训多言);傲非也,赞非也,君子如晌(小叩则小鸣,大叩则大鸣)矣。”又说:“未可与言而言,谓之傲;可以言而不言,谓之隐;不观气色而言,谓之瞽;故君子不傲不隐不瞽,谨顺其身(训人)。”综合而看,儒佛圣贤教的法式,也都没有不同。免谤无诤之道,也就在其中了。提示涅槃究竟是什么境界,《般若心经》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学佛参禅,在于明心见性。见性之人,人法二空,事事无碍;心安理得,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绝无分别妄计;能修行到这样,不需跳出三界外,无非一路涅槃门,即活着亦已进入了涅槃境界。否则颠倒梦想了一生,终日在怨亲、毁誉、功过、是非中过生活,生死心炽,事理障深;那即是死了也不是涅槃。“法性本无生灭去来”一句,就是涅槃境界的不二注释。读六祖临涅槃时最后嘱咐的经过,是何等气象?与释迦牟尼佛大般涅槃的最后遗训,是同是别?切勿轻易看过。

经文

偈曰:

一切无有真,不以见于真;

若见于真者,是见尽非真。

若能自有真,离假即心真。

自心不离假,无真何处真。

有情即解动,无情即不动;

若修不动行,同无情不动。

若觅真不动,动上有不动①。

不动是不动②,无情无佛种。

能善分别相③,第一义不动④。

但作如此见,即是真如用。

报诸学道人,努力须用意!

莫于大乘门,却执生死智!

若言下相应,即共论佛义;

若实不相应,合掌令欢喜。

此宗本无诤,诤即失道意;

执逆诤法门,自性入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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