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类原因,即便国家愿意使部分资产具有可交易性,也会遇到“定价难题”。我们晓得,资产定价是经济学上极为复杂的一个题目。按照账面资产值定?按照重置成本来定?按照资产的市场供求平衡价来定?还是按照预期的资产赢利潜能来定?同一堆资产,卖价可以天差地别。关键的问题,资产定价是对资产未来收益的估价,怎么也驱赶不走“主观”的因素(比如期望值)。在资产属于国家的情况下,究竟按照什么原则来定价,挑战就大了。究竟把谁的“主观”因素加入到国有资产的定价过程中去呢?有人会说,当然是“国家的”。那么“谁”是“国家”呢?这就麻烦了。因为从帝制被废除之后,至少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合法地说“朕即国家”。现代国家其实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变成了一个“程序”,而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只是在国家程序的不同环节上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代理人。国有资产定价,不是任何一个公务员凭他的主观估价来定价,而是经过一个程序来定价。
在韦伯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应该是一个“非人格化”的公共政治程序。程序的客观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支持性因素。因此,要通过国家程序给国有资产定价,客观标准十分重要。对于这样的程序,资产定价最客观的标准,看来看去,似乎只能是“资产的账面净值”。问题是,一旦投入市场,资产所值可能偏离其账面净值甚远。如果国家代理人在资产的实际所值低于账面所值的条件下交易资产,那“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来了。反过来,不要以为高于账面净值的国有资产交易就一定容易。“国家”真的知道实际究竟“高”了多少吗?假定100元账面净值的国有资产,市值150元,现在国家代理人在110元的价位上成交,然后私分40元。你说,国有资产是增值了,还是流失了?弄来弄去,政府不得不宣布“国有资产不能‘一卖了之’”。可是要是统统不准卖,即不准交易,国有企业的问题又如何“了之”呢?
有人可能以为,国有资产根本无须易手,同样可以加入市场竞争。国有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就行了,非要什么“资产交易”不可吗?我的答复是,资产交易和定价,不但发生在易手之时,而且每日每时都不可缺少。须知单单国有资产,无论厂房、土地、矿产、机器设备还是其他财务资本,都不可能产生产品和服务。要进行生产性的活动,国有资产还必须分分秒秒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其他资源之中,最重要也最难办的就是人。有人以为国有企业中的人,从经理到工人,不早就已经是“国家的人”了吗?没错,他们是国家的人。或者更时髦地说,他们已经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却并不是天然就是国家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如我在别的地方论述过的,天然属于个人,并只能由个人来发动和启用。如果个人不情愿发动和启用这些“资产”,天皇老子也奈何不得。各种强制体制能够调动的,至多是体力的贡献罢了。要个人把他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贡献给国有经济,根本可靠的还是激励。在经济方面,有效的激励就是定价,对人贡献出来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定一个可以持续激励供给的好价钱。
国有资产一旦参加组合(比如企业),不但给自己定价,而且要给组合的其他要素定价。这样看来,交易权具有何其重要的日常意义。国有资产仅仅排他而不能方便地交易,物的资产利用不好,更要命的是无法有效激励人的资源。那样的产品和服务,怎么可能有竞争力?与关于“市场竞争可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预言相反,国有企业在整体上越进入市场竞争越限于严重的困境。我们不妨从上述“国有经济的定价悖论”方面找找原因。说来令人气短,国有经济要在一个公共程序里解决“为资产交易‘主观估价’”的悖论,理论上不容易,实践上更困难。弗里德曼曾经“预言”谁要是把转型经济中的经济学问题解释得通通透透,谁就可以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比弗里德曼更大胆的“预言”是,要是国有经济的资产定价悖论得到解决,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足可以设几十个诺贝尔基金。
不过,国民经济是不会等到有人得了转型经济学的诺贝尔大奖之后再求发展的。实践的理性又一次走到了前头:在国有经济中引入民营经济的因素,而不是消极地局限在纯国有经济的范围内试图解决国有经济的难题。在若干个开放市场竞争的行业部门,国有制的改革和将民营因素引进国有经济,并行不悖。我的判断是,后一方面的经验更值得注意。比如在IT行业,计算机市场是开放竞争了的。著名的联想集团公司就创造了“国有民营”模式。“国有”是指,联想最原始的财务资本是国家(中国科学院)投资的,因而以后联想“滚动”发展起来的全部资产,似乎都是国家所有的。但是联想集团又是“民营”的,这就是以柳传志为代表的公司创业人和企业家一直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并与国家(中国科学院)达成利润35∶65分成的制度安排。重要的不是这样一个安排是不是具有最终的合理性,重要的是,民营因素使得联想集团的国有资产具备了可交易性,因而对联想集团参加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可以与此对照的是,还有一些行业开放市场竞争之后并没有适时引进民营的因素。其结果,要么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难以真正形成,要么进入竞争的企业缺乏持久的竞争力。这方面,航空业和成立中国联通之后的电信业,提供了两个值得研究的案例。我们希望,中国电信业最近这一波的改革开放和重组,不要再重蹈“开放竞争但不引进民营因素”的覆辙。相反,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开放竞争的进度,必须加快在电信业引进民营因素。
在哪些方面可以将民营因素引进我国电信行业呢?首先,政府可以考虑向民间开放电信企业的股权。事实上,中国电信前几年在香港上市,已经是向国际资本市场的私人和机构投资者开放电信股权了。我认为那应该算是中国电信股权开放民有民持的开端。令人不满的是,为什么中国电信的股权首先并仅仅只对境外投资人开放?其结果,中国的消费者付垄断高价,外国投资人持有股份,我始终认为里边有点儿不对头。一个解释是说,国内资本市场太“薄”,哪里一次可以筹来45亿美元?但是政府是否可以考虑另一件国内即刻可做的事情,就是“还股于民”,就是将特定历史形成的高额电信初装费,折算为用户的股份。还可以考虑,率先将电信业开辟为容许民间股权投资的行业,容许并鼓励民间资本对电信的各种模式的投资。我们知道,“股份”是不可退的制度安排。所以“还股于民”和开放民间投资都不会减少中国电信公司的股本金,而只会增加电信公司的民营因素,增强对国有电信企业加入市场竞争后的行为约束。英国撒切尔政府首次决定向英国公众出售英国电信的51%股权时,也认为这已经是开放到头了,因而不会再有英国电信的股权出售了。几年以后,英国电信的股权开放到了98%,英国电信不但还是英国电信,而且变得更富有竞争力。我国是否有必要展开讨论,所谓“战略性产业”必须由国有股本占绝对大的比例,究竟有什么理论根据和经验根据,究竟哪一种政策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都是真正有利的?
其次,政府可以考虑,加大电信业准许民营公司进入独立经营的领域和范围。各国经验表明,电信产业是可以形成企业生态群的大产业。基础电信网络方面开放数网竞争,目前可以看到的前景,还是首先形成部分股权对民间开放的国有控股大电信公司之间的竞争框架。但是各种电信增值服务,却有中小民营企业广阔的活动舞台,并能够给电信业带来经久不衰的活力。政府应当鼓励中小民营公司进入更多的电信服务领域,增加社会总就业。
最后,新组建的电信公司,有必要及时引进对经理人、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有效激励机制。对于国有经济的激励机制,有人批评“富庙穷和尚”,有人批评“穷庙富和尚”。上述两种概括都不难找到原型。但是在普遍的意义上,我以为正是改革前的“富庙穷和尚”的体制,导致了逐步在改革中掌控企业控制权的经理层,成为“穷庙里的富和尚”。无论如何,和尚利益与庙的利益的不一致,总是导致效率和公平的丧失。解决这个问题,要靠激励相容。这方面引进民营机制,大有余地。不容忽视的是,市场竞争体制的确立,首先会增加竞争人才的强度。靠行政等级制和基于垄断收益的高福利模式,是过去中国电信吸引人才和凝聚人才的经济基础。现在市场正在起变化,相应地,电信大公司的激励机制的基础,也必须适时调整。考虑到电信业垄断因素的彻底消除还有待时日,因此增加电信企业激励强度,并不等同于可以由电信工作人员分享行业的垄断利润。增加电信企业职位的竞争性,可能是一个更现实的选择。电信企业的关键岗位应当对外部开放,特别要考虑对优秀的、相关行当的民营企业家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