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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保险投保理赔(1)

购买保险原本是为防范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谁知在交纳保险费之后一切就石沉大海,而一旦真的出现了谁都不愿意见到的危险之后,先前招之即来,信誓旦旦的保险推销人员就再也了无踪迹,保险索赔也是漫漫长路,坎坷不平。

如何在发生此类事件之后合理、合法的维权是本章要着重为大家介绍的。维权,需要勇气与力量,更需要理性,而理性的前提是熟知相关法律及解决纠纷的有效应对措施。

175.保险费缴纳的分期缴清和一次缴清,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对投保人而言,哪种方式更合适?

【问题】李某在一家外企上班,家境殷实,因此很多保险推销员上门向其推销,在介绍分期缴清和一次性缴清时,都会声称其中的某种方式对投保人更合算。请问:到底两种缴费方式产生的后果有什么不同?对投保人而言哪种方式更划算?

【解答】这两种缴费方式各有利弊,选择方式的不同,对具体的投保人可能会存在一些便利和适宜的情况,但所谓的哪一种更“划算”是不存在的。

投保人享受的保险权益因付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保户在交费期尚未满时就出险,则未交清的那部分保费就可免除,并不影响他获得保单全额的赔偿,这就是保费豁免条款。这项条款对那些不退还保费的险种尤为重要,享受同样的保障,趸交与分期的付出却是大相径庭。目前占各家保险公司业务量相当份额的疾病险,多规定保单生效后1年以内出险,退还已交保费,获得保险金额的10%赔偿;1年以后出险,不退保费,获得全额赔偿。所以,在有保费豁免条款的险种里,可能的情况一定要考虑到。其次,由于险种的多样性和保障防范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在一些保额较高、保障也较高的主险上,保险公司还会为保户提供同一系列与主险责任形成互补的附加险种,并且规定,只有在投保主险,且在主险交费期内的情况下,才可以投保附加险。如果采用趸交方式购买主险,虽然尚处于主险的保障期内,但因为交费行为已经终止,也不能再购买新的附加险种了。第三,分期付保费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如果觉得原先购买的保险份数太少,保障太低,且原先的保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按原先的交费标准再追加购买价值为原保额20%的新险。同样,这项条款也只适用于分期交费方式,趸交不享受这样的权利。最后,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个趋势,分期交付也不失为明智之举。不管同期利率水平如何,保费都是按保单约定封闭交纳,不受外界经济环境影响。趸交的费用是在当期利率下制定的,假定在此基础上,以后利率不变,交付的是一个固定数目。

趸交的优点是相对比较便宜和方便。选择什么样的缴费方式主要看个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需要注意的是“最合适自己的;就是最划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76.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确保投保过程合法有效,最终能够获得保障?

【问题】张某想购买一份保险,可他又认为,保险这个行业的专业性比较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能单纯按照销售人员的讲述签订合同。请问: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怎样才能确保投保人的投保过程合法有效,最终能够确实获得保障呢?

【解答】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和应有的注意。具体而言,以购买人寿保险为例,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同时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6岁以下少年儿童、精神病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对受益人的指定要合法。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选择您满意的合法的保险机构。一家好的保险公司应该做到遵守法规、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管理规范、服务周到。要了解这些信息,可向主管机关,如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询问。

(5)选择合格的保险代理人。选择的保险销售人员至少应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正式受雇于一家寿险公司,持有《展业证书》。

(6)选择适合自身的险种以及缴费方法。必须从自身的实际需要出发。另外,同一个险种,往往有多种交费方法可供保户选择,选择缴费方式时要看哪一种更适合您。

(7)遵守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会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书面告知有关重要事项。

(8)亲自签章、索要统一收据并确认保险生效时间。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申请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都要认真阅读、认真填写并亲自签章。交付保险费时,一定要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不能接受营销员个人出具的借条、收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77.如何合理的选择保险公司,标准是什么?

【问题】现在,不管是购买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很多,每家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也很接近,但不同的是,它们又各有自身的特点。请问:如何合理的选择保险公司,标准是什么?

【解答】选择保险公司应从安全和经济的角度出发,全盘考虑保险安排的可靠性,以合理的保费支出,寻求充足的保险保障。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资信、实力、技术水平、费率水平及分保条件、管理和经验、保险服务水平。

在投保前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这个环节上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认真查验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是否合法设立。对保险公司,要查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金融服务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等;对保险代理人尤其是自然人,也要查看他是否拥有身份证、上岗证、代理人资格证等三证。

其次,投保人最好选择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投保。除此之外,投保人还必须衡量其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主要是看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否以最快、最合理及最热情的理赔服务来回报平日关照他们的客户。

第三,从报刊杂志、互联网以及公司的宣传品来了解他们的资本金、准备金及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

最后,投保人还要注意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种类。选择良好的产品是获取成功保障有关键,优良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种类齐全、灵活性高、竞争力强,险种应该自由选择合适组合,可以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度身设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78.什么是财产保险?什么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哪些类别?

【问题】孙某在决定购买保险之前,保险推销员向他介绍了很多险种,他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同的投保责任一时难以分清。请问:什么是财产保险?什么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又分别分为哪些类别?

【解答】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信用保险:指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分类:(1)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3)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79.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合同由哪些文件构成?

【问题】对于合同,人们早已司空见惯,提起来,马上想到的是一张或者数张以“××合同”冠名的合同条文。但是保险合同不只这样简单。请问:构成保险合同的文件有哪些?

【解答】保险合同确立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包含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批单。

(1)投保单

投保单亦称要保书,是投保人为申请保险而填写的单证。这是申报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条件,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

(2)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而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上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细列明,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当保险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是投保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处理赔案的主要依据。

(3)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公司的外勤人员或代理人发给投保人暂时代替保险单的临时凭证。

(4)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内容进行修订或增删的证明文件。在保险单签发以后,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单上的某些内容要求变更,或者对保险范围不够满意,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可对保险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这种由保险人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出立的批改书称为批单。

上述这些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普遍适用的合同构成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80.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必须为同一个人或者必须是不同的人?两者之间是否重合这个问题上法律有何禁止性的规定?

【问题】有些保险合同当事人中,可能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的重合。请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必须为同一个人还是必须为不同的两个主体?对于二者之间是否重合这个问题上法律有何禁止性的规定?

【解答】《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主体位置上是有区别的。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在保险责任形成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很多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即保险客户从投保到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称为投保人,待正式签订合同后,便与保险人建立正式财产保险关系,便成为被保险人。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人,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或雇用关系;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承认的继承、赡养或监护关系;第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四,在被保险人同意并接受的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形成的赠与关系。除这四种关系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申请投保任何名义或形式的保险业务。即使具备了这四种关系,投保人也不能剥夺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在保险责任形成之后的保险金请求权和关于保险标的利益的任意处置权,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8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会出现没有受益人的情况?出现没有受益人的现象时,保险公司做出的赔偿如何处理?

【问题】在保险合同中涉及的主体包含保险受益人。请问: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会出现没有受益人的情况?如果可能,那么一旦出现没有受益人现象时保险公司做出的赔偿如何处理?

【解答】实践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①在订立合同时和订立合同以后都没有指定受益人;②撤销原来指定的受益人之后,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未指定新的受益人;④受益人因杀害被保险人致死,丧失受领保险金的权利;⑤受益人表示放弃权利。由于被保险人本人不可能领取死亡保险金,所以死亡保险是为受益人的利益投保的。但是当没有受益人时,应推定死亡保险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死亡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所以应该将死亡保险金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82.保险合同订立后是否可以变更、转让,其终止有哪些情形?

【问题】合同的订立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请问:保险合同订立后是否可以变更或者转让?其终止有哪些情形?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程序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其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批改单形式变更。批单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者内容如有抵触,应以批单为准。

有关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单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并采用批单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保单内容的变化,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风险,如果不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则属于违反保险规定的行为。但是,有些保单的转让是不需要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如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单持有人,只要被保险人在货单后面签名盖章,就可以随同货物一起转让。

保险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合同自动终止。自动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②因保险人完成履约义务而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保险金额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也应即告终止。③双方协议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④违约失效。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给付)责任。⑤合同自始无效。被保险人以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经发现,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从订立合同开始,从始至终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83.保险合同的变更包含哪些内容?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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