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大学竞争的因素除了以上提到的国际环境、国情和区域环境外,对各级各类教育影响最大,也最直接的,是一个国家的宏观政策和教育政策、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同时,社会舆论也是影响教育发展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下面我们就具体谈一谈政策、法制和行政管理环境以及社会舆论对大学竞争的影响。
一、政策、法制环境
高等教育要发展,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支持系统,特别是来自政府的支持,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支持,除拨给大量的教育经费外,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必须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管理环境和政策、法制环境。这里所谈的政策环境,既包括全局性的宏观教育政策,也包括区域性教育政策,是指国家根据教育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旨在促进高等教育在时间和空间上优化配置及协调各方面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而不涉及政策的执行和具体使用情况。
(一)政策环境
为了适应国际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现实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来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77年5月邓小平发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重要讲话。同年9月,在与教育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中,提出改革教育领导体制,改革招生办法,恢复教师职称,办好重点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一系列重大决策。1983年邓小平发出了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重要指示,确定了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根本指导方针。1985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1993年2月13日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我国20世纪末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1999年又制定颁发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今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为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前进的方向。以上是对于教育的宏观性政策,对于各级各类教育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如1992年2月原国家教委制定了《关于加快改革和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了“211工程”计划和办好100所重点大学的决定。1993年7月又制定了《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若干意见》,1998年随着《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出台,又颁布了一系列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政策,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但是在政策制定中,也存在着不足,如宏观政策缺少针对性,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情况复杂,不能为某些地区很好地利用,区域政策的特色不明显,有失公平。以西北地区为例,社会经济较其他地区落后,需要国家政策支持,但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缺乏相关倾斜政策,严重制约了西北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
案例:我国将加大吸引急需人才回国工作的力度
南方网1月6日讯:人事部副部长舒惠国近日表示,我国在加快急需人才培养开发的同时,将积极引进急需人才,有组织地面向海外招聘。对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以采取超常规办法引进。
据人事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已基本构建起留学回国工作服务体系。人事部专门成立了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地方人事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服务机构,形成了为留学人员服务的网络体系。在科研经费上,至今人事部累计拨款近2亿元,择优资助了4000多名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工作,资助了3000多位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
专家分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将为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天地。人们普遍相信,越来越多的留学人员将会以不同方式选择回国发展、为国服务的道路
——《教育文摘周报》,2003年2月12日
(二)法制环境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宣布废旧法,建立新法,但是由于历史和认识上的原因,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就一直存在着轻视法制的倾向,虽然在一定时期也出现过法制建设的高潮,但法制观念并未完全根植于各级各类干部和人民群众中,不守法的倾向还没有得到有力纠正,教育法制建设还没有真正提上议事日程。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982年,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的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伴随着其他方面的法律建设,1980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对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1993年10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地位、权利、义务、任用、考核等作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1995年3月第八届三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落实“三个面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995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及基本原则与制度,并对高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和活动、教师和学生、教育的投入和保障都作了具体规定。除此而外,1980年2月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之后制定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十几部教育行政法规,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除了国务院制定的这些法律外,各地也根据自己所辖地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教育法规,大大丰富了我国教育法的内容。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加之权力市场化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教育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还不能真正保证各方面教育权利的落实,未能起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作用。
从教育法规体系的建构来看,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缺失,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研究认为,国家的教育法规体系本来应该具有立法体系的完整性、立法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内容的适应性、立法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责任的明确性。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既有横向的以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特征为主导的系统法规,又有纵向上具有独立效力、却又与各级各类教育紧密联系的具体法规。目前,我国宏观教育法规特别是人力资源开发制度保障不健全,微观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管理法规严重缺失,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还缺少一些专业性强、法律效能明确而又独立的教育法规和比较系统的、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教育法规,如缺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学校法等,以至于部分教育机构以及教育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都游离于具体的教育法则之外。教育执法不力与国家法制大环境有关,需要有政府协调、奖惩制度的配套,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目前,部门、地区管理的条块分割成为教育执法不力的一大弊端,只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执法,往往缺乏执法的权威性和显著的执法效果。
二、行政管理环境
改革开放20年以来,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纲要》的指引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绩。表现在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得到切实转变,由以前的直接微观管理转变为政策指导、适当地采取行政手段的宏观管理,在中央与地方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高校办学自主权得到扩大,提出在招生、就业、投资和高校内部管理等方面,依据市场需要享有较大的权力。对于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突破了高教管理体制中条块分割的状态,使我国高校进入了联合办学的新阶段。在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界定上,促进了中心城市办学和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突破了以往中央、省两级办学的模式,形成了中央、省、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校的发展,改变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统得过死的局面,增强了高校在管理方面的活力,为高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提供了有益的行政管理环境。尽管在管理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与高等教育的关系、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并没完全理顺,高校办学自主权并没得到切实落实,原有的单一办学模式和格局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多样性办学举步维艰,民办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制约着高等教育的发展。
总体来看,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匮乏,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使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正在不断提高,10年之内城乡恩格尔系数下降了约15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家庭加大了教育投入。新生人口中独生子女人数比例大幅度提高,提高了家庭教育支出的强度。随着老百姓对其子女教育期望值的增高,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日益旺盛。此外,就业市场对高学历和名牌学校文凭的导向,也进一步激发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过热追求。
受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及教育总供给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教育总资源存在短缺,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匮乏,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教育的需求。一些沿海发达城市,择校矛盾突出、乱收费屡禁不止,并带有教育腐败和办学非均衡化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甚至引发了教育违纪、违规事件,这些行为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