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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台湾公务人员考绩法

台湾公务人员考绩法

一、概述

所谓考绩,是指政府各级机关(包括各级学校和公营事业机构)的首长对所属公务人员在一定期间工作成绩或特定事项的考核评价鉴定,并依考评鉴定的结果,给予一定的奖惩。考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最难办好的一环。由于考绩具有激励公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作用,因此,各国公务员立法无不对考绩制度予以极大的关注,台湾亦不例外。

台湾现行《公务人员考绩法》于2001年6月20日修正施行。本法共25条,不分章节。此外,相关的法律尚有《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由“考试院”于2005年10月17日公布实施。

二、公务人员考绩的一般规定

(一)考绩的宗旨

由于考绩的目的,在于求得名副其实,因此本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务人员之考绩,应本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之旨,作准确客观之考核。”

(二)考绩的种类

公务人员的考绩,依其办理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年终考绩与专案考绩。

1.年终考绩:指公务人员在当年一月至十二月仍在任职的,于年度终了时所办理的考绩。这是台湾公务人员考绩中最主要的一种。该项考绩又可细分为两种:

(1)年终考绩:指对当年一月至十二月仍在职人员的考绩。

(2)另予考绩:指对在考绩年度内任职不满1年,但已满6个月的公务人员所办理的考绩。

2.专案考绩:指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虽未至年终,因平时考核发现有重大功过的,随时办理的考绩。

(三)考绩的范围

公务人员任现职经铨叙合格实授的,即应参加考绩。根据这一规定,未经铨叙合格实授前,即在试用或实习的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则不参加考绩。至于依法虽经铨叙但无任用资格的机要人员,或仅依法登记的派用人员,仅得比照本法办理考绩。教育人员及公营事业机关人员的考绩,应以法律另行规定,不适用本法办理。

(四)考绩的组织和方式

公务人员主管机关应设置考绩委员会,考绩的方式除机关首长由上级机关长官考绩外,其余人员一律由本机关首长考评鉴定,考绩人员以同官等为考绩的比较范围。台湾旧的考绩制度规定列为甲等的人数不得超过参考人数的三分之一,但现行考绩法对此已不作硬性比例规定。

(五)考绩的程序

依照台湾《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台湾办理公务人员考绩的程序十分严密。仅以年终考绩为例,就须经过九道程序,即检送资料、主管人员评拟、考绩委员会初核、机关长官复核、铨叙机关该定、通知受考人、申请复议、复议的核定、考绩结果的执行。其他考绩的进行,其程序与年终考绩大致相同。

三、公务人员的年终考绩与另予考绩

(一)年终考绩

1.年终考绩的依据

公务人员年终考绩应以平时考核为依据,考绩分工作、操行、学识和能力四项进行,分别评分。考绩贯彻功绩主义的原则,以绩为主,工作成绩占考绩百分制中的50分,操行占20分,学识和能力各占15分。每个考项又各分为若干细目,分别评定。

2.年终考绩的等级

年终考绩以100分为满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如下:

甲等:80分以上;

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

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

丁等:不满60分。

3.年终考绩的奖惩

(1)甲等:晋本俸一级,并给予一个月俸给总额的一次奖金;已叙本职或本官等最高职等本俸最高俸级的,晋年功俸一级,并给予一个月俸给总额的一次奖金;已叙年功俸最高俸级的,给予二个月俸给总额的一次奖金。

(2)乙等:晋本俸一级,并给予半个月俸给总额的一次奖金;已叙本职或本官等最高职等本俸最高俸给的,给予一个月俸给总额的一次奖金;次年仍考列乙等的,改晋年功俸一级,并给予半个月俸给总额的一次奖金。其余类推。已晋叙至年功俸最高俸级的,给予一个半月俸给总额的一次奖金。

(3)丙等:留原俸级,即不予奖励。

(4)丁等:免职。

4.考绩升等

(1)取得升等任用资格:参加考绩人员任本职等考绩,连续2年列甲等,或连续3年中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的,取得同官等内高一职等的任用资格。

(2)取行升官等任用资格:荐任等九职等人员,叙第九职等本俸最高级后,任职满3年,连续3年考绩,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除依法须经升官等考试及格外,其满足《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7条第2项例外规定的,取得升任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给予简任存记。

(二)另予考绩

另予考绩是对任职不满一年,但已达6个月的公务人员所给予的考绩。这里的“任职不满1年,但已满6个月的”,是指在同一年考绩年度内连续任同官等或调任较低等职务合并达6个月,至年终仍在职的或依法办理辞职、转任、退休、资遣、死亡或留职停薪的。另予考绩与年终考绩并无太大区别,在考绩项目、考绩的等级等诸方面,均适用年终考绩的有关规定。在奖惩方面,《考绩法》则另作规定如下:另予考绩列甲等的,给予一个月俸额的一次奖金;列乙等的,给予半个月俸额的一次俸额;列丙等的,不予奖励;列丁等的,免职。

四、公务人员的平时考核与专案考绩

(一)平时考核

台湾《公务人员考绩法》相当重视对公务人员的平时考核,并明确规定年终考绩应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主要是平时的成绩记录,各机关单位主管平时都有记录所属公务人员在公务上一切外在表现与内在素养,记载公务人员平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的优劣事实,对于这些记载的考核手册,按规定至少每半年密陈机关长官核阅一次。可见,平时考核的办理,有助于确保考绩结果的客观准确,同时,也加强了单位主管对属员的监督了解,督导公务人员认真工作。

与年终考绩不同,平时考核对于属员的平时功过,如单位主管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鉴请予以平时功过的奖惩。具体地说,平时奖励可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而平时惩处则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三种。

依照规定,平时嘉奖、记功、记大功与申诫、记过、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而且,嘉奖三次的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的作为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的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的作为记大过一次。此外,平时考核还应并入考绩增减总分。嘉奖或申诫三次的,考绩时便增减其总分1分;记功或记过一次的,增减其总分3分;记一大功或一大过的,增减其总分9分,增减后的总分,超过100分的,仍以100分计算。这样,就使得平时考核与年终考绩二者保持密切联系。年终考绩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以年终考绩为依托,二者相互作用,从而确保考绩制度功能的有效实现。

(二)专案考绩

专案考绩于平时考核有重大功过时办理。专案考绩可分为如下两种:

1.有重大功绩时的专案考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二大功,即①针对时弊,研拟改进措施,经采用确有重大成效的;②对主办业务,提出重大革新具体方案,经采用确具成效的;③察举不法,维护政府声誉或权益,有卓越贡献的;④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的发生,或已发生而措施得当,能予有效控制,免遭严重损害的;⑤遇案情重大事件,不为利诱、不为势动,而秉持立场,为“国家”或机关增进荣誉,有具体事实的。

2.有重大过错时的专案考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二大过,即①图谋背叛“国家”,有确实证据的;②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职责,或泄露职务上机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损害的;③违抗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伤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的;④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的;⑤图谋不法利益、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的;⑥侮辱、诬告或胁迫长官,性节重大的;⑦挑拨离间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的;⑧无故旷职连续达10日,或年累积达30日的。

与上述专案考绩两种情形相对应,专案考绩的奖惩也分作两种情形处理,即一次记二大功的奖励与一次记二大过的惩处。

1.一次记二大功的奖励

晋本俸一级,并给予一个月俸额的奖金;已叙至本职或本官等最高职等本俸最高级,或已叙年功俸的,晋年功俸一级,并给予一个月俸额的奖金;已叙至年功俸最高俸级的,给予二个月俸额的奖金;但在同一年度内再次办理专案考绩记二大功的,不再晋叙俸级,改给两个月俸额的奖金。

2.一次记二大过的惩处:免职

值得注意的是,专案考绩的一次记二大功与乎时考核的二次记一大功是不同的,同样,考案考绩的一次记二大过与平时考核的二次记一大过也是不同的。因此,考绩法明确规定,专案考绩不得与平时考核功过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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