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私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矿产品、五金交电等。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3日,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白银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注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立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4年3月4日和3月5日将张某和张某某缉拿归案。经查,张某、张某某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向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9户企业虚开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75万元,税额104万元。张某、张某某为了抵扣税款,非法取得7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66.8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3万元。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注销检查时发现以下疑点,一是该公司成立仅仅3个月就申请注销;二是该公司在3个月内,申报销售收入770.4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0.99万元,税负仅为0.13%:三是该公司取得36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中的发票;四是该公司“应付账款”及“应收账款”数额巨大,没有收款、付款的其他记录和银行结算的相关凭证,购进和销售绝大多数是煤,而白银市本身产煤,不可能舍近求远,从北京购进原煤再销往北京,而运输又没有铁路货运凭证。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开、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及时按规定逐级汇报。甘肃省国税局领导高度重视,认为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且疑点较多,要求严格保密,迅速查处。
根据省、市国税局领导的指示精神,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及时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白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4年3月4日下午对张某进行了控制,于2004年3月5日将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缉拿归案。公安机关经对张某、张某某连夜审讯,他们供认,为了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成立了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2004年3月5日,公安经侦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线索,在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的配合下,经过八天八夜的追捕行动,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等8人缉拿归案。2004.年3月7日,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资料,通过金税工程网络向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国税局发出委托协查函,要求对该公司虚开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处理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虚开给9户受票单位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税款104.88万元,已追缴税款95万元。
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0元;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0元;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0元;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0元;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0元;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0元;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后,9名被告均未上诉。
分析及提示
一、此案反映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税收管理员日常检查的内容,是否应涉及到企业的当期账务处理,如果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收付款进行检查,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就很可能被提前发现;二是日常检查是否应对企业的经营特点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对购进货物舍近求远、连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引起警惕,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
二、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当时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偏松。由于税务部门对企业工商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法人身份证、注册资金的真伪等难以准确核实,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在查办此类案件时,稽查部门应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对发现的明显疑点既不能过早张扬,避免打草惊蛇,又要按照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快上报,及时采取措施,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网络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反应迅速的联动办案机制。
(选自《较量一全国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嘉峪关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8月注册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经营金属材料及矿产品、建材、化工原料等。年均销售收入15亿元,年均缴纳增值税40万元,税负率为0.27%。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甘肃省嘉峪关市国税局在纳税申报审核时发现疑点,通过金税工程协查、外调取证和省、市国税局联合检查组查明,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从河北邯郸等地取得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9份,已抵扣161份,应追缴增值税267.59万元;货物已发出但未计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316.82万元;与下属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作销售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32.62万元;上述3项合计少缴增值税617.03万元。
办案经过
税收管理员在对该公司的纳税申报审核时,发现其从河北取得的60份手工万元版联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假嫌疑。为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嘉峪关市国税局通过金税工程协查和外调取证,证实该公司所提供的销货单位为邯郸市邯山区物资供应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为伪造,取得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伪造假票。市国税局迅速采取措施,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停止供应发票,并收缴封存该公司已领购使用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市国税局立即向省国家税务局汇报,成立省、市国税局联合检查组,调取了该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的全部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实施全面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采取了以下检查方法:
一是考虑到该公司的主要购货方是酒钢公司,稽查人员调取了酒钢公司2000年一2001年销售给该公司的所有钢材品种、数量和结算情况的详细资料,和该公司的相关资料对比,检查有无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二是调取该公司各开户银行的收支记录进行详细核对,检查其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
三是对该公司所属驻外销售点一兰州、临夏、武威、张掖、酒泉等地的库存钢材进行实地盘点,并对所有驻外销售点的销售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四是派人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对24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鉴定,证明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处理处罚结果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追缴增值税267.5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67.59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