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列名企业凭监管小组开具的专用监管书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免、抵”税手续。免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实行免税办法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中第五、第7条关于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列名企业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后3个月内将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监管书确认证明送交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核销结案。逾期不交的,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并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7)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是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①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②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②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8)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
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针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专门下发文件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1.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2.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3.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免税项目以外,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还规定了增值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问题30】
有关减免增值税问题的申请(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9日)。
我是一个右手已截肢三级伤残人员,现已在一个小圩镇开了一家个体零售药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及法规之精神,本人是否可以适当减免一些增值税。望能得到你们的及时回复。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3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142号)第16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此,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销售商品并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您开办的个体零售药店如果符合规定则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09/02/15。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5)上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项目包括:
(1)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执行。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3)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甩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4)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5)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人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该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终止。
(6)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7)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8)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9)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10)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从事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设计试制能力。②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③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④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⑤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5台,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该指标可作适当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