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会计处理。
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会计处理:
按照我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规定,乡镇事业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要在年底注销,第二年初需与当年预算一样,重新申请用款额度,再予以恢复。
1.注销授权支付额度的核算
年底,乡镇事业单位注销其授权支付额度时,依据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的对账单作相关注销额度的核算,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2.重新申请用款计划后恢复额度的核算
下年初,乡镇事业单位将重新申请用款计划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编人下年部门预算。乡镇事业单位依据下年度年初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而开具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重新申请用款计划后恢复额度的核算,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如下年度单位收到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作相关会计分录,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五)存货的核算
存货是指乡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者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乡镇事业单位的存货处于经常性的不断耗用、销售或者重置之中,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事业单位对使用预算拨款购置的存货,应当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存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乡镇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如纸张、笔墨等,因其价值较低,从重要性的角度考虑,可以在购入时直接列作当期支出,不作为存货核算。
1.材料的核算
乡镇事业单位的材料是指乡镇事业单位购人的事业专用物资材料(包括白用和非白用)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1)材料的计价
乡镇事业单位购人材料,应以购人价、运杂费和相关税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
购人的白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增值税价格计价入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计价人账;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白用部分(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和提供应税劳务)按不含税价计价入账。材料发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2)材料的核算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乡镇事业单位的材料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应设置“材料”科目。该科目借方记录单位外购并验收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记录单位领用、销售发出以及盘亏、毁损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科目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乡镇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冲减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的,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单位用材料的,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2.产成品的核算
乡镇事业单位的产成品是指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生产并验收入库的完下产品。
为了正确核算乡镇事业单位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及结存情况,应设置“产成品”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生产完工交库的产成品实际成本,贷方反映领用和销售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产成品”科目应按产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
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为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四、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同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资产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乡镇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划分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同定资产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内容
乡镇事业单位同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六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乡镇事业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乡镇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3)-般设备,指乡镇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文化馆贮藏的书籍,以及乡镇事业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图书,如单位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包含在以上种类中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同定资产的计价
乡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凋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人购价之内。但购置同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人同定资产价值。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下的工、料、费记账。购置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同定资产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人同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人当期支出或费用。
(3)在原有同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同定资产,应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人固定资产。
(4)融资租人的同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接受捐赠的同定资产,按照同类同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人账。
(7)已投人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人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固定资产的核算
乡镇事业单位对于使用预算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单位的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组织验收。为了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乡镇事业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等科目。
“固定资产”科目是用来核算乡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变动的。该科目借方登记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原价,贷方登记报废、转出固定资产原值,余额在借方,表示占有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基金”科目的贷方反映单位固定基金的增加,贷方反映固定基金的减少,余额反映单位现有固定资产方面占用的基金。
“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方记录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以及固定资产清理报废获得的收益;借方记录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清理费,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时,转销数额;余额在贷方,反映单位期末结存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的余额。
乡镇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对外投资的核算
(一)对外投资的内容
乡镇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是指乡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首先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预期现金流量、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行测算和分析,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实行集体审议。单位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债券投资是乡镇事业单位以购买债券的方式,对其他单位所进行的投资,包括认购国库券、企业债券等。其他投资是乡镇事业单位除购买债券外,以其他方式对其他单位所进行的投资,如以实物、无形资产或现金投入其他单位。
乡镇事业单位以现金、银行存款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乡镇事业单位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应按投资双方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人账。乡镇事业单位认购的债券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二)对外投资的核算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乡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形成、收回及结存情况,应设置“对外投资”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单位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的入账价值,贷方登记单位对外投资收回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该科目按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分别设置明细账。
在进行对外投资的业务中,还需涉及“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和“同定基金”科目,乡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1.乡镇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的对外投资
乡镇事业单位购人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2.乡镇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乡镇事业单位以同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乡镇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乡镇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增值税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乡镇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价与材料账面价值之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余”科目。
4.乡镇事业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乡镇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两者之差,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5.乡镇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乡镇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6.乡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转让债券和到期兑付
乡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乡镇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对外投资”科目,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明细科目,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六、无形资产的核算
(一)无形资产的内容
无形资产是乡镇事业单位拥有的,没有物质实体,但在未来能给乡镇事业单位带来一定利益的经济资源。无形资产的特点一般包括:不存在实物形态;在较长的时期内,能为乡镇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它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