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明线规则的再思考
确实,明线规则的存在诱导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这种现象存在于任何一个证券市场,我国也不能幸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明线规则也有其存在的必要甚至优点。
早在30多年前,Watts和Zimmerman(1979)就断言,“采纳原则导向,不给定具体的政策界限,当存在利益分歧时,(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之间)达成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Black和Kraakman(1996)更是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法庭等机构都没有充分发展起来的国家,简单的“明线规则”形式的监管比“宽泛的标准”(broad standards)更有优势。因为明线规则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提供了关于合法行为的明确指引;在转轨经济中,直接参与者(如股东或董事)的实施优于间接参与者(如法官和监管者)的实施,因为后者通常不可行或无效。Chen和Yuan(2004)更是指出了明线规则的贡献,他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监管(如10%配股线的要求)是有效的,虽然它引起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界线本身已经筛掉了大部分业绩最差的公司。
当然,对于这个筛选作用也要辩证看待。吴文锋、胡戈游、吴冲锋、芮萌(2005)以1998-2001年间沪深增发配股的A股公司为样本,从增发配股后的长期市场业绩和会计经营业绩角度出发,讨论了设置再发行门槛的合理性问题。文章认为,设置门槛的初衷是希望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让“绩优”的项目融资;但是,门槛虽然可以过滤掉历史“绩差”公司,但无法保证历史“绩优”公司拥有未来的“绩优”项目,因为筛选出的“绩优”公司在增发配股后普遍“变脸”,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因此,设置门槛并未减轻投资者在发行中的信息弱势。杨荣国、吴文锋、吴冲锋、黄伟(2010)也提出了类似观点。他们以1994-2004年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政策从行政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规则变迁对会计业绩、市场业绩和信息欺诈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对于政策的变迁,市场经历了“积极——观望——失望”的过程,说明投资者对于监管者对IPO公司的“筛选”没有信心。
尽管对于我国明线规则的作用臧否不一,但我们应该清楚:投资者对“筛选”结果的信心的缺失,更多的是来自对证券市场整体表现的失望,而并不意味着明线规则本身的无效。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改变监管指标来遏制盈余管理,而不是归咎于指标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仅以“容易诱发盈余管理”来否定明线规则进而否定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理由是不够充分的。
(二)我国会计准则的自我实施情况分析
如果按照我国现实情况,将会计准则看做是“部门规章”从而具有法律强力的话,那么它和其他法律一样,有两种执行机制:强制执行机制和自我执行机制。前者是以司法直接参与为基础,后者则依靠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构造来自动实施。强制执行以准则的法律权威为前提,但是准则本身也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以它作为其他契约的基础,有可能导致契约履行无效。此时,法庭可以通过考虑缔约来弥补会计准则的不完备性,从而增强其强制执行性。然而,法官的有限理性及会计知识的缺乏使得法庭在日益复杂的商业与技术环境下力不从心,不敢随意地利用其“法律剩余控制权”,从而可能导致其采取被动策略:要么对不完全会计准则不予执行或置之不理,要么将不完全契约视同为完全契约来处理(雷光勇,2005)。立法与司法的不足,使得会计准则更加看重自我实施功能。
根据雷光勇(2003)提出的会计准则自我实施的基本条件,参与者是否违约取决于违约收益是否大于由于被对方发现自己违约从而终止契约所带来的未来收益贴现值损失。而这种“计算”是要建立在长期、重复博弈的基础上,只有重复博弈,利益相关者才会有足够的耐心关注未来收益,信誉机制才会发挥作用从而促进契约的自我执行。
林钟高、徐虹(2007)提出了会计准则自我执行的主要机制:信誉机制、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媒体监督。本文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会计准则。
1.信誉机制
信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息得到交流并且交流双方具备一些基本的共同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惩罚的原理在于:一旦违约,另一方会通过终止与其交易而使其专用性资产(比如专业知识、信息披露成本和信誉投资)失去价值;同时,将违约方的违约信息广泛发布,从而提高违约者未来缔约的成本。
但在我国过去的许多年里会计准则执行不力,不仅仅在于在证券市场中很多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得不到充分交流(信息披露不充分),而且在于会计信息供求双方缺乏某种共同的价值取向。投资者呼唤公平、公正与公开,但不少上市公司却以隐瞒、欺诈、圈钱为能事;更重要的是,违约者会因为作假而获得所需的一切,却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当信任变成了社会理论和政治话语中的核心范畴,就意味着我们已经失去了某些东西”(Gay,1998)。同样,当全社会开始呼唤会计诚信,表明诚信离我们已经相当遥远。
2.公司内外部治理
会计准则有效的实施体系应该以公司内部制度安排为起点,比如,公司的治理机制可以确保管理层编报可靠的财务报表。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下,公司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程度进一步加深,其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越来越依赖于信号传递、公司控制权、独立审计等外部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中,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内部控制机制还不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很多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在我国还缺乏充分发挥作用的土壤;社会审计部门的独立性经常会受到各方利益的干扰。企业内、外部机制的不健全影响了我国准则的自我实施机制。
3.媒体监督
Zingales(2000)对全球不同国家所做的比较研究表明,新闻媒体的舆论自由度与政府效率、廉洁程度、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他还发现,独立媒体对会计欺诈、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曝光、谴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私人私下控制收益。
对于我国媒体在揭发会计造假行为上的表现,刘峰教授做过深入分析。他认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三大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直接隶属于证监会,“很难具有独立的监督功效”;而三大报之外的一些边缘媒体因为其生存空间依赖于读者面,因此会通过独家、详细披露某个上市公司的造假丑闻以吸引读者。于是便有了《财经》杂志对于“基金黑幕”、“银广夏陷阱”、“世纪星源症候”的深度报道。他认为,“只要目前这种市场监管体制不改变,未来能解开上市公司各种危机与陷阱的,仍然是那些处于边缘的媒体,而不是专业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即便这些机构发现了上市公司的问题,他们也会以完全不同于媒体的方式来处理”(刘峰、李汝萍,2005)。
由此可见,会计准则的实施其实已经不全是、甚至就不是准则本身的问题,而更多地涉及到会计环境。我国目前会计准则的性质不同于美国GAAP的民间制定色彩,它作为一种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从其自实施能力看,还是无法令人乐观的。这不仅因为准则不是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从而没有实现“一般公认”,也因为我国还没有给准则本身提供一个良好的自我实施的市场、法律和社会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会计准则来增进投资者保护,我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三、我国会计准则未来制定导向的选择
相对于国际准则来讲,我国的会计准则面临着一个特殊的环境。两千多年的集权统治传统、几十年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经济特征,都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背景。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历史与现实选择适合自己的准则制定模式,而这个模式应该就是规则模式。
(一)我国法制历史的影响
我国立法历史悠久,从秦代的律、令、程、式、课,经唐代的《唐律》和明代的《大明律》,一直到清朝的《大清会律》,每个朝代的法律都不断完善、日益详尽。清末《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物权、债权三篇内容大多仿照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和日本的做法,民国时期“六法体系”的建立则是我国近代法律体系最终确立的标志。
无论是传统还是现在,我国的法制建设都高度重视法律本身的完备,强调法律条文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这种思想又必然影响到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使之朝向更加完备、周全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会计制度发展中路径依赖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会计管理也秉承了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统一原则,制定了全面而详尽的会计制度。这些会计制度不仅明确了每一交易的账务处理,甚至规定了会计科目与科目编号。这种做法“属于典型的规则导向会计标准”(李玉环,2011)。进入上世纪90年代,尽管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已经启动,但是行业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先后出台,一直到2006年会计准则发布后才退出历史舞台。按照路径依赖理论,详尽的、便于操作的规则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与其职业判断水平相对吻合,有利于降低准则的实施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更重要的是,准则导向的选择要与会计监管环境相一致。“增加会计选择空间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求较完善的会计监管机制”(洪剑峭、娄贺统,2004)。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不完善、监管效果还不如意的情况下,过早引入原则导向将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特征,而选择规则导向会限制管理层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
(三)我国会计工作现状的要求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会计人员水平却难以满足相关需要。这不仅仅在于长期规则导向会计制度下的会计人员没有职业判断的机会与经验,也在于会计人员的工作经历、知识储备、价值观念参差不齐。即使知识、经验、价值观都相似,对同一交易也依然可能得出不同的判断结果。对于1996年世纪星源造假案件,同一部门具有基本相同背景的人进行职业判断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果,便能充分地说明这一点。如果职业判断结果与利益相联系,情形就会更加难以预测。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在的会计准则,不要说与规则导向的美国相比,即使是与原则导向的国际准则相比,依然显得非常单薄。一般来说,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一项准则少则几十页,多达几百页(如SFAS No.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IASB的每一项准则的篇幅通常是十几、二十几页,个别准则(如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篇幅可达几十页。而我国2006年的会计准则,每项准则只有短短的三五页,最短的只有一页多,如《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薪酬》、《债务重组》、《或有事项》等。由于行文过于原则,只好靠日后陆续发布的准则指南加以补充,以增强其操作性。“作为指导制定准则指南或其他会计制度的纲领,本身不具备或较少具备可操作意义,又回到了几年前以会计准则指导《企业会计制度》的老路”(汪祥耀,2006)。
规则导向确实存在很多不足,但是应该看到,交易成本的扩大是“规则导向下为了均衡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林钟高、吴利娟,2003)。并且,准则提供的规则是无数次“试错与纠错”得出的成果,浓缩了参与各方在重复博弈过程中不断积累的经验,有其不可替代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本节小结
我国长期以来的会计制度是规则导向的。规则导向中的一些缺点(如明线规则)并不构成否定它的理由,相反它有可能是在发展中大陆法系国家更为行之有效的方式。我国会计准则的自我实施能力的提高,不仅有赖于准则本身的完备,也在于信誉机制、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媒体监督等制度的改善。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鉴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我国准则制定应该采用规则导向模式,借以增加可操作性,提高信息的可比性,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