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及实施效果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于1998年6月首次颁布,先后经过了2001年1月和2006年2月的两次修订,每次发布都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热议话题。就其核心内容的变化来看,1998年的准则在经过了2001年曲折后,在2006年又回到了原点。
1.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
1992年11月30日发布基本会计准则后,财政部陆续发布了30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在应付项目和应收账款两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分别提出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处理。1998年6月《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8年准则的核心内容是:引入公允价值;允许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作为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出乎准则制定者意料的是,这项以“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立法宗旨的准则却被上市公司利用,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利器,依靠债务重组增加利润一度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是业绩较差的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或配股资格,往往利用突击性的债务重组来大幅提升账面利润,甚至连续三年的ST公司年底通过债务重组就可扭亏为盈,达到保牌目的(关京兰,2001)。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不仅成功逃债,而且获得可观的账面收益,粉饰业绩,掩盖经营不善的本质。这不仅损害了企业股东的长期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更助长了逃债、赖账之风,进一步恶化了我国本来就不强的市场信用机制。
2.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
夏冬林(2007)提到,监管机构一直没有放弃利用会计原则监管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努力。1998年SEC主席Levitt发表了《数字游戏》的著名演讲后,SEC开始采用不同方式监管他演讲中提到的5个典型的盈余管理领域。与SEC的做法相呼应,我国财政部也在2001年修订了部分准则,尝试运用会计准则来监管会计行为,债务重组准则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针对1998年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的利润操纵行为,我国财政部2001年1月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自2001年的1月1日期施行,对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进行追溯调整。这次修订在适用范围、准则目标、抵债资产的计价和相关损益的确认方面均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删除了1998年准则的债务人必须“出现财务困难”和债务人必须“做出让步”的规定,扩大了准则的调整范围;基本排除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将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更重要的是,准则规定将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失(通常记入营业外支出),重组收益记入资本公积,而不再计入当期收益(通常记入营业外收入)。
3.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在很大程度上是对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回归,一方面是将债务重组收益重新记入当期损益而不再记入资本公积,二是恢复了公允价值的使用。
关于重组收益所记入的科目,本文稍后将会详细分析,此处简单说一下公允价值使用。
应该说,2006年在债务重组准则中重新使用公允价值,主要原因并非是中国的市场环境与取消公允价值的2001年相比有了质的提高从而公允价值有了广阔的使用空间,更多的其实是与IASB趋同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仍然不够高,公允价值计量远不能覆盖所有的经济资源,那么在重组准则中公允价值是否是最佳选择、甚至是唯一选择,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去检验。关于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准则乃至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使用,本文同意Cataldo和Morris(2009)的观点:公允价值的应用不能以财务报表的整体决策有用性为代价。在全球都在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评价的后金融危机时代,该如何看待公允价值的使用并在正在酝酿之中的新准则中体现其作用,需要深思。
4.2008年证监会与财政部的新规定
2006年准则发布后,与1998年准则出台后的情形相似,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利润操纵又有抬头迹象,证监会与财政部对此又做了相关规定。
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中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与公司的债务重组交易,目的多是为避免公司退市或消除退市风险。因此证监会建议,对于该交易所产生的重组收益,应理解为股东和关联方投入企业的资本,而非普通的捐赠(中国证监会,2008)。对此,财政部做出积极回应,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中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也就是说,当债务重组发生在关联方之间,重组收益要要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从中,我们又依稀看到了2001年准则的影子。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效果
1.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效果
(1)1998年准则发布后的市场反应
在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发布之后,证券市场立刻做出反应,涉足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数量直线上升。据统计,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1994年仅为3家,1995年为9家,而1996年则上涨到27家(刘鸿昌,1999)。1997和1998年通常被称为中国上市公司重组年,但这还只是一个开始。1999和2000年两年的重组公司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不仅绝对数量大幅增加,而且重组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比重都超过了70%。并且,调查数据发现,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近八成发生在6月、11月和12月这三个月份,仅2000年12月一个月就有12家上市公司赶在年报日前实施重组。很明显可以发现,很多重组是为了让半年报和年报显得更“漂亮”而做出的突击行为。进行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多数都是T族成员,如ST深物业、ST黄科、ST中华、ST英达、ST石劝业、PT红光等。2000年一年中,为了避免ST或PT,就有至少45家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涉及总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在1998年准则下,由于重组收益可以计入损益,重组上市公司(基本为债务人)便直接将突击重组的收益堂而皇之地计入利润表。1998年底,阿城钢铁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调减应付款项7800万元,致使公司当年营业外收入净额高达7584万元,而当年的净利润仅为4341万元(徐驰,2006)。四川锦华1999年年报显示其当年每股收益为-0.24元,如果2000年继续亏损则将被ST处理,于是公司与其第一大股东兴业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兴业不仅接受锦华历年来沉淀下来的不良资产以及土地等资产,还承担了锦华8900万元的债务。通过重组,四川锦华获得收益1891.3万元,营业外收入(其中大部分是债务重组收益)同比上涨521%,几乎占到净利润的一半(李现宗、杨文娟,2005),每股收益可因此增加0.24元,正好弥补1999年的亏损(程海燕,2001)。同时,由于我国还不具备实施公允价值的条件,公允价值不公允的现象非常突出,致使会计信息产生了不真实因素。
(2)1998年准则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
颜敏、王平心(2003)研究结果表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确实导致了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较为严重的寻租活动。
2.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效果
(1)2001年准则发布后的市场反应
在2001年准则下,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再计入当期收益,重组也不能增加账面盈利,似乎上市公司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组,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少企业利用1993年《公司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公积金”而没有明确划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并且公司法与相关会计法规存在多处不一致的漏洞,大肆利用公积金进行盈余操纵。早在1996年,PT国旅就曾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从而使公司在1996年扭亏,避免了两连亏的命运(程海燕,2001)。在2001年准则发布后,PT渝钛白将大量的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并将6亿多元的资本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以每股收益0.03元成功使企业在连亏四年之后首次实现盈利。无独有偶。2001年初,郑百文累积亏损高达18亿元,而该公司全部净资产只有4.7亿元(股本2亿元,资本公积2.5亿元,盈余公积1822万元),即使全部用于补亏,也仍将有13.3亿元的亏损缺口。然而,郑百文的重组方(也是其最大债权人)三联集团决定豁免郑百文14.47亿元的巨额债务,并将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抵累积亏损,结果郑百文的巨额累积亏损迅速减少为零。这种乌鸡变凤凰的财务游戏令证券市场瞠目结舌。
即使是在遏制企业会计造假的2001年准则之下,上市公司信息依然会误导投资者。因为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即使按规定将重组收益计入了资本公积,虽不能增加收益,但也增加了所有者权益,从财务分析角度看,不恰当地美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影响了报表使用人对其财务状况的真实评价。
(2)2001年准则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
卢婧(2005)发现,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行为与保牌或保配股资格的盈余管理动机有关。谢海洋(2006)发现,资产负债率和扭亏是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的主要诱因。颜敏(2007)认为,2001年的债务重组准则实现了抑制寻租的预期效果,但并未杜绝亏损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补亏的途径。罗炜、王永、吴联生(2008)认为,2001年的准则抑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以扭亏为盈、获得配股和撤销ST的动机,从而使得重组公司的长期业绩更好。
李现宗、杨红娟(2005)通过对2001年实施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确实存在利用2001年准则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文章认为,2001年的债务重组虽然从表面上遏制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从实质上讲,企业盈余管理并没有因为准则修订而得到遏制,而是在策略上进一步隐蔽化。
3.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的效果
(1)2006准则发布后的市场反应
自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来,财政部会计司每年都对准则执行情况出具分析报告,从中可以发现,债务重组准则执行依然存在一定问题,大量公司意在借助债务重组进行盈余操纵。
2007年准则执行报告显示,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316家发生了债务重组,并因此产生营业外收支净额130.04亿元。其中,229家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获得了债务重组收益133.00亿元,82家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因让步产生债务重组损失2.96亿元。会计司认为,“个别公司债务重组利得较大,值得关注”,“极少公司通过控股股东豁免债务方式实现债务重组利得,扭亏为盈,避免摘牌”(财政部会计司,2008)。
对2007年的准则执行情况,证监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证监会报告显示,在2007年,多数ST、XST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净收益实现盈利。在沪市债务重组收益绝对数前30位的公司中,有24家为ST及XST公司,前10位则全部为ST及XST公司,这10家公司中,扣除债务重组收益后仍盈利的公司仅有1家。截至2007年底,深市主板公司中ST、XST公司总计103家,存在债务重组收益的ST、XST公司高达50家,占ST、XST公司总数的比例近50%(中国证监会,2008)。
2008年的准则执行情况报告显示,在1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有296家在当年完成债务重组,其中220家作为债务人获得了债务重组收益109.30亿元(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2009)。
2009年的准则执行情况报告中,财政部依然重申要“关注债务重组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利润操纵现象”(财政部会计司,2010)。
2010年的准则执行报告表明,在2129家上市公司中有252家完成了债务重组。其中,190家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获得了债务重组收益81.82亿元,101家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因让步承担债务重组损失1.95亿元,39家上市公司同时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完成了债务重组。并且,有8家上市公司因债务重组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ST欣龙等26家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损益在净利润中所占比重超过了100%(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