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会计准则实施投资者保护的历史回顾
前两节分析了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节将通过史证分析的方法,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证券市场建立20多年来会计准则对投资者的保护历程,进而为这种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一个现实版的注解。
投资者保护的本质是产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股东)体现在证券上的对于所投资单位的各种权利是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产权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产权制度改革构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厉以宁,1999)。只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才得以建立。
会计与产权制度及其运行密切相关,或者说,会计制度本身便是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报告受托责任来界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产权权利(谢志华、肖泽忠,2000)。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以及所有权分散的过程中,作为产权所有者的投资者的信息劣势开始出现并不断扩大,由此受到的侵害也逐渐显现并日益严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会计作为界定与明晰化产权的有力工具,也必须因应形势的发展而进行变革与完善。
蔡宁、魏明海(2008)将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投资者保护分为三个阶段:侧重外商投资者保护阶段(1978-1992)、侧重国有出资人保护阶段(1992-2002)、更加关注市场投资者保护阶段(2002至今)。本文借鉴这种阶段划分方法,回顾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会计制度(特别是其中的会计准则)在各个阶段中为投资者保护所付出的努力。
投资者保护不仅仅在于相关制度的落实,更在于制度设计者指导思想的推进,因此在以下三个阶段的回顾中,都会从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指导思想谈起。
一、侧重外商投资者保护阶段(1978-1992)
(一)该阶段的产权改革指导思想与投资者保护特征
受意识形态所限,改革之初我国实行的是“增量改革”的战略,将改革重点放在非国有部门,依托该部分经济形态实现增长,这就包括了对外开放政策(吴敬琏,1999)。1978年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努力采用世界先进设备和先进装备”。1982年,对外开放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该阶段呈现出如下两个经济特征,第一,外商投资者的独立产权主体身份和相关权益首先得到承认和维护;第二,独立的国有出资人主体意识尚未形成,国有经济改革远未触及产权层面,而只围绕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环节展开(蔡宁、魏明海、路晓燕,2008)。与此相适应,该阶段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外商投资者利益,二是整顿经济秩序。
(二)会计改革对外商投资者的保护
改革初期,我国的企业基本都是国营企业,实行的是《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国家是国营企业唯一的投资主体,没有必要体现所有者权益,于是会计科目设置成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项,会计等式是“资金占用=资金来源”,报表也是资金平衡表和国家资金表。显然,这种会计制度无法满足外商明确所有权、体现投资保值增值和为利润分配提供依据的需要。于是,财政部在经过六年的酝酿之后,于1985年正式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是新中国第一部参照国际惯例设计的全新会计制度(刘玉廷,2008)。所谓全新,不仅在于该制度首次引进了国际通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等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类型,更重要的是它首次使用了“实收资本”这一资本保全的概念,引入了“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其他无形资产”等无形资产概念,并采用了借贷记账法,这对我国几十年来的传统会计体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它与其后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起构成了涉外会计核算制度基本体系。上述会计制度的实施,较好地实现了对外商投资者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保护。
(三)会计改革对国有经济管理的促进
这一时期虽然对国有企业开始有条件地放权,但确立国有出资人地位的产权制度改革还远未提上日程,于是健全内部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成为重要任务。
1985年,酝酿多年的《会计法》终于出台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不过,囿于时代局限,这部《会计法》把“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作为立法宗旨。《会计法》对国有经济领域和“公共财产”的强调,使得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主体的权益在立法层面就缺乏必要的关注(龚翔、许家林,2008)。
(四)证券市场的萌芽
这个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也在最初的股份化改造探索中萌芽、发展。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向市场经济迈进,股份制企业快速发展。1984年11月14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一万股,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只公开发行可上市流通的股票。1985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静安区办事处信托部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股票交易柜台。尽管一切还非常简陋,但一个资本市场大发展的时刻即将来临。1990年11月26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企业股份化和资本市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总之,在第一个阶段的十多年里,外商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相对比较全面的保护。但是,在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由于对改革姓“资”姓“社”的争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股份制改造、资本市场发展都遇到阻碍,会计改革也相对停顿。
二、侧重国有投资人保护阶段(1992-2002)
(一)该时期的产权改革指导思想与投资者保护特征
1992年初******的南巡讲话扫清了人们在计划与市场认识上的藩篱,各项改革得以向纵深推进。1992年党的十四大首次提出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公司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份制试点工作全面展开。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段时期的经济环境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上日程,政府需要划分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投资人双重身份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维护出资人权益也成为改革新提法。第二,作为配合国企改制的制度安排,证券市场迅猛发展,但其定位依然是服务于国有经济,且监管措施不完备,会计信息虚假成为社会公害,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权益每每受到侵害;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但对其产权主体的保护还未成为改革的主流。相应地,该阶段我国投资人保护特征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保护国有出资人;第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在这一阶段陆续出台。1993年4月22日******发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全国性股票市场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该条例的重要补充,《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等重要法规相继发布,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投资者保护走出了可贵的第一步。
1993年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基本权利,对公司会计和送配股以及信息披露和审计等做出了规定。《公司法》的施行代表我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1998年,《证券法》正式出台。作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证券法》不仅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开始注意到公司治理问题,同时对操纵证券价格、欺诈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001年3月,为了配合股票发行的核准制,证监会发布了《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核准制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为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最直接的保障。
(二)会计改革对国有出资人的保护
在这个阶段,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会计改革也风起云涌:会计法两度修订,企业会计制度三次完善,企业准则从无到有建立起来,影响不断扩大。
1993年,对1985年《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资本”这一最重要的产权数量标志,充分体现了会计法律层面对产权主体地位的确认(龚翔、许家林,2008)。修订后的《会计法》中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的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形成了对国有产权主体的权益保护。适用范围由过去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延伸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立法宗旨也相应延展为维护包括各类产权主体权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与1993年相比,1999年的修改幅度更大。按照1999年《会计法》,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何种会计政策,从法律层面上打破了计划经济模式下根据财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的状况(刘玉廷,2000)。企业真正拥有作为生产经营自主权重要特征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实现了会计信息处理程序的宏观计划服务导向向微观产权主体服务导向的过渡”(龚翔、许家林,2008)。
保护国有出资人利益,首先要明确国有出资人的产权。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组建企业集团成为当时的迫切需要,体现单一投资主体特征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无法适应这种情况。此时,股份制企业继续扮演我国会计制度改革试验田的角色。1992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成为中国会计制度改革史上的标志性事件之一。该制度众多突破性意义之一便是将资金来源划分为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利,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
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这是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改革中的首次亮相。此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当于西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般被称为基本准则(葛家澍,1993)。此外,我国还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制定了涉及8大行业的13个全国性、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在同行业内实行了统一制度。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将立法目的确定为“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会计准则》的立法目的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以看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被纳入法制轨道。这两项会计法规的发布,标志着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已经从服务国家计划管理转向通过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保护国有出资人。
为适应股权多元化的要求,财政部于1998年对《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后,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企业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原有的13项行业会计制度也完成历史使命。这样,所有企业均不再区分行业和所有权性质,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国内大统一,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明显增强。
(三)会计信息失真治理
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推进的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定位存在偏差(先服务于国企脱困,然后服务于国企改制),同时监管体系相对滞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凸显,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成为社会公害。会计信息失真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并且严重破坏了人们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对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整个经济体系运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以,这一时期会计改革的第二个重点便是打击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