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五行志上》引《左氏经》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灾。”意思是由人为原因(故意或过失)引起的称为“火”,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称为“灾”,但实际上汉代文献中对火灾的记载并没有严格遵守这种分类。昭帝元凤四年(前77年)五月丁丑发生的一次火灾,《汉书·昭帝纪》记载为“孝文庙正殿火”,而《汉书·五行志》则记载为“孝文庙正殿灾”。有些火灾,明显属于人为火灾,有些明显属于自然火灾,但由于历史久远,资料简略且又互有乖舛,所以,对于有些火灾到底是人为因素导致的还是自然起火,是很难说清的。因此,这次统计将明显人为纵火和没有确切时间的火灾排除在外,其他火灾统而论之。
火灾在秦没有记载,在汉代共有77次记录,其中西汉32次,东汉45次。最早的一次火灾发生在西汉惠帝三年(前192年)七月,当时的西汉都城的马厩发生了火灾,最后一次火灾发生在东汉献帝兴平元年(194年),益州牧刘焉在绵竹(今四川绵竹东)“遇天火烧其城府车重,延及民家,馆邑无余”。这次火灾明显是自然火灾。
汉代火灾的危害是很大的。如西汉武帝时,“河内失火,烧千余家”。东汉光武建武二年(26年)春,“潞县火,灾起城中,飞出城外,燔千余家,杀人”。安帝永初元年(107年)十二月,“河南郡县火,烧杀百五人”。次年“河南郡县又失火烧五百八十四人”。“四月甲寅,汉阳城中失火,烧杀三千五百七十人”。都是比较严重的火灾。
一、秦汉火灾时空分布
(一)秦汉火灾时间分布
1.秦汉火灾年际分布
秦汉共有火灾记录77次,平均约5.7年发生1次火灾。其中西汉32次,平均约7.2年发生1次火灾,东汉45次,平均约4.4年发生1次火灾。东汉火灾发生的频次高于西汉。
秦汉时期,最早的一次火灾发生在西汉惠帝三年(前192年)七月,最后一次火灾发生在东汉献帝兴平元年(194年)。
整体上讲,火灾的年际分布是分散的,77次火灾基本上是无序分布在长达近400年的时间区域内。在较小的时间区域内,火灾也有相对频繁发生的情况存在。如:前192年、191年发生3次火灾,两年后,前188年、187年又连续2年发生火灾;前53—40年间有4个年份发生火灾;前18—13年间有3个年份发生4次火灾;公元16—30年间有5个年份发生火灾;公元101—110年间有5个年份发生6次火灾;公元117—136年间7个年份发生8次火灾;公元161—165年间有4个年份发生13次火灾;公元181—185年间有3个年份发生火灾。
火灾的连年发生情况如下:前192—191年;前188—187年;前4—3年;公元76—77年;公元107—108年;公元128—129年;公元141—142年;公元181—182年连续2年发生火灾。公元161、162、163年连续3年发生火灾。火灾总年份共计60个,连发年份19个,连发年份约占到火灾总年份的32%。
火灾发生次数最多的是东汉桓帝时期,21年间发生火灾14次,平均约1.5年发生1次火灾。其次是西汉惠帝时期,7年间发生火灾4次,平均约1.8年发生1次火灾。再次是东汉顺帝时期,19年间发生火灾8次,平均约2.4年发生1次火灾。西汉的成帝、哀帝、平帝以及东汉的章帝、安帝时期也是火灾频次较高的几个时期。火灾频次较低的几个阶段是:西汉文帝时期,23年间发生1次火灾,汉武帝时平均约10年1次火灾,东汉明帝时18年间发生过1次火灾,东汉光武帝时期平均11年发生1次火灾。秦始皇、秦二世、汉高祖、孺子婴、更始、殇帝、冲帝、质帝时期则没有火灾记录。
2.秦汉火灾年内分布
可见,秦汉时期火灾一年四季都有发生,但主要是发生在一月、二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二月,火灾记录相对比较少的是三月、九月、十月、十一月。
观察此表,明显可以看出,不管是西汉还是东汉,三月、九月、十月、十一月这几个月份的火灾记录都较少,在时间跨度达四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火灾的年内分布的统计结果竟然都是这几个月份火灾记录少,这不应该仅仅是偶然现象。另外,五月和十二月的火灾记录,东汉明显较西汉有大幅度增加。
(二)秦汉火灾空间分布
秦汉时期,绝大部分火灾都有地点记录,77次火灾只有4次地点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
司隶是火灾的高发区,在73次地点可确定的火灾中,63次发生在司隶。兖州、冀州、荆州、凉州各1次,幽州4次,益州2次。
汉代火灾记录绝大部分是宫廷、陵寝祖庙的火灾。这些火灾之所以被详细记载,可能是因为宫廷火灾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陵寝祖庙则是统治者先祖灵魂寄托的地方。这些火灾的地点主要是在长安、洛阳及其附近地区。
汉代极少有民间火灾的记载,这并不说明民间火灾少,而只是说明火灾的危害远较其他灾害轻,民间一般的火灾并未引起官方重视。如前文所说的西汉武帝时期的那次火灾,河内郡失火,烧千余家,武帝派大臣汲黯巡视。汲黯回来报告说:“家人失火,屋比延烧,不足忧。臣过河内,河内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罚。”这个记载说明,在汲黯看来,火灾的危害远比不上水旱之灾。因此,他并没有对火灾采取什么救助措施,而是冒着“矫制”的罪名去救伤于水旱的灾民。汉代仅有的几次民间火灾记录都是生命或财产损失伤亡较大的。如,光武建武二年(26年)春,“潞县火,灾起城中,飞出城外,燔千余家,杀人”;安帝永初元年(107年)十二月,河南郡发生火灾,烧死了105人;次年即108年,全国发生两起特大火灾,一是河南郡又失火,烧死了584人,二是汉阳城中发生火灾,烧死了3570人。这些都是比较严重的火灾。
抛开宫廷、陵寝祖庙的火灾,只对其他地方发生的火灾予以统计可知:秦汉时期,今天的广东连县、甘肃静宁、四川绵竹、北京、陕西西安、河南洛阳等地都发生过火灾。其中以河南洛阳及其周边地区的火灾记录最多,也最为严重。
二、秦汉火灾成因
(一)现代火灾成因观点
秦汉火灾成因有自然界自发的火灾,如雷击引发的森林火灾,高大建筑物火灾等;也有人为火灾,人为火灾有故意纵火,也有大意失火,我们没有对明显人为的火灾进行统计。
就秦汉火灾年内分布看,每年火灾记录相对比较少的是三月、九月、十月、十一月。西汉的十二月份也没有火灾记录。这很可能是与天气有关,九月、十月、十一月的天气,在汉代尤其是西汉时还不太冷,人类使用的明火就比较少,同时,这几个月产生雷电的强对流天气少,这两个原因共同作用导致这几个月份火灾大为减少。相对来说,寒冷的月份,人们使用火的概率大大增加,这是火灾多发的原因。夏天,干燥过度的易燃物增多,雷电增多,古代建筑多为木质房顶,遭雷击易于引发火灾,尤其是一些比较高大的房屋,像皇家宫殿或者是如庙宇、陵寝等皇家建筑,因为比较高大,房子多为木质,所以往往成为雷电的袭击目标和火灾的策源地。
就火灾空间分布看,司隶是两汉都城所在地,西汉都城长安(今陕西西安)和东汉都城洛阳都在司隶地区,两汉都城及其附近地区人口密度大,建筑物多而且高大,是当时的经济中心,市场繁华,各种物资积聚等等都是火灾之源,在这样的地区极容易发生火灾。
(二)秦汉火灾成因观念
秦汉时,人们对于火灾成因的认识依然局限于天人感应观念,认为火灾的形成是王朝行政的混乱无序造成的。如认为“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则火不炎上”,“火不炎上”即火灾。并进一步解释说:
火,南方,扬光辉为明者也。其于王者,南面乡明而治。《书》云:“知人则哲,能官人。”故尧、舜举群贤而命之朝,远四佞而放诸野。孔子曰:“浸润之谮、肤受之诉不行焉,可谓明矣。”贤佞分别,官人有序,帅由旧章,敬重功勋,殊别適庶,如此则火得其性矣。若乃信道不笃,或耀虚伪,谗夫昌,邪胜正,则火失其性矣。自上而降,及滥炎妄起,灾宗庙,烧宫馆,虽兴师众,弗能救也,是为火不炎上。
意思是说,王者行政理民应该像火一样光明正大,远奸佞,近贤臣,册封提拔官员要照章办事,敬重有功勋的人,嫡子和庶子要有区别,等等,这样的话,火灾就不会发生了。反过来,王者如果信道不够真诚,或者公然行事虚伪,谗言盛行,邪恶占上风,正义处于下风,那么,就会引发火灾。火灾或从天降,或从下起,即使是兴师动众地去救,也是扑不灭的。
在有关的火灾记录中,往往比附人事。例如:惠帝四年十月乙亥,未央宫凌室发生火灾;丙子,织室发生火灾。刘向认为是因为吕太后毒杀赵王刘如意,并且残戮赵王的母亲戚夫人的缘故。再如:昭帝元凤元年,燕城南门失火。刘向认为“时燕王使邪臣通于汉,为谗贼,谋逆乱。南门者,通汉道也。天戒若曰,邪臣往来,为奸谗于汉,绝亡之道也。燕王不寤,卒伏其辜”。此外,哀帝建平三年正月癸卯,桂宫鸿宁殿灾,帝祖母傅太后之所居也。时,傅太后欲与成帝母等号齐尊,大臣孔光、师丹等执政,以为不可,太后皆免官爵,遂称尊号。后三年,帝崩,傅氏诛灭。
三、秦汉火灾防救
(一)火灾预防
先秦时期已经有了预防火灾的制度。《荀子·王制》提出要修“火宪”,就是制定有关管理用火的法规。《韩非子·喻老》:“丈人之慎火也,涂其隙,是以……无火患。”提出涂抹缝隙可以消除火患。
秦汉时期,火灾预防有了进一步发展。秦对防火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主要反映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上。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律》,预防制度主要有三点:①建筑高墙隔离重点防火部位,禁止闲杂人员靠近与出入。“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府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②禁止带火入库并且关门时,要及时灭掉火源,消除隐患。“毋敢以火入藏府、书府中。……毋火,乃闭门户。”“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③轮流看守,严加巡查。“善宿卫”,“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令令史寻循其廷府”。秦代,很少见火灾记载,可能与火灾预防得力有关。
汉宣帝时有人讲了一个曲突徙薪的故事:“客有过主人者,见其灶直突,傍有积薪,客谓主人,更为曲突,远徙其薪,不者且有火患。”这个故事便是一个很典型的预防火灾的例子。
汉代对于火灾也很重视,主要体现在:①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立。据《袁山松书》,东汉桓帝延熹八年,“是时连月火灾,诸宫寺或一日再三发。又夜有讹言,击鼓相惊”。这说明汉代城中以及官府门前已经建有报火警的鼓,一旦火灾发生,就会击鼓通报。②从禁民夜作制度到储水制度的变迁。禁民夜作就是夜晚让人们早点安息,不再点灯劳作。这种制度从根本上切断了火源,本应是效果良好的制度创新。但汉代民间的劳动人民主要是男耕女织的生活,夜晚不劳作对家庭收入影响很大,这样,禁民夜作制度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远超过人们的期望值。所以有些家庭不顾禁令,偷偷点灯夜作,结果因为害怕处罚,百姓点灯的地方闭塞,更容易失火。禁民夜作制度受到百姓不合作的挑战。据《后汉书》卷三十一《廉范传》载:“建中初,迁蜀郡太守,其俗尚文辩,好相持短长,范每厉以淳厚,不受偷薄之说。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毁削先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袴。’”廉范考虑到禁民夜作的成本过高,不符合当地人的生活习惯,将其改为储水制度,不再要求禁民夜作,只需百姓多储水防火,反而更有利于防范火灾,有益于百姓生产、生活。
汉代人还认为,修德可以预防、免除火灾。《后汉书·郅恽列传》云:“长沙有孝子古初,遭父丧未葬,邻人失火,初匍匐柩上,以身扞火,火为之灭”。《后汉书·周磐列传》载:汝南人蔡顺以孝行著称,其母病故时“里中灾,火将逼其舍,顺抱伏棺柩,号哭叫天,火遂越烧它室,顺独得免”。《太平广记》卷317引《拾遗记》云:汉末糜竺因掩埋枯骨,有青衣童子来其宅云:“糜竺家当有火厄,万不遗一,赖君能恻悯枯骨,天道不辜君德,故来禳却此火。当使君财物不尽。自今以后,亦宜自卫。”
(二)现场灭火
秦汉时期,人们对于现场灭火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淮南子·兵略训》云:“夫水势胜火,章华之台烧,以升勺沃而救之,虽涸井而竭池,无奈之何也。举壶、榼、盆、盎而以灌之,其灭可立而待也。”《修务训》亦云:“今夫救火者,汲水而趍之,或以甕、瓴,或以盆、盂,其方圆锐椭不同,盛水各异,其于灭火,钧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云:“救火者令吏挈壶瓮而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箠指麾而趣使人,则制万夫。”河南出土汉代傍题“东井灭火”画像砖,画面上一人左手持一长颈瓶,右手扛竿在肩,竿上悬旌。两边有“东井灭火”四字,其场景正可与《韩非子》互证。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秦汉时期灭火的工具使用和现场指挥都已经形成了专门的制度或习惯。
(三)灾后补救
火灾的灾后补救措施主要有:案视、赐钱谷、素服避正殿、免三公、大赦等。
1.案视
案视就是当火灾发生之后,朝廷派官员前去火灾区域巡察赈灾。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年)“河内失火,烧千余家,上使黯往视之”。“上”指汉武帝,“黯”指大臣汲黯,意思是说,河内发生了大火灾,汉武帝派大臣汲黯去巡察灾区赈济灾民。
2.赐钱谷
顺帝汉安元年(142年),“三月甲午,洛阳刘汉等一百九十七家为火所烧。”注引《东观书》曰:“其九十家不自存,诏赐钱廪谷。”
3.素服避正殿
素服是没有染过颜色的衣服。火灾发生后,皇帝、大臣往往穿素服,希望能够消除火灾。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夏四月壬子,高园便殿火。上素服五日”。昭帝元凤四年(前77年),“五月丁丑,孝文庙正殿火,上及群臣皆素服”。宣帝甘露元年(前53年)四月丙申,“太上皇庙火。甲辰,孝文庙火。上素服五日”。顺帝永建三年(128年),“秋七月丁酉,茂陵园寝灾,帝缟素避正殿。辛亥,使太常王龚持节告祠茂陵”。
4.免三公
顺帝永和元年(136年),“冬十月丁亥,承福殿火,帝避御云台。……十一月丙子,太尉庞参罢”。
5.大赦
元帝初元三年(前46年),“夏四月乙未晦,茂陵白鹤馆灾。诏曰:‘乃者火灾降于孝武园馆,……百姓仍遭凶厄,无以相振,加以烦扰虖苛吏,拘牵乎微文,不得永终性命,朕甚闵焉。其赦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