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33100000039

第39章 分则(23)

随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便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控告被告人于某涉嫌侵权,依法主张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民事法庭依法受理并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提出:“原告人徐某曾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表明自己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徐某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原告人徐某说:“我当时拒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没有说以后不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查明了案情后,建议双方调解。被告人称:“我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且我也没有多余的钱赔偿给她。”人民法院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主持了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人民法院最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对于徐某遭受的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于某给予赔偿。对于原告人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并未能按照其诉讼代理人的想法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偿。被害人徐某的赔偿数额与范围和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同。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在审理本案时,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则作出判决,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不同法院的观点和做法都不同。有些法院认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标准要和单纯的民事诉讼一样,不应区别对待。”因此,这些法院给予了被害人更多的赔偿。而有些法院认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要区别于单纯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依旧要遵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标准。”这些法院没有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以外的部分。为了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公正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对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对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旧不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尝试与被害人于某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人民法院便依法遵照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了判决,驳回了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方面,如果对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其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就会出现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与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结果不一样的情况。基于一个常识-相同情况必须相同对待,这样势必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表面上,不同对待在另行起诉时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上,当刑事部分审理完毕,被告人开始被执行刑罚,自己以及家属积极赔偿,减轻刑罚的积极性已经没有了。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见得一定会获得更多的赔偿。是否会获得更多赔偿的关键在于双方调解能否成功。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三十二、未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能否自行提起上诉?

【宣讲要点】

在一审宣判后,如果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当然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未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否自行提起上诉?这里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主体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针对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告人的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想要提起上诉的前提条件是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同意上诉。法律作出如此规定的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了第一审的法庭审理。对于案情的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都有着更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在庭审的过程中,辩护人也已经就法庭审理的各种具体情况了解地更为清楚。所以,被告人的辩护人具有极强的优势。

其次,被告人的近亲属因为与被告人关系亲近,与被告人经常接触,更了解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同时,旁观者清。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亲自参与案件过程,看问题较被告人相比,可能更客观。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辩护人需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方可提起上诉。

最后,不管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好,还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也罢,二者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每个人都是自己决策的最佳判断者。除非是法定代理人,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在法律上代替别人做判断。所以,只有当被告人同意上诉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典型案例】

章某,男,黑龙江省某市人,27岁。章某于23岁获得驾照后,一直从事货车司机的工作。一日,章某与朋友在一个酒馆吃饭。章某共喝掉一斤白酒、十瓶啤酒以及一瓶洋酒。章某的朋友劝其坐出租离开,不要自己开车回家。章某说:“没关系。我是干司机的。就算喝酒也能找到回家的路。不用担心。”章某在长安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在途径一个环形转盘时,章某一时错转方向盘,逆向行驶。章某随即与一名奥迪A6相撞。章某撞到车后,想赶紧一走了之。章某随后左转方向盘,向西奔去。结果,章某刚刚打转方向盘就撞向一辆公交车。章某饮酒过度,加之其撞车过后过于紧张,章某紧接着无意识操作方向盘冲向人行道。两名群众躲闪不急被撞倒在地。

公安机关随后赶到了犯罪现场,将章某逮捕归案。公安机关迅速处理了事故现场。此次事故造成了5人受伤,3人死亡。公安机关抽取了犯罪嫌疑人章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犯罪嫌疑人章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200毫升的酒精,属于严重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随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章某犯罪的定性存在激烈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观点认为: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对于自己因喝酒造成的弥天大错,章某悔不当初。章某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希望法院对其依法公正地审理。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被告人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但没想到一审法院会对自己判如此重的刑期。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会见了章某,声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我可以帮你上诉,争取改判。”被告人章某同意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委托辩护律师代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专家评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虽然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章某的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想要替被告人上诉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中,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章某并取得他的同意后才代其进行上诉的做法是正确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公诉机关对于本案被告人章某的定性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观点认为,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133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法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如果肇事人交通肇事逃逸未造成死人的后果,将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肇事人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将处以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认为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说:“章某喝酒后开车。这种行为就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被告人章某只是想逃走,并未想造成公共秩序的危害。并且,在他的朋友劝他不要开车回家时,被告人章某对其技术表现出了极大的自信。所以,被告人章某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章某的主观方面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一个醉酒如此严重的人开车上道,必然会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对公共交通的严重危害性。并且,被告人章某撞车后,为了躲避车辆,四处逃窜乱闯。在一个交通川流不息的交通转盘上,违反交通法规的乱闯都会引起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虽然,被告人章某主观上并不是必然想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章某的确能够认识到这种危害的存在,并且放任了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被告人章某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至于有关交通肇事罪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求犯罪分子对于危害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根据上述的场景分析,一个正常人在一个交通川流不息的环形转盘乱撞都肯定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更何况一个醉酒如此严重的醉驾者。被告人章某这种酗酒者又有什么轻信能够避免的资格?所以,被告人章某的主观故意并不是交通肇事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故意。也正是基于此,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都判处了被告人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章某案件的警示何其惨烈。5伤3死的结果更让人触目惊心。最后,我们再次提醒大家注意:为了别人的安全,更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禁止醉驾行为!让醉驾行为彻底消失,让道路安全意识常驻每个司机的脑海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三十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提起刑事上诉吗?

【宣讲要点】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二审程序维护其合法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程序来实施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可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如何处理?他们可以提起刑事上诉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刑事上诉。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提起刑事上诉。但是,法律并未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规定为提起上诉的主体。这就意味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不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如果一审判决的确偏袒了被告方,那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维护其正当利益?

《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赋予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申请抗诉权并不是上诉权。上诉人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主动启动第二审程序。但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抗诉的,并不必然启动第二审程序。是否启动,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意被害人申请的,案件便进入了第二审程序,而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被害人申请的,被告人又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就会成为生效判决。被害人确需维权的,也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进行。

同类推荐
  • 农村常用法律与维权实务

    农村常用法律与维权实务

    本套丛书定位于基层农村干部,针对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治安管理、廉政建设、农民纠纷及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对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提供了解决办法。全书分为《农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实务》《农村干部素质修养与领导实务》《农村干部以法治村管理实务》《农村纠纷与处理法律实务》和《农村常用法律与维权实务》五个分册,囊括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对于农村领导干部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依靠法治来统筹农村社会力量、平衡农村社会利益、调节农村社会关系、规范农村社会行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和谐社会视阈下居民与大学生社区意识研究

    和谐社会视阈下居民与大学生社区意识研究

    社区是社会的构成单元,社区的主体是居民,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社区意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高居民和大学生社区意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和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本书主要论述了和谐社会视域下居民与大学生社区意识研究等问题。
  •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内容包含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求索是实现梦想的有效途径,求索是富有激情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求索是实现超越的必由之路,求索是开启一切成功的钥匙,求索也是智者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历证明自己有了求索的精神才有了一个一个的成功,才对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得出了许许多多独特的见解和结论,才能快速把握一些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做起事来事半功倍。
热门推荐
  • 异界龙鳞

    异界龙鳞

    公元2070年,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已经严重陷入能源危机,人类再也无法在地球上生存下去,因此开展了“天眼计划”。但是“天眼计划”似乎并没有真实成功,银子皓等人则被卷入某些事件中,这到底是意外,还是某些“生物”的阴谋呢?
  • 此生只负她

    此生只负她

    以为犯过了错也没有关系,只要被谅解就没事,所以总是这样任性着、自以为是着,期待下一次犯错也能很快被得到谅解……
  • 百鬼夜行长篇系列:邪魅之雫(全集)

    百鬼夜行长篇系列:邪魅之雫(全集)

    《邪魅之雫》讲述的是曾与“京极堂”同为历次事件侦破主角的玫瑰十字侦探社侦探榎木津礼二郎也成了事件的引发中心——向他提起婚约的三户人家,相继毫无理由地离奇退婚,其中来宫家婚约对象的妹妹来宫小百合更是诡异地陈尸神奈川大矶海岸。尸体无损无伤,经法医鉴定是死于剧毒。毒杀案接二连三地发生。在东京江户川区的河边发现了死因相同的男性,而正当警方认为这名男性之死与小百合之死之间存在着某种似乎必然又隐秘的联系着手调查时,平冢也发生了毒杀命案,死者是宇都木家的千金小姐,也曾是榎木津的婚约对象,不知何故从东京避走平冢,并被毒杀。然而,令人震惊的,是无论警方还是侦探根据有限的线索而锁定的嫌疑人也一个接一个地死去,因连环毒杀案而丧命的人数,不知不觉达到了六个……
  • 腹黑的大boss

    腹黑的大boss

    某栋大楼前,保安看着眼前即将冲来的华丽的法拉利,嘴角不可至否的抽了抽。
  • 青春疼痛文:不哭,萤火虫

    青春疼痛文:不哭,萤火虫

    我们还只是个孩子么?也许是还未长大,也许是长大后却想回到小时候。这一天,他们站在湛蓝的威尼斯海边,深邃无垠的大海,叠着一层一层蓝色的渐隐,由着浅蓝,蜕变成深蓝,再来是望不见底的墨蓝色。她说,我喜欢你。他说,对不起,我不能喜欢你。女孩沉默着,抬头看着海边回荡的海鸥。男孩转身离去。女孩突然之间的惊醒。为什么?她问,声音像是一个受伤的小孩。因为爱你,所以不能喜欢你。
  • 加油高中生

    加油高中生

    讲诉一个才初中毕业,一个人来到大城市,靠自己努力,赚学费、生活费、完成高中学业的故事。
  • 邪王的懒妃

    邪王的懒妃

    懒人系列终回本:常言,偷得浮生半日懒。当不能偷得浮生又想懒时怎么办?当然是光明正大地懒啦!从小懒到大的庄书兰就是这样想的!当前世成为记忆时,庄书兰更是决定将这懒人做到底。管他冷嘲热讽也好,闲言碎语也罢,她庄书兰不会因此而改变!且看懒人如何笑傲官场沉浮,冷看朝野纷乱!————情景一:“美男,来,给本姑娘笑一个!”一手托起某男精致的下巴,拇指轻刮着脸颊,“啧啧,这肌肤,比姐姐我的还要好!哎!平日里用的是哪个牌子的保养品啊?”……某男呆状,第一次有种叫耻辱情绪袭上了心头——他居然被一个还未并笄的小女孩子给调戏了!情景二:“跟了本宫,他日你就是一国之母,光宗耀祖!”某男拦下某女,半带着威胁地喝着。“光宗耀祖这件事,不归臣管,你去找别人吧!”轻弹去不知何时落在肩膀上的树叶儿,微微一笑,“时辰不早了,臣得回府休息了!”情景三:“你想从这游戏中退出?”媚眼一抛,却让人不寒而颤。“我还有权力说不吗?”某女惨淡一笑,带着狡黠,“既然是你将我带入这游戏中,你怎么可以置身事外?所以,我们成亲吧!”情景四:“……新娘请下轿!”第一声,无人答应……“请新娘下轿!”第二声,还是无人答应……“请新娘子下轿!”直到第三声时,轿里忽地传来慵懒的声音,“呀!我怎么睡着了?四儿,现在什么时辰?为何迎亲的轿子还不来?”————〖精采多多,敬请期待。〗————懒人系列:总裁的懒妻帝君的懒后懒凰天下风流佳人系列:风流女画师新坑:轻松+现代+都市+网游+青梅+竹马=恋上恶男友情链接:逍遥王爷的穿越妃本色出演绝焰煞神
  • 歌中梦

    歌中梦

    我只是一个热爱听歌少女,没想到我听歌也能穿越-_-||,妙大白莲花,打绿茶婊姨娘,智赶死缠烂打MAN,不过还好,在这些情况里,却让我意外收获了一丈夫
  • 情长以至远

    情长以至远

    你喜欢的那个人刚好也喜欢你,该有多幸运……
  • 焚墨书

    焚墨书

    第一世,你爱我,宠我,护我,到头来是魂飞魄散的结局……如果有可能,我想说“师父,我也爱你……想护你,不让你有一丝一毫的伤害!”可是,为什么……好像有哪里不对劲。(装逼女师父与无敌闷骚徒的故事。)新手作品,跳坑请自重,作者懒,更太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