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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2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1999年11月5日)

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明确打击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按照《解释》的规定要求,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打击"******"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坚决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坚决依照刑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的,依照刑法第300条第3款和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三十五、聚众****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聚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罪是指聚集3人以上自愿进行****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序良俗作为公共生活的规则,是维持一个社会公共生活必不可少的,聚众****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必须依法惩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聚众行为,即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至少为3人以上)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2)****行为,即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以及聚众从事****、****、****等行为,且****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活动的,不以犯罪论处。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本罪的目的在于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聚众****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2、对聚众****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本罪与组织****罪的区别?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二者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犯罪主体除组织的首要分子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组织****罪的主体则限于****活动的组织者;(2)主观上不同。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行为人的实施组织****行为多为谋求经济利益。

【典型案例】

张某某、陈某聚众****案

被告人张某某(1964年4月13日出生,网名"淡泊人生")、陈某(1965年6月14日出生,网名"把酒黄昏后")通过网络联络的方式,组织周某某(男,43岁,河北省人)、陈某某(女,55岁,河北省人)、刘某某(女,39岁,山西省人)、安某某(男,55岁,北京市人)、黄某(男,37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等人于2012年8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世纪公寓14B房间内进行****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犯聚众****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犯聚众****罪,分部被判处拘役5个月。

【专家评析】

首先,从本案的主体看,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均为成年人,且所组织的其他人员均为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次,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召集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安某某、黄某等人,聚集在一个房间内实施****行为,即属于聚众****。再次,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在聚众****中所起的作用看,二人属于聚众****活动的组织者,故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一条 [聚众****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十六、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引诱者不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还包括其他参与聚众****者或其他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故意引诱其参加聚众****活动。且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上要求:(1)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2)行为人明确知道其所引诱的对象为未成年人(或可能为未成年人)。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知道其目的是引诱被引诱者参加聚众****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因为不仅破坏了公共秩序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成年人参加聚****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的行为。(1)引诱,是指通过下流的语言、观看****色情音像制品或表演、宣讲性体验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式,刺激、拉拢、腐蚀、诱惑、勾引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强奸幼女,犯强奸罪;(2)参加聚众****,就是未成年人到了聚众****的现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活动,也包括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活动的。

2、对引诱未成年人聚众****如何处罚?

刑法第301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本罪与引诱幼女****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的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引诱幼女****罪犯罪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2)被引诱者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是为了****,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引诱幼女****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钱财。(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而引诱幼女****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4)引诱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等;而引诱幼女****罪则常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典型案例】

胡某某等组织****、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案

2006年王某投资成立了源源影视工作室,主要由王某、胡某某、孙某参与经营,后工作室搬至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王某因故离开后,一直由胡某某负责经营工作室。2007年9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源源影视工作室内,招募数名女孩,并向应聘女孩灌输进入影视圈发展就要遵循"潜规则",即要以与投资人发生性关系为代价来获得发展经费的观念,一旦应聘女孩同意接受"潜规则",胡某某即要求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由他人负责录像。后胡某某组织工作室的女孩以"拉投资"为名,对外进行****活动,工作室与****者本人对****所得五五分成,由胡某某代表工作室抽取提成。在整个工作室运作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劝说女孩接受"潜规则",并教授其如何上网寻找****目标,如何索要钱财;被告人孟某某给工作室介绍女孩,并介绍工作室的女孩向其他男性****;被告人孙某负责为应聘的女孩拍照以及拍摄与胡某某的性爱录像,并负责应聘女孩的食宿接送,并协助被告人胡某某对应聘女孩的外出活动进行管理。

2007年10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孟某某以帮助投身演艺界为由,引诱秦A、秦B(女,均为17岁)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某宾馆房间内一同发生性关系,期间胡某某、孟某某曾先后与秦A、秦B发生性关系。

2008年5月31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光盘1张;2008年6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孟某某犯组织****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孙某犯组织****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某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5万元,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孟某某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孙某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等组织多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罪。且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秦A、秦B系未成年人,从犯罪对象而言,秦A、秦B符合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方面而言,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以帮助其进演艺圈发展为名,以所谓的"潜规则"为幌子,引诱二人同时参加****活动,属于聚众****行为。最后,从犯罪客体而言,胡某某诱秦A和秦B聚众****的行为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共秩序,也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胡某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故应与其所犯组织****罪并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二条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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