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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法律责任(3)

【专家评析】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2l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也就是说,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由于被拆迁户不配合拆迁,他们的空调外机、有线电视线、电话机外线、照明电外线、自来水管、汽车、玻璃窗、麻将机、卫生间设备等等就经常被不明身份的人破坏,甚至还出现了一拆迁户的大门上两次被泼上了粪便的事情。居民们先后十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但都没有处理结果。区分局对梅花楼社区治安队队员张怀中与被拆迁人吴某某之问的相机损坏纠纷,已经履行完毕调查程序,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但却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依法作出处理,明显有履行职责怠惰的不当,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求成立。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8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对征收不服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宣讲要点】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不服,想要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了解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人,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根据本条例规定,征收人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被征收人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典型案例】

某区东牌楼一带属于典型的棚户区,为了对该棚户区进行改造,美化城市环境,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市政府决定对该棚户区实施改造,区政府具体负责改造事宜。2009年1月,某区政府发布了[2009]第l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公告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张某所有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外,但张某认为该征收涉及其切身利益,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四至范围明确,张某的房屋并不属于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起诉请求。

【法条评析】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4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11.因政府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即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某市宛城区东包庄拆迁,其中有包甲、包乙等二十三户没有房产证。为了能多得到拆迁赔偿,他们伪造了某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找到某市房屋产权产籍处审查科的王某,王某在对该二十三户房屋产权产籍手续审查时,不到房产现场勘验,在明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假的,不应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收受该二十三户的礼金(10,500元),并在上述二十三户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勘察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确权发证的意见,致使这些拆迁户顺利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上述二十三户拆迁户多得到了一百八十九万九千九百八十二点九八元的房屋拆迁补偿,给拆迁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刘×、冯×、牛×、徐××、白××、赵××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到房产现场勘察,明知系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违反规定在伪造的证件上签署同意确权发证的意见,给拆迁企业造成l,899,982.98元的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收受拆迁户的全部礼金,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专家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更加具体完善。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是某市房屋产权产籍处审查科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到房产现场勘察,明知系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违反规定在伪造的证件上签署同意确权发证的意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应对其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王某对由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中特别规定了“造成损失的,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对更好地保障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本案中,王某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致使被征收人多得到了l,899,982.98元的补偿费,对征收和补偿过程产生了十分不良的影响。王某对其行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给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30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2.因政府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

在实施房屋征收和搬迁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暴力搬迁的恶性案件,有的甚至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还有的是通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者中断道路通行的方式,造成被征收人生活不便,从而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妨害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的,都应当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典型案例】

2002年9月3日凌晨2点,某市和平区光荣街25号面积为300多平方米的房屋遭遇了“灭顶之灾”。先是屋内居住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居民被一伙来历不明的人强行带走。随后,几辆铲车开进来,对着十四纬路所属的光荣东社区的办公室和老年活动室一阵猛铲,房屋顷刻间坍塌。与此同时,临街的一间理发店和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副食商店被夷为平地,邻近的一家售货亭被砸倾斜。到凌晨4点30分左右,被强行带走的6个人被释放回来,当他们惊魂未定地回到家中时,社区办公室和老年活动室已经面目全非,副食商店和理发店内的大量物品连同瓦砾都不见了。事件发生后,十四纬路街道办事处及时了解情况,并迅速将房屋被人野蛮打砸拆迁的情况向和平区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同时还表示,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由责任单位对受害人进行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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