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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古代制度文明(3)

进入战国时代,富国强兵成为列强的基本国策,经过变法运动,各国纷纷建立起了常备兵制度。吴起变法于楚,“绝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商鞅变法于秦,“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吴起和商鞅既是法家又是兵家,精通军事,他们从建立常备兵制度的角度考虑力主奉养“选练之士”和显贵“耕战之士”,以期达到强兵的目的。生活在战国末期的荀子在与临武君议兵时说,齐、魏、秦等国“招延募选”了许多“隆势诈,尚功利之兵”,这类士兵显然属于常备兵。

战国时代各国的常备兵大都经过严格考选,入选者享受特殊待遇,立功者给予重赏。以魏、齐、秦三国为例,魏国的常备兵称为“武卒”,入选者可免除全家的赋税徭役。齐国的常备兵称为“技击”,斩获敌人一个首级给予黄金一锱(八两)的奖赏。秦国的常备兵称为“锐士”,“忸之以庆赏,蝤之以刑罚”,立功者重赏,有过者受罚,赏罚严明。常备兵制度与军功制度相结合,提高了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

兵种和作战方式的变化

在春秋以前。战争的主要方式是车战,军队的编制组合是按照车战的需要组织的,当时虽有徒兵,但只是依附于车兵,是车兵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没有作为独立的兵种出现。从春秋时期开始,步兵已逐渐兴起,它开始是从华夏族诸国对戎狄族的战争中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与戎狄族战事频繁的郑国和晋国,步兵的出现更早。戎狄族多居于山地,地形适于步战而不利于车战,所以戎狄族多采用步战的方式。为适应与戎狄作战的需要,郑、晋等国在车兵之外组建步兵。晋国周围分布着众多的狄族,狄族的侵扰成为晋国的大患,为有效地抵御狄患,晋国较早组建了步兵。

公元前541年,晋军在与狄军的一次遭遇战中,战场地形险隘,战车无法施展,晋将魏舒鉴于“彼徒我车,所遇又呃”的不利境况,即改车兵为步兵,将原来的车兵编制改为步兵建制,这一举措果然奏效,使晋军顺利地打败了狄军。由于步兵具有机动性强,适于大规模野战,受战场地理条件制约较少等优越性,因而受到春秋列国的重视,改车为徒、发展独立的步兵成为当时军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到了战国时代,随着征兵制度的改革,步兵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各国的主要兵种。

春秋战国时期兵种的又一重要变化是骑兵的出现。公元307年,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实行军事改革,令军队着胡服,习骑射,“破卒散兵以奉骑射”,致力于发展骑兵。从此,骑兵活跃于广阔的战争舞台上,成为与步兵和车兵并重的三大兵种之一,纵横游说之士在描述一个国家的军事实力时每每将步、车、骑三者相提并称。骑兵的显著特殊性是灵活机动、行动神速,战国时代的著名军事家孙膑曾说过:“用骑有十利:一曰迎敌始至;二曰乘虚背敌;三日追散乱击;四曰迎敌击后,仪敌奔走;五曰遮其粮食,绝其军道;六曰败其关津,发其桥梁;七曰掩其不备,卒击其未整旅;八曰攻其懈怠,出其不意;九曰烧其积聚,虚其市里;十曰掠其田野,系累其子弟。此十者,骑战利也。夫骑者,能离能合,能散能集;百里为期,千里而赴,出入无间,故名离合之兵也。”骑兵在战争中常常能够发挥出奇制胜的作用。

春秋战国时代的武器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作为战争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武器的变化也会对战争的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春秋时代武器都是铜制的,主要的进攻武器有戈、矛、戟、剑、弓箭等。战国时代,传统的青铜兵器有了显著进步,同时由于冶铁技术的发明和提高,矛、戟、剑等兵器逐渐改用铁制,其锋利程度不亚于青铜兵器。楚国的宛地向来以产铁著名,那里生产的铁兵器也格外锋利。春秋战国时代最重要的武器发明——弩是由弓发展而来的,最早出现于楚国。到春秋晚期,南方的楚、吴、越等国已使用弩,《孙子兵法》中曾提到“矢弩”、“矿弩”等。中原地区使用弩作战较晚,大概到战国初期才开始使用。弩是一种远射武器,有“弩机”装置,利用弓弦瞬间爆发出的强劲弹力,“发于肩膺之间,杀人百步之外”,隐蔽性和杀伤力极强。

随着军队的扩大、新兵种的出现和武器装备的进步,春秋战国时代的战争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春秋时期军队的主体是车兵(甲士),作战的方式是车战,敌对双方多选择便于战车运动的旷野地带排列成整齐的车阵,然后交战,战败的车阵一乱,就很难整顿队伍重新排列车阵继续作战,因而胜负很快就决定了。春秋时的城濮之战、邺之战等大战的胜负一天就见分晓,鄢陵之战决胜负也不过二日而已。战国时代则不同,步兵成为军队的主体,车兵降居次要地位,大规模的步骑兵的野战和包围战代替了车阵的冲击战,战线延长了,战场扩大了,部队增多了,列国“能具数十万之兵,旷日持久数岁”。例如:魏惠王“围邯郸三年而弗能取”;赵武灵王“以二十万之众攻中山,五年乃归”;长平之战,“秦虽大胜于长平,三年然后决”。这种大规模的持久战,在战国以前是没有的。

商代的刑罚

刑罚是商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者镇压反抗势力的重要工具。

早在商代初期,成汤就为主朝制定了刑法。《左传·昭公五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就是商汤制定的一部法典。随着国家体制的日益完善,商代的法律也有了更大的进步,西周初年,周公总结商王朝的统治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吸取商人的法治成就。一直到战国时期,荀况还提出过“刑名从商”的主张,可见商代法律在先秦时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商代的法律较之夏代,要复杂得多。例如,商汤所定法律,仅各种罪名就有三百多条。另外,使用残害身体的肉刑是商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礼记·表记》就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这一点通过殷墟的发掘与卜辞的记载可以得到证明。例如,有一片卜辞就曾记载要对一百人实行刖刑。从甲骨文看,像砍头、锯腿、黥面、割鼻以及宫刑等等,在商代都已出现。殷墟王陵的祭祀坑和殉葬坑中,往往都埋有大量身、首异处的人骨架。这些人当然不一定都是犯罪的人,但是我们据此也可以对商代刑法的残酷特点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商代晚期纣王制定各种严刑峻法毒害百姓,可以说是其来有自的。商代也设置了关押犯人的监狱。商代的监狱可能还不止一处,例如,武丁的名相傅说本是一名罪犯;他被武丁在“圜土”发现,显然,“圜土”应是武丁时期商王朝的监狱。而到了商代晚期,商纣王又曾将西伯昌囚禁在“馳里”,“馳里”则是商纣王时期的监狱。

西周的刑罚

西周的刑罚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发展。早在西周建国之初,周公就制定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誓命》,到周穆王时,又命甫侯制定了更加详尽的成文法典《吕刑》。西周刑罚分为五刑,即墨、劓、制、宫、大辟。墨刑也称黥刑,《周礼·秋官·司刑》郑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面部刺刻涂青,作为罪犯的标志。劓刑是割掉鼻子。非刑是砍脚,即后来的刖刑。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或把女子禁锢起来。大辟是斩首的死刑。五刑的律文共有3000条,其中墨刑和劓刑各1000条,非刑500条,宫刑300条,大辟200条。不难看出,西周的刑罚极为残酷,法网非常严密。

西周王朝的刑法体制,尽管制定了条款繁多的各种死刑及肉刑,但是,与商代刑法相比,还是要减轻了许多。周初的统治者在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时,都指出了刑罚过于残酷这一点。因此他们都一再告诫子孙后代要“明德慎罚”。但是,对于“不孝不友”等违背宗法组织基本伦理规范的行为,还是主张要“刑兹无赦”的。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西周王朝统治时社会组织形态的宗法性本质。

周代已经对赎刑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吕刑》中就说,犯了上述“五刑”的人,可分别通过交纳100锾、200锾、300锾、600锾及1000锾等不同的罚金而得到赦免。西周铭文中就记载了一位应受鞭打1000并处以墨刑的人,最后通过交纳300锾的罚金就免受了处罚。此外,西周王朝还规定,对于一些特殊人物,可以减轻刑罚。例如,《周礼·小司寇》中就规定了减免刑罚的“八议”,分别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予以减刑。

西周王朝的刑法,会根据实施刑法的时间及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吕刑》中就明确说:“刑罚世轻世重”,即用法要根据社会秩序的好坏而有轻重的变化。世乱用重刑,世清用轻刑。《周礼·大司寇》中则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例如,西周初年,周公对于初封于卫的康叔就明确指出,在殷商遗民聚居的地方,宣布法律、判断诉讼要以殷人原先的法律为依据,不要自作主张地随便处罚。分封叔虞到唐地的时候,册命文书中则明确告诉他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即按照当时的文化习俗管理新建立的国家。显然,这里面也必然包括了在当地实施刑法的某些精神。

总体上看,西周王朝对于刑法的规定,还不能说已经十分完备。很多案件的判决,往往并不是根据已经成文的法律做出的,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临时做裁决。春秋时期的晋国贵族叔向就曾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另外,礼、刑并用也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礼和刑在约束人们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这样,对于不同阶层的人,就可以使用不同行为规范予以约束。《礼·曲礼》中就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显然,西周王朝的刑法制度,有着极其鲜明的时代特征。

西周王朝官僚机构中负责刑法事务的官员,称作司寇。从铭文材料反映的情况看,西周王朝的司寇一职,地位并不高,“三有司”当中,就没有司寇,这说明在西周王朝日常的政治生活中,司寇一职的事务不是十分重要。此夕卜,司寇还可以由其他官员兼任,西周金文《扬簋》中的扬,就是在被任命为司工的情况下,兼任了司寇一职。铭文材料还反映,西周时期案件的判决,往往并不是由司寇负责,而是经常由公卿们联合办案,结案以后,则由三有司及一些史职人员具体负责判决的执行;这种现象在西周时期的《五祀卫鼎》中记载得非常清楚;它反映出在西周王朝统治时期,司法权还没有完全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是从氏族社会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氏族社会末期,家族从氏族中分解出来,原有土地的一部分被各家族分别占有。当家族内部分解为个体家庭后,每个家庭也各占有一份耕地。由于计算土地面积的需要和排灌沟洫的限制,各片土地被划分成数目不等的方块,每一个方块的面积大体相等。同时,古代平原地区的聚落(邑、里)的居民凿井而饮,井在古代生活中很重要,许多事物都与井相关。人们居住的房舍、交易的市场在井附近,故有“庐井”、“市井”之称。将方块田与井联系起来就称为“井田”。

夏代已有井田。夏初后羿代夏,少康逃奔有虞氏后“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地“方一里为井”,“方十里为成”。少康“有田一成”,即有十井之田,说明夏代有井田存在。商代甲骨文字中的“田”字写作田、、、、、、等形,是商代存在井田的确证。这些形状大同小异的“田”字反映着井田并非一律。同为井田,具体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这是因为各片耕地大小、形状不可能完全相同,划分为井田时自然要各尽其宜。西周是井田制发达时期,有关井田的资料远比夏、商丰富。除文献资料外,铜器铭文中多有赏赐土地的内容。所赏赐的土地每每以“田”为单位,如“一田”、“十田”、“五十田”等。一般认为,铭文中的“田”就是井田,“一田”即一井之田。

井田制度下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是由氏族社会公有土地演变来的,保留着公有的名义,实质变成贵族剥削农业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公田上的收获全部交给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这种份地不是固定不变的,公社成员必须按制度定期交换份地,并跟着份地的变动迁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三年一换土易居”。这是周代的定制,说明村社劳动者对私田只有占有权、使用权,私田与公田同样都是为国家所有。村社农业劳动者占有、使用私田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关于井田制的剥削形式,文献中有“贡”、“助”、“彻”的说法。“贡”是向贵族交纳贡物。“助”是助耕公田,与“借民力以治公田”同义,从劳动者方面说是“助”,从贵族方面说是“借”。“彻”的含义历来解释不一。《孟子·滕文公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意思是说,夏代一夫授田50亩,收税用“贡”法,殷代一夫授田70亩,收税用“助”法,西周一夫授田百亩,收税用“彻”法,税率都是1/10。

西周时期公田上的集体耕作,场面极其宏大。《诗经》中就有不少描写当时劳作场景的篇章。其中有称“十千维耦”的,又有称“千耦其耘”的,都非常形象地描述了成千上万名劳动者共同耕耘的热闹景象。

由于周代各级贵族的土地占有基本上还停留在公社制阶段,因此,私有土地还不能发展到可以任意买卖的程度。这是古老的氏族原则所决定的。所以,在西周时期,尽管贵族之间可以用土地进行封赏、赔偿,甚至也出现了个别的土地交换现象,但是,“田里不鬻”的原则在其时的土地制度中一直占有主导地位。

“井田”制度到了春秋逐渐发生变化。“井田”制下“公田”、“私田”,都由村社劳动者耕种,“公田”收获作为租税交给贵族,“私田”收获供劳动者维持生活。由于开垦荒地扩大了“私田”,加上战争等原因,投入“公田”的劳动量减少,使得“公田”耕作不善,甚至一片荒芜,影响贵族收入。于是,贵族统治者逐渐放弃以“公田”收获作为租税的剥削方法,实行“履亩而税”。所谓“履亩而税”就是不再区分“公田”、“私田”,丈量全部土地,按照全部耕地数量征税,税率大致还是1/10。但这1/10比耕作不善的“公田”上的收获多,加上新垦地也要收税,贵族统治者的收入会大大增加,所以“履亩而税“的方法先后被各国采用。管仲相齐桓公时实行“相地而衰”,即视土地肥瘠分等级征税,这是春秋时最早实行的“履亩而税”。后来各国也都实行了类似的税法:公元前645年亚国“作田”,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量人修赋”,公元前543年郑国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土地调整,秦国也在公元前408年“初租禾”,诸国实行的新田赋制度都属于“履亩而税”。

由于“公田”消失和农民耕地相对固定化,古代的土地“公有”制逐渐被土地私人占有代替。土地私人占有在春秋后期已经出现,并与“井田”制发生矛盾。郑国的子驷执政时,“为田洫”(修筑井田的经界)侵犯了贵族的私有土地,被贵族杀掉。接着执政的子产向土地私有者作了妥协,只是把土地私有者及其土地按“伍”编起来管理,即使这样也曾引起反对。商鞅变法,“除‘并田’,民得买卖”,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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