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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打黑除恶”审判案例及其评析(16)

编者评析本案被告人郑卫国等人纠集“两劳”释放人员、闲散人员等成立公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采取强行阻拦施工、威胁或强行进驻工地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等手段,进行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的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为争夺地盘,扩大势力范围,借机挑起事端,肆意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他人合法权益和破坏社会秩序;为了获取非法保护,积极向当地公安局、土地局等国家机关渗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包庇所属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郑卫国、乔一心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因此,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郑卫国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在此需指出的是,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做出了立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黄政贤案

被告人:黄政贤,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副局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金亮,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无职业。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百色分院以被告人黄政贤犯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告人陆金亮犯包庇罪向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包庇

1995年12月26日晚9时许,百色市那毕乡石龙村抗拉屯的村民莫伯民与同伴黄建忠到被告人陆金亮在百色市太平街开办的“永威发廊”洗头剪发,因付钱问题与陆金亮争吵,并走出发廊。

陆金亮边示意其妻给时任百色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的黄政贤打电话,边追出发廊,在距发廊5米远的一棵树下拉住莫伯民。被告人黄政贤接到发廊老板娘的电话不久即驱车赶到距“永威发廊”

10米的路边停下。黄政贤边跳下车边拔出随身配带的“64”式手枪,不问情由,先朝天连开两枪,然后将莫伯民押到“永威发廊”

门口,强令莫伯民下跪,并用枪口顶住莫的头部后脑,左手边摸住莫的身体,边威胁开枪打死莫。话落枪响,莫伯民当场头部中弹倒地。黄政贤见状,并未马上将莫送往医院抢救。后在围观群众的议论下,黄政贤才叫陆金亮一起将莫伯民抬上车送医院抢救,但莫伯民因头部中弹已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政贤为逃避罪责,打电话叫其朋友吴玉宁和方金俊(均另案处理)到医院商量对策,并指使吴玉宁找来一把尖刀,由吴玉宁在太平房外望风,方金俊进太平房将刀放在死者莫伯民的裤袋内,企图制造莫伯民持刀反抗才被开枪打死的假象。黄政贤还指使陆金亮:如果有人问情况,就说莫伯民和黄建忠到其发廊向其勒索二百元钱,黄政贤上前制止,因莫伯民抬手反抗,黄政贤才对莫伯民开枪。陆金亮回到发廊后,把黄政贤交代的话讲给当时的发廊打工并在案发现场目睹事件经过的玉秋华和欧惠衡。在公安机关调查时,陆金亮依黄政贤的交代向公安人员作了虚假陈述,致使杀人凶手逍遥法外达四年之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二、受贿

1.1996年8月至9月间的一天,马卫克(已判刑)和严修强(另案处理)为了不被公安人员将来查处在百色地区供销大厦大门旁开设的一间赌场,在百色市新兴转盘旁边交给被告人黄政贤人民币4万元。后黄政贤将钱转交给原百色市公安局局长农家益(已判刑),农家益分给被告人黄政贤人民币5000元。

2.1997年5月至9月间,马卫克为了其开办的雄杰赌场不被查处,先后4次通过百色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吕新(已判刑)将人民币8000元交给黄政贤,黄政贤转送给吕新3500元。

3.1997年12月至1999年春节期间,百色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周寿南(另案处理)为了百色饭店赌场不被公安人员查处和感谢被告人黄政贤提供便利,先后送给黄政贤人民币21000元及价值6700元的皮衣和工艺品等物。

4.1998年10月,被告人黄政贤到南宁学习,百色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丁旭(已判刑)到广西警校黄政贤的宿舍楼下,在车内送给黄政贤人民币2000元。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1.1997年12月初,按照原百色市公安局局长农家益去美国考察前的交代,被告人黄政贤给周寿南打电话让其继续开赌场。

2.199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政贤用手机通知百色饭店赌场的简建民(已判刑),当晚搞扫除黄赌毒统一行动,要其注意。赌场接到通知后当晚即不营业,造成统一行动小组及随行记者查处落空。

3.1998年1月24日晚,百色市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之一的黄杰(已判刑)到合浦县公馆镇参与赌博时,被当地赌徒绑架勒索百色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周寿南知道后,即与百色市公安局领导联系求救。被告人黄政贤当晚即指派刑侦大队的民警黄炳革、周寿山、黄长业、刘宏卫与百色市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之一的苏蔚宣(已判刑)带上周寿南交给的2万元一起连夜到合浦县解救黄杰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4.1997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政贤在百色饭店桑拿中心门口对丁旭、黄杰等人说要小心,其到澳门抢劫的材料已掌握在自己手里。事隔不久,黄政贤到桑拿中心桑拿时,又对丁旭等人说其在澳门抢劫的事已准备上电脑,并在全国联网,要其一定改名,否则很危险,容易被发现。丁旭、黄杰等人随即通过百色市公安局民警吕新(已判刑)帮忙办理了假身份证。

5.1995年间,百色市黑社会性质组织“洪兴社”成员黄登权等人把百色汽车总站职工子弟杨彪劫持殴打致重伤。百色市公安局刑侦队接到报案后,由李宝铭和林立师两民警负责立案侦查。当李宝铭和林立师向黄政贤汇报时,黄政贤知道黄登权等人是周寿南的手下,就对李宝铭和林立师说黄登权等人是关系人,这个案件不要再搞了,因而停止了对该案的调查,致使黄登权等人长期逍遥法外,不受追究,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恶。

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政贤身为公安民警,执法犯法,在处理莫伯民为10元钱的理发费与发廊老板陆金亮发生争吵一事时不问情由,持枪将人当场打死,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政贤在担任百色市公安局领导期间,明知周寿南等人在百色饭店开设赌场,危害社会治安,还收受周寿南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1000元,并利用职权给赌场人员通风报信,致使赌场长期得不到查处,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黄政贤还利用职权解救在外地进行违法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之一的黄杰,唆使百色市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人员更改姓名,督促本局干警为这些犯罪人员办理假身份证,指示干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使百色市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危害百姓,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又构成了受贿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陆金亮明知黄政贤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为使黄政贤不受法律追究,而故意编造假证,向公安机作虚假供词,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行为构成了包庇罪。被告人黄政贤犯罪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陆金亮明知被告人黄政贤犯故意杀人罪而故意包庇,情节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黄政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陆金亮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3.被告人黄政贤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黄政贤与陆金亮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黄政贤上诉称其无杀人故意,其行为应认定过失杀人;一审认定其受贿的数额有误,其仅受贿约2至3万元;一审认定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第2起不是事实,第5起中杨彪的伤情为轻微伤,且其亦未阻止其他干警办案。黄政贤辩护人亦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二审辩护意见。

陆金亮上诉称一审认定其包庇罪适用法律错误;其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原判量刑过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但认为一审认定1998年7月的一天晚上,黄政贤将公安局当晚进行扫除黄赌毒统一行动的消息通知百色饭店赌场的人员简建民(已判刑),后赌场当晚停业,造成统一行动小组及随行记者查处落空的这一事实,除有简建民的供述证实外,无其他证据证实,黄政贤本人亦始终否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黄政贤的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5起中一审认定杨彪的伤情有误,杨彪的伤应为轻微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核查属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亦予以采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黄政贤接到群众报案后,在执行警务过程中违反公安人员使用警械的有关规定,持枪将人打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后为逃避罪责,唆使他人作假证,干扰司法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上诉人黄政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周寿南、马卫克的财物,对周寿南、马卫克非法开设赌场,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不闻不问,致使周寿南等人得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黄政贤身为公安干警,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能够逃避查处,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更改姓名,指使他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办理虚假身份证件;阻挠其他干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利用职权解救在外地进行违法活动而被绑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违法行为不予追查,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又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黄政贤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陆金亮明知黄政贤是实施了杀人行为的犯罪分子,为了使黄政贤能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黄政贤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亦应依法严惩。黄政贤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黄政贤是过失杀人,其是在关保险时带动扳机,枪支“走火”击中莫的后脑致莫死亡的,原判量刑过重。经核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已证实黄政贤所使用的枪支在推动保险时是不可能造成枪支“走火”

的,黄政贤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裁量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黄政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陆金亮提出的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包庇罪,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核查,陆金亮的行为发生于1995年,一审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对其发生在1995年的行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因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包庇罪的量刑幅度较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轻,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陆金亮所犯的包庇罪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予以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对黄政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陆金亮所犯罪行的事实和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百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第二项中对陆金亮犯包庇罪的定罪部分2.撤销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百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中陆金亮的量刑部分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金亮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编者评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处,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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