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3)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4)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5)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2)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3)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