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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占有(2)

与萨维尼的占有主观说相对的是耶林对占有的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心素或意思并非区别持有与占有的标准,占有与持有在本质上并无分别,其真正的标准是法律。法律基于实际上的考虑,区分某些情况为占有,而其他的情况则为持有。耶林并非认为占有没有心素,他只是“认为占有的要素是对物的事实管领。这种管领力毫无疑问一定要是自愿的,或者是有意图的,但是不需要一个特别的意思,即不需要以支配的形式又或者物权的形式行使管领。从而确立了体素和心素混而为一的占有理论。客观说的占有包括以物权或债权的名义行使事实管领,也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对物管领”①。但这并不表示根据客观说则所有的事实管领都是占有。虽然客观说认为占有的意思可以推定,但假若证明真的无占有意思的存在,那么即使根据客观说也认为占有并不成立。例如,倘若某人疏忽将公文包丢在公共汽车上,而汽车司机在不知的情况下,载走了车上的公文包,则无疑司机对公司包有事实管领,但此并非有意图的行使管领。这种情况即使根据客观说也不构成占有。

①(葡)ManualRodrigues,APosse,EstudodeDireitoCivilPortguês,Almedina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②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8~530页。

(三)两种理论的实际差异

主观说由持有增加了占有心素后成为占有,而客观说则将占有减去占有心素而成持有②。当然,采取主观说或客观说会造成制度设置上的重大分歧,但从实际效力上分析,则两者间最显著的的差异是诉讼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客观说,所有持有的情况全部都推定为占有,而主观说则需由主张占有的人证明其具有占有之意思。

至于两说孰优孰劣,受德国法影响的学者宣称主观说在理论界已不被采纳,然而大部分拉丁国家的学者却认为主观说占优③。批评主观说的学者认为意思并无外部表现,难以认定。主观说则认为,对意思的尊重更符合民法的最高原则。事实是,采纳主观说的法律制度很大部分都受到客观说的影响,例如在实在法里先行定义占有,再把缺乏某些要件的情况定为例外的持有④。相反,所谓采纳客观说的法律制度亦受主观说的影响,例如在占有状态的分类中,一般会有善意占有及恶意占有之分,而这个区分最终又反映在取得时效制度上,这表明即使是客观说的占有亦会探究当事人的意思。不过如果考虑占有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建立临时的和平秩序,那么采纳客观说更容易实现这一目标,因为法律的推定使占有人更容易获得法律的保护。基于这个考虑,以下的论述将以客观说所形成的占有制度为蓝本,但在论述时也会援引主观说的占有制度以作比较。

§§§第三节占有的种类

按不同标准对占有进行分类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有助于理解占有制度的结构及不同种类占有的不同效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等。

①(葡)OrlandodeCarvalho,Introducoposse,《法律及司法见解杂志》,第3780号,第68页。

②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8~530页。

③同上。另外,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则认为纯客观说为通说,该书第790页。关于纯客观说的介绍,请参考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8~530页。

④(葡)MenezesCordeiro,APosse:PerspectivasDogmáticasActuais,Almedina1999年第2版,第56页。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依据某些具有占有内容的权利所行使的占有。有权占有必然是合法占有。在有权占有中,作为占有依据的权利被称作本权。同时,由于这种占有以权利为依据,因此这种占有又被称为有因占有。与之相对应,无权占有则被称为无原因占有或形式占有。至于占有的本权,可以是物权,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其他权利,例如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无权占有虽然没有本权作为其法律上的原因,但不一定都是恶意或暴力的,有时无权占有的状态是因为取得本权的法律行为无效所导致,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被撤销,但标的物已经完成了交付,在这种情况,当买卖行为因撤销而被宣告无效后,买受人的占有虽为无权占有,但也未必为恶意。

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实益在于:在有权占有中,占有人可以依本权主张相应的请求权,而在无权占有中,倘若遇到本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占有人则有返还之义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权利的举证比较困难时,即使占有以合法的权利为基础,但权利人有时也会因考虑到举证的便利而仅仅主张获得占有保护。①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的状态是绝对的,但不是永久的,无权占有可由占有人取得物权而变成有权占有。由于占有制度在于保护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这就决定了占有制度的重点内容主要是针对无权占有之情形,所以以下关于占有的其他分类都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中的善意如何认定,各国学说及立法例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应当以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无权为标准,有的认为应当以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为标准②,有的认为应当以占有人是否知悉其占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为标准③。三种标准中,前两者对于基于继受取得而占有之情形尚可适用,但在因原始取得而占有之情形(例如先占、发现埋藏物),如何判断“误信自己有权”似乎不太明确。采用第三个标准(是否知悉其占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则无上述困难。善意占有可转化为恶意占有,但占有一旦为恶意则不可能再变为善意,所以善意占有的状态不是永久的。

有立法例规定在善意与恶意的问题上产生疑问时,推定为善意占有④,然而也有立法例并不推定或有条件地推定占有为善意的。后者认为,善意恶意之分主要是为了取得时效的计算时间,而取得时效又会导致先前物权的消灭,对原权利人极为不利,故而应当慎重。而恶意占有也并非不能导致取得时效,只是其所需占有的时间较长而矣!①除了取得时效的问题外,区别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还有以下实益:①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占有人如果试图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其必须以善意为前提条件,显然恶意者不能获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②对于善意占有人,因法律推定其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为合法,因而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上取得的收益为原始取得,不适用不当得利之规定,善意占有人也没有向真正权利人返还收益之义务。相反,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无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收益必须返还。③善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仅限于返还现存利益,并有权请求偿还必要之费用,而恶意占有人则必须一并返还占有物之应有收益(孳息),其对于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仅得依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偿还。④对于善意占有,当占有物因为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占有人仅以其所受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则须赔偿全部损失。②

①在登记制度完善的国家,权利的举证已日益简便,选择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理由往往是诉讼程序上的简便。

②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8页。

③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1147条、《澳门民法典》第1184条。

④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条。

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

瑕疵占有乃强暴占有与隐秘占有的概括。强暴占有指依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占有。隐秘占有,顾名思义,乃指以隐秘的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的区别主要亦与取得时效有关,但是,与区分善意与恶意占有不同的是,占有之有无瑕疵对取得时效的主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各国立法例几乎均规定只有无瑕疵占有才可以导致取得时效。立法者之所以规定瑕疵占有不能够导致取得时效,其理由显然是为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倘若该理由成立,则葡国(澳门)民法典中关于隐秘占有的定义颇有参考价值③。为作比较,兹引葡国(澳门)学者GonalvesMarques的一段论述如下:“占有的公然性与关系人(相对人)对占有的知悉或认知有关。如关系人(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占有的形成,则该占有为公然占有。如关系人(相对人)不知道亦无法知道占有的形成,对他来说该占有就是隐秘的。......有关系的时刻是取得占有的时刻,而不是其他时刻。只有在这时才可以衡量占有是公然的还是隐秘的。这个问题之所以十分重要的,是因为隐秘占有可能会转变为公然占有,而公然占有不可能转变为隐秘占有。与此相关,第一个表明占有特征的时刻,是取得的时刻,而不是行使的时刻。占有可以隐秘地取得,而之后公开的行使,同样也可以公开地取得,然之后隐秘地行使。①这同样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因为这取决于关系人知悉或知悉的可能性,所以它会因为关系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可以对我来说是隐秘,但对其他人来说则是公然的。”②总括来说,该学者指出了这种占有的相对性,占有人如主张取得时效,其针对的是原权利人,为保护原权人的利益,占有人应让原权利人知悉其占有。只有在原权利人知悉占有人的占有而又长期不反对的情况下,取得时效的发生才具有正当性。

①《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20条的理由书中写道,“各国民法均规定,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并继续占有达一定期间,才能因时效取得物之所有权。”但事实并非如此,恶意占有一般亦会导致取得时效,即使是该建议稿本身亦采取了与上述理由书完全相反的立场,参见建议稿第17页及229页,第66条及相关理由书。

②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5页。

③《澳门民法典》第1186条。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权人的意思而进行占有。占有人是否真正的所有权人,在所不问,只要其具有将占有物视为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可,因而误信自己为所有人,甚至明知自己不是所有人,均可成立自主占有。自主占有的意思乃支配物的一种自然意思,因而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为占有,凡因某种继续性法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的,一般均为他主占有,例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承揽人的占有。自主占有人的意思实际上是一种主观状态,原本不易考察,但通过一些外部行为仍有考察的可能性,例如:占有人有取得所有权的名义,但不知名义无效;占有人将占有物作具有所有意思的处分。由于举证上的种种困难,有些立法例通过法律的规定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

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实益主要也是为了取得时效,因为只有自主占有人才可以主张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毫无疑问,按上述标准,自主占有必须具有所有权人的意思,这样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承揽人等依债权关系进行占有的人被排除在自主占有之外,甚至地上权人、用益权人、永佃权人等他物权的权利人也被排除。不过,所有权与他物权均为物权,有着很多共同的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他物权的存续期已经接近所有权或与所有权相同(例如地上权)。取得时效作为避免财产被荒废及重建权利秩序的手段,没有理由将他物权排除在外,所以自主占有及他主占有之区分的实益应只限于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参考了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其采纳的方案以最大的包容性容许所有权、他物权甚至债权通过取得时效而取得③。

五、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所谓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之区分乃比照单独所有权与共有而来,但单独占有不以物之独立性为前题,共同占有则大部分比照共有的运作规则。单独占有系指一人对于物而为占有,又称分别占有。占有不须以物的独立性为前题,对物的部分占有也是单独占有,对物部分占有的人更可以将其部分占有移转给他人,而各部分的占有人更可以相互主张占有保护。例如:游泳馆将贮衣柜分成若干小单元,每个小单元配备一把钥匙,由不同的游泳者掌管。共同占有指数人共同占有一物,物之共有人通常为共同占有人。例如,保险柜有数把钥匙,由数人掌管,任何个人均无法单独打开该保险柜,这就属于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之成立不问各占有人间之意思,即使某人误以为自己为单独占有人,仍属于共同占有。与共有相似,当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干扰时,任一共同占有人均可请求整个占有物的返还。区分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实益在于,在共同占有中,除非某占有人剥夺其他共同占有人之占有,否则共同占有人间不得相互主张占有保护,此与单独的部分占有恰好相反。

①第二种情况显然没有重要性,因为如公开地取得,便永远不会变成隐秘。

②(葡)Gonc,alvesMarques:《物权法》,唐晓晴译,澳门大学打印版,第307页。

③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9条。

六、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所谓自己占有,就是指不通过他人而自行行使之占有,此提法只为区别占有辅助人的占有。占有辅助人以他人为占有人而受该人之指示对物进行实际的控制。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从属关系,该从属关系的成立要件就是“受他人指示而对物加以控制”。此种关系可因私法上的关系而生,如金钱出纳、司机、看守人、受雇职工在工作上对某财产进行占有,即为占有辅助人。除此以外,该关系亦可以因公法关系而产生,例如警察占有警车、军人管领武器。占有辅助人不须以占有人的名义取得占有或行使管领力,也无须向外展示其辅助占有人的资格,但若其取得占有时表示为自己取得,则属自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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