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板市场的设立障碍不在于技术面和基本面,而在于认识层面。由于筅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大于主板市场”的恐惧,使创业板迟迟不能推出。中国要完成经济结构调整任务,就应该主要运用金融手段,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则是弥补金融体系现存结构性缺陷的关键措施。能否尽快建立一个有效的创业板股票市场决定了我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将有效启动民间投资,使资本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降低我国的金融风险。面对国内外投资者的需求,理论界和决策层为创业板的设立做出了充分的技术准备和法律准备。
2000年一直处于紧锣密鼓准备状态下的创业板市场,到了2001年却出现了难以捉摸动向的延期推出态势,对其中的原因,媒体披露了许多说法,如“万事俱备,只欠法规完善的东风”、“纳指暴跌及香港创业板不景气影响了决策层的信心”等等。这些解释也许均非空穴来风,但我们认为,创业板市场延期推出的根本原因实际上还是决策层人士早在决心建立中国创业投资体系之初(1998年)就表露的一个担心:即创业板推出后对全局性金融风险的影响问题。我们认为,中国搞创业板市场的障碍不在技术面、不在基本面,而在认识层面。自 1998年国务院领导人决定由科技部牵头设计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实施方案以来,虽然在3年多的时间里这个问题已受到国人的热情关注并成为决策层和经济学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有关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许多理论问题并没有真正理清,为了尽快促成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加速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我们还应该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供给上解决一些不能不解决的问题。
中国要完成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就应该主要运用金融手段,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则是弥补金融体系现存结构性缺陷的关键措施;能否尽快建立一个有效的创业板股票市场决定了我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
经济结构调整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首要课题,只有不失时机地进行结构调整,才能改善中国的产业基础,才能应对WTO的挑战,这些,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不过,这个共识只是解决了目标和彼岸的问题,它还没有解决桥和船的问题。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才能顺利地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
(一)金融政策手段是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工具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的变动总是以资本流出、流入的变动来实现的。在货币信用经济中,金融资源配置方向和数量的改变,直接影响一个经济体系中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乃至于企业产权结构的分布状况。中国虽然仍属于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还同时发挥作用的转型经济国家,但从金融部门已支配了80%以上货币资源这一国情来看,调整经济结构的手段也非金融莫属。有人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可不可以运用财政手段调整经济结构?这的确是一个需认真讨论的问题。我们认为,运用财政手段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调整产业结构甚至产品结构,但对于涵义较宽的“经济结构”来说,作用却十分有限。其理由为:(1)国家财政中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是一个不能长久依赖的手段。为对付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出现的需求萎缩现象,自1998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中央财政每年都运用国债手段动员了1000亿元乃至1500亿元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从经济运行的实际来看,这些资金及其所带动的配套信贷资金,绝大部分都流向了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流向了建材等产品领域中的国有大型企业。这种资金流向规律说明,财政支出手段不可能在解决中国固有的经济结构矛盾方面发挥作用。(2)在积极财政政策的背景下,即便财政支出中的科技、教育支出的比重大幅提高,由于原有的支出基数较小,这种提高举措也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特别是,一旦目前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发生转变,以财政支出调整经济结构的期望就更难以落实。(3)税收和差别税率也是重要的财政政策手段,它能够在诱导金融资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这种作用是间接的,具有相对较长的时滞。
以金融政策手段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工具是惟一正确的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出发制定一整套现实可行的金融措施。
“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实际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如全社会金融资源分布规律、结构矛盾等等;二是经济体制背景。这两类因素都会对金融政策的制定产生制约作用,因此,旨在调整经济结构的金融政策应同时考虑发展和改革这两个既有区别又密切相关的主题。
简单地动用现有的金融体系并制定某些一般性的指导性政策措施根本无法完成新时期的经济结构调整任务,这是我们的第一个判断。其理由为:中国的金融体系仍是一个以传统业务为主、效率低下且存在严重结构性缺陷的资源配置工具。在长期计划主导、行政干预和国有垄断的运行背景下,这个拥有约18万亿元资产、近 300 万员工的资金动员分配系统实际上还带有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深刻烙印。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市场配置资源的比重在不断加大,虽然资本市场的功能在不断强化,但是间接融资仍居于主导地位,间接融资又以国有独资四大银行在资金动员和分配中占绝大比重这一事实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从市场功能的角度来看,现有的金融系统具有一个明显的结构性缺陷,那就是:缺少一个能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或市场体系。
中国目前的企业总数已有900多万家,其中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在多年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金融机构体系,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近10年来中国虽然建立了资本市场,但这个市场由于门槛较高且以为国有企业筹资为基本宗旨,因此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创新企业基本无缘。这种现状使得我们不可能指望在现存的金融体系框架内,解决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资源配置调整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从正视和解决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矛盾入手梳理资源分配关系,以金融发展和改革作为解决中国经济结构矛盾的基本手段。
(二)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事关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计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特别重视建立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问题呢?
大家知道,近 20 多年来是全世界范围内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最明显的时期。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新科技成果的绝大部分都是首先被创新型中小企业吸纳的,在承担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上,中小企业已远远超过那些处于成熟阶段并具有相当实力的大型企业,尽管如此,在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方面,它们的竞争力却远远不如大型企业。根据国外经济学家的统计,在过去几十年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创业到拓展销售市场实现盈利,一般都要经历5~7 年时间,一个企业如果在连续几年的时间没有盈利形成的稳定现金流,信贷市场上的放款主体——银行肯定不会对之发放信贷,因为信贷资金定期还本付息的特性与创业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后才能实现现金回流的规律明显冲突。各个国家的主板股票市场的市场定位就是为已具有相当规模的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服务,自然也不适于中小企业的进入。针对这种情况,世界上那些有战略眼光的国家和地区,都以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手段着力矫正原有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弊病,用鼓励和培育创业资本成长的方法促进本国或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从全球的情况看,在这方面已取得巨大成功的有美国、以色列及我国台湾省。还有许多发达国家也在培育创业投资体系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如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世界性的推动创业投资热潮始于 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实践的检验,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对一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公认的有以下几点:(1)改善产业结构;(2)强化工业基础;(3)增加就业;(4)提高经济竞争力。当然,在培育本国创业投资体系过程中,也有不少国家走过一些弯路,有的国家甚至还出现政府投入大量创业资本血本无归、刚刚处于雏形的创业投资体系彻底消亡的现象,如新西兰。
将创业投资体系作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系统有利于一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这已经是无可争议的。只是在培育创业投资体系中,各个国家的实践结果有很大不同。从20 多年的实践资料来看,凡是效果好的国家都是正确处理了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上走出了主要依靠市场、依靠民间资本的路子;而那些效果不大理想的国家,它们的共同教训都是过度依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缺少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条件。
与创业投资体系培育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相配套的市场环境与条件主要是指:(1)有效率的创业板股票市场;(2)对知识产权能实施保障的法律制度;(3)以信用、透明度为交易运行秩序的微观经济基础;(4)较为充裕的科技项目供给和资本供给。在这几项条件中,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创业板市场尤其重要。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创业资本具有原来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上资金供给者所不具备的特殊作用,但所有的创业资本投入都以实现盈利后的退出为运行前提。本来,在创业资本的退出中有多种渠道,不过,任何其他渠道的退出都不如创业板市场的社会影响巨大。例如,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在创业资本的撤出中所占比重甚大,但这种转让的过程和条件合约往往是在一对一的秘密谈判中达成的,这同创业板股票市场作为公开的信息和交易平台,为创业资本撤出提供条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创业板市场对企业价值的评定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这种公示效应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左右市场参与者的预期进而影响其投资行为,创业板市场的影响力如果足够大,其最积极的经济效应是使全社会的储蓄—投资流程发生变化,资源配置会自发地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倾斜。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将有效启动民间投资,使资本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降低我国的金融风险。面对国内外投资者的需求,理论界和决策层为创业板的设立做出了充分的技术准备和法律准备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虽然中国由于资本项目管制而成功地抵御了这次危机的直接侵袭,但日本、韩国两个存在大量不良金融资产的国家的经济在这次危机中受到的巨大影响已给我们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自从国务院将1998年定为“金融风险年”以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始终是决策层在改革和发展决策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在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时机问题上,尽管有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行情下泻、香港创业板开办后不甚景气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能否增大国内金融风险”却是创业板市场推出时间始终难以确定的认识障碍。特别是在近年来的讨论中,经济理论界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即:“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风险更大”,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更加重了决策层面的顾虑,使得开办创业板这个关系到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总体金融改革进程的关键性举措迟迟不能出台。在前面已经谈到,创业板市场推出的障碍不在基本面和技术面,而在于认识层面。尽管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和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并不牵涉多少高深的经济理论,但在为政策出台提供认识依据的理论讨论中,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一)创业板能增大金融风险还是降低金融风险?
我们看到,经济理论界在讨论创业板开办风险是这样论证的:即使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的纳斯达克,在开办短短的几年中已有 1700 多家上市公司被摘牌,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退市公司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数量的现象,由此可见,创业板市场是一个比主板市场风险更大的市场。这种说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详尽的辨析才能使人走出“金融风险恐惧症”的认识误区。
在讨论金融风险问题时,所有的讨论参与者似乎都应该在概念上首先区分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个别金融风险。所谓系统金融风险是指足以威胁一个经济体系的安全、达到一定限度后就能转化成金融危机的全局性金融风险;而个别金融风险则是由于某项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收入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系统风险与个别风险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通常会危及国家利益和主权信用,而后者在一般情况下只涉及参与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金融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经济领域,任何一项活动都蕴含着个别金融风险。这种风险与营利动机相伴而行且往往成正相关关系,它不可能避免也没有必要去回避和消除。对于中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吸取亚洲金融危机中某些国家的教训,尽可能地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中国靠资本项目管制抵御了“传染性金融危机”,但是,中国经济、金融内在的结构性矛盾尚未得到消除,金融机构大量的不良金融资产的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主板股票市场也由于上市公司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隐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危机。从类型上说,中国的金融机构矛盾与日本、韩国有些许相似,但中国的经济运行透明度事实上还不如日本和韩国,再加之经济转型背景下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国有经济对金融业垄断造成的体制性问题,事实上,我们所面临的金融系统风险更直接关系到政府信用和国家经济安全。
亚洲金融危机及巴西1999年12月出现的金融动荡都给我们提供了一点启示,那就是:要保障经济安全就必须对经济的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进行结构性改革,这是降低系统金融风险的最佳选择。结构性改革主张的暗合前提是各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并非起源于短期的经济政策失误,而是源自对结构性矛盾的生成有决定性影响的体制或制度性原因。一个国家的资源分配体制是其经济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在客观上提供的种种约束条件规定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生成的现实基础。例如,我们从日本的金融危机中能看到“温床体制”、主办银行制及企业终身雇佣制等种种制度性原因;在韩国的金融危机中也能看到官商勾结、裙带资本主义的影子。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的表现虽远胜于日本和韩国,但中国经济运行的透明度远低于两国,并且,从计划体制及国有制经济的深远影响来说,中国结构性经济矛盾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成原因,又较日本、韩国远为复杂,现今面临的存量和增量不良资产的问题也较日、韩两国严重得多。
中国的金融不良资产所形成的系统金融风险,从根本上说,是国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条件下,由传统体制下的财政软约束、企业预算软约束转化为经济转型时期银行信贷软约束的必然结果。银行信贷软约束之所以会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原因有二:一是在全社会资源分配中由银行代表的间接融资占绝大比重;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具有产权上的同构性,因而,在信贷分配的“倒逼机制”中,国有银行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放大了的国有企业行为,也就是说,“信贷软约束”不过是传统体制下企业预算软约束在新时期的转型表现。
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经济的一个特殊性就是经济运行惯性较强。在解决某些重大问题时要从多方面着手,要经过年深日久的努力。在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上,我们面临的选择很多,可以采取治标和治本等多种方法。例如,近些年采取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设、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金融资产、银行系统加强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等等,都具有相当意义。但是,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增量不良资产的生成基础问题,就必须着眼于经济基本面和金融系统的结构性改革,具体说来就是:(1)促使国有经济尽快消除行业性垄断并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2)地方政府不再创办地方性国有企业;(3)加速进行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例的调整,让资本市场在金融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4)在对主板股票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化的同时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并在适当的时机开放若干个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这四项战略性措施的采取,实质上贯穿了一个明显的逻辑线索,即它们是针对中国国情,从“破”“立”结合的角度,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可归结为国家或政府信用风险,试想一下:当国有企业的比例已经很低、当国有银行很少再承担变相的企业投资风险、当民间资本成为投资的主体力量时,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代表的国家信用风险的降低不就成了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了吗?
论证推出创业板股票市场有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并不是在讨论中将我们在前面定义的“个别金融风险”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营造一个新的资本市场板块并实行一套有别于原主板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实际上是政府的一种制度供给行为。我国政府已在即将开办的创业板市场的各项法规文件中充分考虑到了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关内容,至于个别上市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退市或市场行情波动可能导致的微观投资风险,这是永远都无法避免的问题,每个市场参与者对这类风险都有相当的心理准备。任何市场,都是为微观经济主体设置的营利性场所,只要它在正常发挥功能,就不可能指望其为每个市场参与者提供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所谓“终极关怀”。况且,中国主板股票市场发展10 年的风风雨雨中,参与股票市场活动的中国老百姓在风险承担方面也经历过相当的锻炼。因此,我们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问题不必过于担心,也就是说,个别金融风险再大也不应成为创业板市场推出的障碍。
在世界经济史上,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股市狂跌形成金融恐慌的例子很多很多,但这些历史事件之所以形成金融危机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1)股市动荡对国外部门产生极大影响,导致大量资本出逃;(2)对货币市场、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造成巨大冲击;(3)对实体经济部门的正常循环产生了破坏。即使这三种后果不一定同时出现,但只要出现了一种或两种,就足以对一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果这三种后果一种都未出现,那么,无论短时间内出现多少上市公司退市或股价狂泻,都不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稳定构成威胁,例如,自2000年4月以来美国主板股票市场和纳斯达克市场行情大幅回落,并没有对美国的经济和金融造成危机性影响。与美国相比,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尚不成熟的市场,从这一点说,中国的市场参与者的承受力可能要脆弱得多。但有一点却是我们在抗冲击研究中必须提及的,即中国资本项目管制和市场分割、金融分业管理这种特殊的体制条件,也使得股市出现大的行情波动时其连续传导强度远远低于美国这样成熟的资本市场。
至于大量上市公司退市造成的个别金融风险,我们认为这只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不良上市公司的退市是市场净化行为,有利于降低系统风险。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之所以是世界二板市场的典范,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使大量不良公司不断退市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过去,有同志曾提出这样的问题:“公司退市,那股民怎么办?”这个问题似乎不用回答,因为股市交易的前提就是风险自担。民风在于教化,预期在于培养。在传统体制下,我们惯坏了一批国有企业,才有今天这样巨额的不良资产;在改革开放继续推进的今天,如果我们再惯坏一批投资者,今后的改革也很难成功。
(二)为什么应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曾经描述过一个重要国策的出台过程。他说,一项重大的举措,首先是由精英经济学家倡导,然后到为一般经济学家理解,接着为新闻媒介的记者们所大肆宣传,最后到为政治家们所接受。布坎南所描述的也许是美国政策出台的传导过程。在中国,有些政策的出台过程与此相似,有些则与此有所不同。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是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而创业投资体系实施方案的研究乃至于一些早期政策雏形的出台过程,实际上与布坎南的上述描述就大不相同,其主要差异在于: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问题从一开始就与决策层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支持有很大关系。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大事记:
——1984年,国家科委(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改为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了“新的技术革命与我国的对策”的研究,提出了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
——1985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
——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该公司是我国第一个以从事创业投资为目的的股份制企业。
——1991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1991年,国家科委、财政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成立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这是一个发展创业投资事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事业单位。
——1992年,沈阳市、成都市等地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成立,其后山西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广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浙江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也相继成立。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下属的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自 1992 年进入中国,先后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科委合作设立了三个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专门从事科技产业投资。据不完全统计,到1996年为止,以各地科委和财政为主成立了20多家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强调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
——1996年,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探索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这是我国首次将创业投资这一概念纳入法律条款。
——1996年,国家科委为深入研究创业投资机制进行了准备。派出访问学者赴美学习研究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投资等,并对我国十几年来创业投资的探索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1996年11月,国家科委在长沙召开省市科委科技金融工作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有国家科委副主任邓楠、中国人民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科委有关司局和省市科委主管领导。与会各方要求国家科委尽快牵头加强对创业投资机制的研究。
——1997年,国家科委党组决定由邓楠副主任负责创业投资机制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党组和邓楠副主任的指示,立即组成了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专家为主的研究组。根据清华大学专家的初步研究,国家科委党组对研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要比较清晰地论述创业投资体系;(2)要研究论述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关系;(3)要提出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操作性的实施方案;(4)提出政策建议既要有突破又要切实可行。
——1997年,深圳市风险投资研究领导小组成立。6月,国家科委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赴深圳调研。
——1998年 1 月,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的总体方案,进行试点。
——1998年2月,国家科委请示朱镕基副总理(当时尚未任总理),请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派人参加研究工作。朱镕基副总理批示有关部门确定人选。由国家科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成立;分别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和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为主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
——1998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召开,成思危先生代表民建中央提出“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即“一号”提案)。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协商会,邀请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参加。
——1998年 7 月,浙江、山西、广东、沈阳等地十几家创业投资机构联谊座谈会在浙江杭州举行。
——1998年 9 月,科技部副部长邓楠会见香港联交所总裁沈连涛和彭如川,商讨创业投资机制和内地高新技术企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问题。
——1998年10月,科技部向证监会提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 A股上市指标和制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上市政策的建议。
——1998年10月,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实施方案专家组负责人王松奇博士和朱民博士分别向部际协调小组和科技部党组汇报研究成果。
——1998年11月,温家宝副总理对李人俊同志关于创业投资的信批示:关于风险投资问题,邓楠同志有个小组在研究。人俊同志的信可转她参考。李岚清副总理批示:请科技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1998年12月,邓楠代表科技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汇报创业投资研究工作。
——1998年12月,科技部向国务院领导报送一份厚达67页的《关于建立我国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报告》。1999年1月,温家宝副总理批示:请证监会研究提出意见。
——1999年3月,朱镕基总理对科技部《报告》和证监会意见批示:要明确科技创业投资主要支持小型企业。请科技部继续研究,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李岚清副总理批示:请朱丽兰同志牵头找有关部门的领导开个会再将报告稿研究一下,共同会签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1999年3月,科技部朱丽兰部长主持会议,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主管领导,研究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
——1999 年 6 月,科技部等七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建立我国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请示》。
——1999年 7 月,国务院副秘书长徐荣凯对七部门的《请示》批示:建立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五个方面工作,七部门已达成共识,原则也有了,可以由职能部门据此分别制定办法先开展起来。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8月22日,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召开。
——1999年10月,深圳高交会举行,科技部邓楠副部长在高交会论坛作题为“为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体系”的报告。
——1999年12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文件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 月,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召开筹备会;2000年3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北京创业投资协会正式在北京市社团登记办注册成立。之后,上海创业投资企业协会和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相继成立。
——2000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巨潮网上公布了关于创业板股票市场的 9 个法规文件征求意见稿,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
从上面的大事记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这一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和总体经济改革的重大决策,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论证准备的,是有着相当社会基础的制度供给行为,决不是少数人头脑发热的产物。经过 1998、1999和2000年三年的充分酝酿,在国内中小企业特别是有较高成长速度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中,目前已形成了较强烈的制度需求预期,它们盼望创业板能够尽早推出,各类投资者也摩拳擦掌,对这个即将出现的新兴市场板块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这种市场需求已代表了公众的改革期望。还应该提及的是,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也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这是一种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我们说,现在是中国推出创业板市场的最好时机,主要理由有五:(1)国内外投资者有旺盛的投资需求;(2)经济结构调整需要这样一种投融资制度安排;(3)理论界、决策层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重要性、必要性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4)以证监会和深交所为代表的监管机构已进行了充分的技术准备和相当水平的法则准备;(5)创业板上市公司资源也比较充裕。
当然,按照一个完善、成熟的市场标准来要求、看待创业板市场的现有法规制度条件,可能还有一些距离,但若等到一切条件具备才可以开设某一市场,那么可以认定,中国目前所有的市场可能都不应该诞生,这当然也包括已发挥了巨大作用的中国主板股票市场。作为一个制度转型国家和实施赶超战略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最佳选择就是在发展和改革中推进发展和改革,许多事情都可以采取先干起来再说的策略而不必求全责备。
一些人说: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开办后并不怎么成功,中国内地的创业板一旦推出,也可能出现不尽如人意的结果。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香港与内地的主板市场的现状和质量不同、上市公司资源不同,市场参与者也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拟在深圳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不会出现香港创业板市场那种不甚景气的状况。
最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仅从亚洲来看,像印度这样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低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因此,我们必须有紧迫感和危机感才行。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