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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常见刑事违法行为(1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走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过,因而发生了三人死亡和两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同样受到血的教训的还有刘大爷。年过花甲的刘大爷,退休后住林丹区大沙街。2007年的一天他步行某路段,该路段禁止行人穿行,双向车辆较多,故专门设立了过街天桥。但刘大爷为图方便,便由西往东徒步准备穿过马路到对面街。就在他行至路中央之际,一辆摩托车由北向南飞驰而来,刹车不住与刘大爷撞个正着,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司机陈某失控倒地。不幸的是,与此同时,一辆大货车呼啸而来,左后轮从陈某的头部无情地碾压过去,摩托车也被撞得面目全非。刘大爷在碰撞中也受了伤。最后造成了一死一伤的局面。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通过鉴定认为,刘大爷应当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横过车行道,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大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两个案件,都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提了个醒: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这一方面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义务的要求。行人作为交通运输的参加人,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要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而让自己悔恨终生。

案例二:自行车撞死人也属交通肇事

现在市民中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人很多。许多人仗着自行车小、灵活,经常不遵守交通规则,或逆行,或不管红灯。然而他们都不知道违规骑车、违规闯红灯,造成人员死伤等严重后果的也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2006年3月的一天傍晚,刘大壮在亲戚家吃饭后,骑车回家。刘大壮哼着小曲,骑车沿二仙桥西路左侧的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一时不注意和前方一辆驶来的自行车相撞,双方受伤倒地。对方骑车男子昏迷过去,后经治疗10多天后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大壮违反道法“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此次事故的惟一过错,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了刘大壮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根据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11万元的赔偿。

案例三:不合规定车辆上路,交通事故负刑责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如果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应处以交通肇事罪。

32岁的林某深刻的认识到了这点。2005年3月5日凌晨,林某驾驶一辆农用车载货5吨从福州往闽清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一处转弯下坡处时,该车驶出路右边,撞上了石壁。林某因此受伤,同车的妻子唐某某当场死亡。在事故发生前,林某九已经发现自己的车制动有点问题,但心怀侥幸的想,下周再修理,反正是小毛病。但没想到,小毛病铸了大错。

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林某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良,经肇事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定: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强令他人驾驶也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而明知本单位使用的车辆无牌证,亦明知肇事司机吴刚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且已饮酒,仍安排出车,最终造成3人被轧死的重大交通事故。最终车队队长赵明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6年10月,某公司购买了一辆轻型货,该车的使用管理权主要在运输队长照明手中,但赵明一直未为该车申办牌证。2007年2月19日下午,赵明按公司领导要求派车接货,于是他打电话联系到下属职工吴刚。在明知吴刚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且中午喝了较多酒的情况下,仍要求吴刚将无牌证货车开出,自己随车同行。途中,吴刚由于醉酒造成交通肇事致二死一伤,后伤者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吴刚在撞人后当即逃逸,赵明目睹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但却未能阻止吴刚的肇事逃逸行为。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赵明作为运输部门的主管人员,在明知本部门使用的车辆无牌证,下属人员吴刚没有驾驶资质且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吴刚违章驾驶,最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最终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八、盗伐、滥发林木罪

盗伐、滥伐林木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通常而言如果盗伐、滥伐林木情节轻微,就只构成行政违法,需缴纳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但如果盗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虽然人民群众普遍知道盗伐、滥伐林木可能要获罪,但是很多情况下已经构成盗伐、滥伐林木,却茫然不知。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从盗伐、滥伐林木成立犯罪所需条件入手分析一下。

(一)、盗伐林木罪

?所谓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

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另外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其次: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A、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B、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C、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D、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E、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2)、典型案例:

王某明是红光镇光华村的一名村民。07年初谈了一个女朋友,计划年内结婚。因为家贫,王某明无钱置办结婚用的家具,每天愁眉不展。一天途径村边的红树岭自然保护区,看到里面生长的密密麻麻的苍天大树。王某明心生一计:干脆自己砍点树,找个木匠做家具,这样比自己买家具省不少钱。于是他找了刘某、方某两个好哥们,晚上偷偷到红树岭去偷树。结果刚砍了4棵老树,还未及加工就被公安民警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婚事也就此泡了汤。

砍别人的树犯法,那砍自己的还不行?杨某就是怀着这样的想法而最终受到了刑法的制裁。杨×华于2002年4月以4万元承包款,与梅县水车镇小桑村签订了7年承包期经营承包砍伐“牛埂畲”集体山场的合同,在未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华于2003年3月至6月期间,雇请贵州、重庆民工擅自大量砍伐承包山场林木,其行为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最终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未经产权变更之前,树木的所有权还未归本人所有。即使取得产权变更证明后,未取得树木采伐许可证或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未按规定砍伐也也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后面我们会详细讲述。

(二)、滥伐林木罪

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其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A、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B、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C、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D、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E、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在于: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2)、典型案例:

案例一:虽是花钱买来的树木,但如果不经批准,擅自砍伐,数量较大,就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2008年7月,大刘庄农民刘成和同乡农民刘金龙、柳海龙3人以转卖牟利为目的,以1.4万元的价格合伙购买了同村张某所有的位于大刘庄东侧路南的柏树20棵。刘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准备好的绳子、铁锹、油锯等伐木工具,将购买的20棵柏树伐掉。后经当地农民报警,刘成等3人被警方抓获。

后经林业技术鉴定书认定,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3.940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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