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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论宋代秘密宗教与法禁(3)

北宋末期,由于秘密宗教活动高涨,传习日盛,禁法也遂之严密。此时的禁法,不仅“重立告赏,其为首人于常法之外,当议重行断罪”。而且“严邻保之法”,重州县不觉察之坐。对私置佛堂、道院、淫祠“尽行毁拆”;令收藏非经所载“不根经文”之家,必须经州县投纳;如“有印板石刻,并行追取,当官弃毁”;凡以“二宗经及非藏经所载不根经文传习惑众者,以左道论罪”。这些规定虽不言教名、经名和庙祠之号,实际上是对各类“夜聚晓散”活动的全面禁止。禁约内容的具体化,禁约范围的扩大,反映了对秘密宗教禁约的全面强化。

2.宣和之后,明禁吃菜事魔。方腊起义被镇压之后,宋廷于宣和三年(1121)制定了明禁吃菜事魔的新法。其规定:“诸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妇人千里编管。托幻变术者减一等,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编管;情涉不顺者,绞。以上不以赦降原减,情理重者奏裁。非传习妖教,流三千里,许人捕,至死财产备赏,有余没官。其本非徒侣而被诳诱,不曾传授他人者,各减二等。”这是宋代禁止吃菜事魔最明确、最完备、最严厉的立法。此法把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传习妖教并称,说明此法不只适用于吃菜事魔,也适用于其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的秘密组织。从对本非徒侣而被诳诱,不曾传授他人而徒二年半的规定,足见立法之重。

南宋之初,江浙吃菜事魔之风尤盛。绍兴二年(1132)宋高宗重新颁布了宣和三年严禁吃菜事魔的敕令。自此之后,禁吃菜事魔之诏无年无之,而且禁约更加严密,刑罚进一步加重。其规定:今后有犯吃菜事魔者,“家人虽不知情,亦流于远方,以财产半给告人,余皆没官”。南宋统治者为杜渐防患,又将“吃菜”与“事魔”分开定罪。绍兴七年(1137)诏:“东南民吃菜,有妄立名称之人,罪赏并依事魔条法。”即仅是“吃菜”者,亦以“事魔”之罪严惩。由于“江浙山谷之民,平时食肉之日有数,所以易于食菜”,而官府一概以“事魔”株连党与,故“其众不可胜治”。对此,陆游曾提出:“仅称吃菜者,岂非以苟治以事魔之罪。”但南宋时,贫民因食菜而被治罪的情况一直存在。宋理宗时吴势卿书判中称:“既吃菜,既鼓众,便非魔教,亦不可”。由此可以清楚地说明了这一事实。更为严厉的是,凡结集立愿断绝饮酒及劝人食素,皆将“为首人从徒二年断罪,邻州编管”。仅劝人食素并未有夜聚晓散之事,则从徒二年断罪,其禁法之重,由此可见。其更甚者,则“为人图画妖像及传写刊印明教等妖妄经文者,并从徒一年论罪”。禁法之详尽,确已达到了不可复加的地步。

3.重赏告捕,严坐徒党。宋代统治者为了强化对秘密宗教的禁约,防患于未萌,消乱于未发,又行重赏告奸,严坐徒党之法。宋代对秘密宗教执行告捕之赏的规定,最早见于宋仁宗景祜二年(1035)对川峡“夜聚晓散,传习妖法”的禁诏中:凡“能反告者,赏钱五万,以犯者家财充”。其后朝廷不断申严此诏,因此州县告发“妖事”风起。北宋末,伴随着秘密宗教活动的高涨,告奸之赏愈重。政和五年(1115)为禁止“燃顶、炼臂、刺血、断指”,又“添赏钱三千贯文”奖励告奸。南宋时,告赏之诏屡出。绍兴六年(1136)诏:如能告发“结集立愿断绝饮酒为首人”,“赏钱三百贯”;如徒中自告,可免罪追赏。宋宁宗嘉泰时亦诏,如能告捕白衣道者,“支给赏钱一千贯”。此类告赏诏令,终宋不绝。自重赏告发“妖事”之风起,“奸人乘便,构造疑似,以干赏利。或挟仇怨,更相攀引”。致使人情惴恐,民不自安。

宋代严坐徒党的法律也很重,此类事例亦很多。如宋太宗时,徐州“妖贼”李绪被诛,其徒党皆“配远恶处”。宋真宗时,鲁山县妖民刘用徒党,亦受“杖脊、配流远恶处”。特别是宋仁宗庆历时,贝州王则挟妖法起义被镇压之后,州县承风,“大索妖党,被系者不可胜数”,“至于诵经供佛,符咒禁术,尽遭捕系”。而“官员希风,不详事体,枝蔓考逮,以及善良”,榜掠之下,“平人自诬,皆为妖党”。其枝蔓之广、株连之众,实属罕闻。北宋末,连坐徒党之法更重,仅方腊被平后的踪捕“妖党”中,台州仙居县“一日驱菜食者数百人至县”,皆受极法。由此不难想见北宋末严坐“妖党”的残酷情况。南宋时,“妖党”的连坐范围更广泛,不仅“吃菜”皆以“事魔”之罪被连坐,非徒侣而被诳诱者,亦从徒二年半;甚至因被师公劝诱食素者,“并从杖一百”。株连之广,惩罚之重,前所未见。

4.严坐故纵,重罚失察。宋代统治者,为了防止因官吏坐视,失于觉察而致“妖教”滋发,又行故纵之坐,失察之罚,以强化“妖教”禁法的实施,加强官吏的觉察职责。宋仁宗景祜时规定,凡有托鬼神行妖骗财,而“本县官不时觉察,即与冲替”。北宋末,官吏失觉察的立法进一步严密。政和四年(1114)规定:诸路州县官吏对私置佛堂、道院、淫祠聚众而不觉察者,“比他官宜加等坐之”。京师辄立神号聚众之人,八厢使臣限期不能收捉,“官员勒停,千里编管。若因别事彰露,本地分使臣与犯人同罪”。特别是方腊起义之后,更加重了官吏失察故纵立法。宋徽宗御笔称:今后更有“魔教”传习,“州县官并行停废,以违御笔论。廉访使者失觉察,监司失按劾,与同罪”。青溪知县陈光,坐不治方腊就戮。

北宋末,惩治官吏失察罪的立法不仅增多,处罚也大大加重了。南宋时,由于“妖教”活动更加活跃,以“妖教”举事者屡有发生,朝廷屡屡申严官吏失察坐罪之法,因此而坐罪的官吏亦增多。如绍兴初,缪罗、余五婆传授“魔法”举事,守令、尉佐皆因“不能觉察致乱者,并坐罪”。又婺州东阳县“魔贼”谷上元啸聚乡邑,本县官吏因不能擒捕“事魔”之人,“皆受黜责”。此类事例在南宋不胜枚举。其后又明确规定:凡有吃菜事魔,夜聚晓散,而“州县巡尉失于觉察,并置典宪”。以此加强“妖教”禁法的施行。

(二)重惩“妖贼”罪

在宋代,凡以“妖教”惑众举事,或以“妖法”图谋不轨,皆被统治阶级诬称为“妖贼”。宋代对“妖贼”罪的惩罚尤重。按其法规定:“执左道以乱政,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即使未有不轨之迹,亦不轻恕;凡情涉不轨徒党,皆严惩不贷;如其“奸谋”已成,必遭军事镇压。所以在宋代罕闻事魔之狱有不杀人者。

从宋代对“妖贼”罪的惩罚来看,凡以“妖法”欲谋不轨的未遂案件,皆以法外酷刑重诛首恶,此以北宋时最多;凡以“妖教”生乱举事已行者,皆遭军事残酷屠杀,此以南宋时最为突出。

北宋时,因“妖谋”遭法外重诛的事例相当多,仅从几个典型案例即可看出宋代惩处“妖贼”的残酷性。如宋太祖乾德四年(966),汴京张龙儿等以幻术共图不轨,为首者“皆夷族”;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鲁山县民刘用等聚徒造符谶,谋作乱,“用等并磔于京城诸门”;天禧四年(1020),周能等伪造天书谋作乱,真宗降诏:“刘益、康玉、徐原等十一人,并活钉令众三日讫,断手足,具五刑处死。”具五刑本是秦朝最残酷的刑法,而宋真宗又令与活钉、断手足并用,其惨毒可见矣。宋神宗熙宁时,李逢等以张角之术欲谋不轨,李逢、徐革、刘育皆“磔于市”。仅此数例,已可看出宋代对“妖贼”犯罪用刑的酷毒情况。

自北宋末,高涨的农民反抗斗争与活跃的秘密宗教活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致使统治者禁不胜禁,防不胜防。在这种形势下,对“妖贼”罪的惩罚由原来的司法打击转入了全面的军事镇压。据粗略统计,自方腊起义至南宋度宗时,以秘密宗教组织的农民武装反抗斗争有十六起之多。无论从数量上看,还是从规模上看,均属历代所少有。这些起义都遭到宋代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如在镇压方腊起义中,“用兵十五万,斩贼十五万”,而“所杀平民不下二百万”。足见其屠杀政策的残酷性。

刘光世在镇压“魔贼”王念经起义时,仅饶信间就有“二十万人无辜就死”。缪罗举事虽受招安,但仍“捕斩其徒九十有六人”,而且延及平民甚众。可以说,南宋初期诛戮之惨不可胜言,枉杀之众不可胜计。绍兴初起居舍人王居正讲:“自方腊之平至今十余年间,不幸而死者,不知几千万人矣。”王舍人所言,真实地反映了南宋初的屠杀状况。在后来的军事镇压中,又与法外酷刑相结合,更增加了屠杀的残酷性。如知虔州薛弼在镇压了积年“妖贼”俞三之后,俞三、古五官、朱关索、吴锦等,皆受“剥皮之刑。”广西陆川“妖贼”李接被镇压之后,“磔接等于静江市,脍其肝心,以哭死事者”。如此惨毒的事例,在南宋时绝非仅有。

结束语

宋代禁约“妖教”的法令既严又密,对“妖教”的惩罚既重又惨。但是民间“事魔”之风却不可胜禁,以“妖法”惑众举变者屡出不断,尤以南宋时最突出。绍兴初王居正曾讲:“两浙州县吃菜事魔之俗,方腊以前,法禁尚宽,而事魔之俗尤未于甚炽,方腊之后,法禁愈严,而事魔之俗愈不可胜禁。”原因何在?当时的一些官僚士大夫多有议论。王居正认为:“事魔者不肉食,而一家有事同党之人皆出力以相赈恤。盖不肉食则费省,故易足;同党则相亲,相亲故相恤,而事易济。……故以魔头之说为皆可信,而争趋归之。”张守亦认为:“盖缘田野之间,深山穷谷,肉食者少,往往止吃蔬菜;至于事魔之迹,则诡秘难察,以故事未发作,则无非平民,州县虽欲根治,却虑未必得实,别致骚扰生事,因循涵养,日复一日。及一旦作过,则连乡接村,动至千百,必待讨杀而后定。州县所以不能禁止于未然也。”庄季裕则认为:吃菜事魔法禁太严,“每有造者,株连既广,又当籍没,全家流放,与死为等,必协心同力,以拒官吏。州县惮之,率不敢按,反致增多”。这些议论,从秘密宗教的食素易足,行迹诡秘难察等特征,从禁法太严,不易分化的角度分析了不可胜禁的原因,其认识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不可胜禁的真正原因,即从阶级压迫、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角度观察、认识秘密宗教不可胜禁的原因。从宋代秘密宗教传授、活动与宋代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起伏关系,从方腊邦源誓师大会上所言,可以清楚地看出农民利用宗教组织发动起义的真正原因。方腊的“是法平等,无有高下”的口号,虽然出自佛经,但反映了当时贫穷农民的要求,因此“相乘为乱”者甚众。正象恩格斯讲的:“被压迫阶级即使在最残酷的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和抵抗的手段。”宋代秘密宗教的活跃,既反映了宋代阶级矛盾尖锐激烈,亦是秘密宗教不可胜禁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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