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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政制·法制】(7)

八议源于西周时期,自魏明帝制定新律后一直是后代法典中基本的重要制度。它是一种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指:议亲,即皇帝的亲属;议故,为皇帝的故旧;议贤,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议功,对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者;议贵,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有一品爵位者;议勤,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者;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

八议者除犯十恶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议,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

官刑是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吗?

宫刑,又称腐刑、阴刑、蚕室或栋刑。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周礼·秋官·司刑》注)。宫刑,传说中早在尧舜时期就有了。《汉书,刑法志》也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宫刑即是禹制定的肉刑之一。据考证,宫刑最初的作用是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即“妇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势也”。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了,扩大到与初意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滥施惩罚、压迫民众的一种严酷手段。西周时受宫刑的罪名已相当多见,而且受刑对象是广大奴隶和一般平民,至于奴隶主贵族是“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

在西周时,受过宫刑的人被称为“奄人”。《周礼·天官·叙官》篇中有“酒人奄十人”之语,前人注解说:“奄,精气闭藏者,今谓宦人”。因此,后世称在宫中服役的太监为奄人或阉人、阉宦,称施行宫刑为阉割。《诗经》、《春秋》和《左传》等书中多处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

宫刑在汉王朝更为普遍。汉初时,不少人已经意识到宫刑和其他损伤人身体的肉刑太过残忍。于是,公元前167年,刘恒诏令废除肉刑,其中包括宫刑。但过了不久,刘启又恢复了宫刑的实施。开始时,只是用宫刑代替死刑,后来也把宫刑用于对某些非死罪的处罚。而刘彻更是大行其宫,正史上有记载的大臣受宫刑的就有司马迁、张贺、李延年等人。

三同时,曹操曾提出将某些死刑改为宫刑,很多大臣都反对。晋王朝也有人提出恢复宫刑的主张,也没有能够实行。南北朝时期,宫刑又死灰复燃。北魏时宫刑一般多用于被认为是谋反大逆者的子孙。西魏、北周未见宫刑事例,但也未见废除宫刑的文告,直到隋王朝杨坚才正式下诏将宫刑废除。

隋代以后,正式规定使用宫刑的王朝有辽和明。到了清朝,有所谓“闰刑”,即一些在刑制上没有明确列出条目的酷刑,其中也难免没有宫刑。

奴隶制五刑有哪些?

中国占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1)墨。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2)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答数。

(3)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4)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5)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有哪些?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1)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

(2)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3)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即劳役。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4)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如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5)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女犯五刑有哪些?

(1)刑舂。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古代的杀和戮有区别吗?

杀和戮都有杀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所以,在这里戮又有了羞辱和耻辱的含义。戮可以分为两种,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将犯人示众,然后再杀死。死戮是先将人杀死,然后再陈尸示众,如果没有被杀就已经死的,就陈尸示众,有时为了泄愤,还要鞭尸。或者将尸骨故意弄得到处都是,叫做鞭尸扬灰,这不但是对死者的侮辱,还是对他在世的亲属的羞辱。戮刑是对要受刑的人的一种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后,都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处死犯人时一般要秘密处死。

“干名犯义”是什么?

“干名犯义”是在元朝确立的一种罪名,除了反叛、谋逆、故意杀人以外,儿子不许作证父亲所犯的罪行,奴隶不许告发自己的主人,妻妾、弟弟、侄子不许告发自己的丈夫、哥哥、叔叔伯伯,如果违背法令,出现告发行为,就是违背伦理道德、大伤风化的“干名犯义”。

如果有人不遵守法令规定,出现告发情况,对于被告作自首处理,对于告发的人则给予惩罚。这是元朝加强对诉讼人身份控制的一种措施,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元朝的这种制度明朝和清朝都继承了。

诛九族为哪“九族”?

“株连九族”是古代一种酷刑。那么“九族”是哪九族呢?

说法一,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说法二,是指父族三、母族三、妻族三。

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父族三比父族四少了姊妹之子。妻族三比妻族二多了妻兄弟,姐妹。还有一种说法是从己身往上数,父、祖、曾祖、高祖;在自己身往下数,子、孙、曾孙、玄孙,共九族。如果再加上门生,就是十族了。

铁券是用铁皮做的钱币吗?

铁券是皇帝分封功臣作诸侯王时所颁发的凭据。起于汉代,《汉书·高帝纪》载:“(刘邦)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由于分封功臣的誓词是用丹砂写在铁制的契券上的,所以称为“丹书铁券”,或“誓书铁券”。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将铁券从中剖开,朝廷和诸侯王各保存一半。唐以后铁券不是“丹书”而是嵌金,券词黄金镶嵌。誓词有所封的爵衔、官职、邑地及据以受封的功绩,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明代铁券依唐制,不过“所谓免死”,除谋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然免后革爵革禄,不许仍故封,但贷其命耳。

你知道“枷”有多宽多长吗?

在我国古装戏曲、电影中,经常看到一种刑具,称之为枷。枷在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三千多年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枷“以干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以严重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由于枷是朝廷的“王法”,因而必有定制。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二尺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还成了行刑的刑具。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 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讯具,还是作为刑具,都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了。

中国的监狱产生于何时?是谁发明的?

唐朝解释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议》载“皋陶造狱”。皋陶是4000多年前的传说中的人物,舜帝时期,曾被任命为刑法官。关于他掌管刑法,发明建造监狱的传说,古籍记载很多,历来视他为监狱的首创者。我国古代监狱中都挂有皋陶的画像,不仅狱吏狱卒,甚至连犯人也像拜神一样拜他。

“监狱”一开始并不叫监狱。夏朝时叫“宫”。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直到汉朝才开始叫“狱”。秦时,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汉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唐朝时,州县都有了监狱。宋朝各州都设置了类似周朝的圜土的狱,犯人白天劳役,晚上监禁。明朝京、州、府、县都有监狱,称狱为监也自明律开始。《明律·捕亡门》:“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笺释:“从门出者谓之脱监,逾垣出者谓之越狱。”清朝沿袭下来。

现在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古代则不同,监狱主要是用来关押待审、待决人犯的。如明清时,罪入定罪以后,死刑不必再说,流刑犯押送到外地,徒刑犯押送到驿站,笞、杖刑执行完毕罪犯就可以释放,并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监狱为何又称为班房?

古时候,人们常常称监狱为“班房”,即便是现在,也有人这么称呼。那么,“班房”为什么会与监狱同义呢?原来,它来源于明、清时期的“三班六房”制度。

在我国古代,随着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国家政权机构的建设也越来越完善。从隋唐开始,中央便设置了“三省六部”,以处理全国的军政事务。同时,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政权的联系,地方政权也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以求与中央的“三省六部”一一对应。到了明清时期,这一系列地方办事机构已经相当完备,形成了所谓的“三班六房”制度。

“三班”,指的是皂班、壮班和快班,掌管着维持治安、侦查缉捕、提刑诉讼、征收粮食等事务。而“六房”,则指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工房、刑房,分别掌管着地方上的民政、财政、司法、科举、水利建设等大小事宜。

地方衙门虽小,但与百姓的接触却最直接,这里发出的每一条政令,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不难看出,“班房”三字其实是从“三班六房”而来。可是,为什么“班房”指代的不是政府,而是监狱呢?

原来,在古人的眼中,官府的一大作用就是打官司,争曲直,辨是非,而且官司有了结果,少不了有人下监狱,所以,“班房”就成了监狱的俗称。

我国最早的刑法专著是哪部书?

我国最早的刑法专著是西周穆王时吕侯作的《吕刑》一书。《吕刑》原本已失传,仅在今文《尚书》中存有《吕刑》一篇。

吕侯,又称甫侯,为吕国国君,兼周穆王的司寇,主管狱讼刑罚之事。他接受周穆王的命令,在夏代赎刑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和刑法条文,称之为《吕刑》。

在这篇刑书中,首先总结了勤政慎刑的历史经验,如蚩尤滥施刑罚,导致灭亡,而尧用中刑,享有天下。接着又告诫诸侯效法伯夷,以苗民为戒,合理使用刑罚,也告诫同姓宗族,以前人为戒,勤劳政事,慎用刑罚。其次阐述了刑律条文和审理案件的方法、原则,提出依据罪行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方式,即五刑、五罚、五过,并把五刑细目增加到3000条。最后,指出刑罚的重要性。

《吕刑》的这些法制思想和法律条文,对后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古代也有环境保护法吗?

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当属我国2000多年前秦朝制定的《田律》,这份《田律》的禁令明确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罗和陷阱。以上禁令,到七月才得解除。

后来在西汉时,汉宣帝曾制定一项保护鸟的法令:“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较早的一部自然保护法。

宋代的提刑官是个什么官?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古代合同有什么含义?

“合同”一词,现在是指人们为某种特定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但在古代,“合同”一词却是用来指一式两份的复本文书骑缝处的原件记号。

在竹木简文书时代,人们在竹木简文书的背面刻上刻痕为记号,再一剖为二,双方各持一片作为交易的证据。纸张发明以后,人们仍然沿袭了过去在竹木简上刻画记号的习惯,将两张契纸并拢,骑缝画上几道记号,或骑缝写上“合同大吉”、“合同”字样,以便将来合对证明确属原件。这种记号也就称之为“合同”。

到了唐宋时,法律规定凡典当契约必须为“合同契”一式两份,骑缝做好记号,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对于其他的民间交易文书形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后世民间把凡有骑缝记号的一式两份文书都称为“合同文书”或“合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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