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寿春县人苟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后见在同县人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崇①曰:“此易知耳。”令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禁经数旬,然后遣人告之曰:“君儿遇患,向②已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苟泰闻既号咷,悲不自胜;奉伯咨嗟③而已,殊无痛意。崇察知之,乃以儿还泰,诘④奉伯诈状。奉伯乃款引⑤云:“先亡一子,故妄认之。”又定州⑥流人解庆宾兄弟,坐事俱徙扬州⑦。弟思安背役亡归,庆宾惧后役追责,规绝⑧名贯,乃认城外死尸,诈称其弟为人所杀,迎归殡葬。颇类⑨思安,见者莫辨。又有女巫阳氏自云见鬼,说思安被害之苦,饥渴之意。庆宾又诬疑同军兵苏显甫、李盖等所杀,经州讼之,二人不胜楚毒⑩,各自款引。狱将决竟,崇疑而停之。密遣二人非州内所识者,为从外来。诣庆宾告曰:“仆住在此州,去此三百。比有一人见过寄宿,夜中共语,疑其有异,便即诘问,迹其由绪。乃云是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时欲送官,若见求及,称有兄庆宾,今住扬州相国城内,嫂姓徐,君脱矜愍,为往报告,见申委曲,家兄闻此,必重相报,所有资财,当不爱惜。今但见质,若往不获,送官何晚。是故相造,指申此意。君欲见雇几何,当放贤弟。若其不信,可见随看之。”庆宾怅然失色,求其少停,当备财物。此人具以报,崇摄庆宾问曰:“尔弟逃亡,何故妄认他尸?”庆宾伏引。更问盖等,乃云自诬。数日之间,思安亦为人缚送。崇召女巫视之,鞭答一百。
《魏书·李祟传》
【注释】
①崇:即李崇(公元455年—525年),是北魏中后期名臣,历仕孝文帝、宣武帝、孝明帝三朝,先后任梁州刺史、扬州刺史、中书监、尚书令、侍中等职。
②向:前不久;前几天。
③咨嗟:叹息。
④诘:查问;追究。
⑤款引:从实认罪。
⑥定州:地名,北魏为中山郡,在今河北定县。
⑦扬州:地名,治寿春(今安徽寿县)。
⑧规绝:打算除掉。规,打算。
⑨类:象;似。
⑩楚毒:刑罚的痛苦。
诣:到;前往。
比:近期;近来。
“君脱”句:你们若是同情我。脱,假设连词,如果。矜愍,亦作“矜悯”“矜闵”。怜悯;同情。
少:副词,稍微;略微。
摄:拘系。
伏引:低头认罪。
【译文】
当初,寿春县人氏苟泰有个3岁的儿子,在遇到强盗时丢失了,过了几年也不知道孩子的下落。后来发现孩子在同县人赵奉伯家里,苟泰便报告官府。在公堂上,二人都申言那孩子是自己的儿子,并且都有邻居作证,郡、县一时不能定案。李崇说:“这很容易弄清楚。”命令将两位父亲各自与小孩隔离开来,拘禁了几十天,然后派人告诉他们说:“你的儿子得了疾病,不久前已突然死去,长官命令解除拘禁,你可以出去为儿子奔丧。”苟泰听说后立即放声大哭,悲痛不已,赵奉伯只是叹息,没有丝毫悲痛之意。李崇观察了解到这种情况以后,就把小孩判给苟泰,追究赵奉伯的诈骗罪。赵奉伯于是招供说:“我以前丢失了一个儿子,于是就冒认了这个孩子。”另外定州流民解庆宾兄弟,因触犯刑法被发配到扬州。弟弟解思安不服劳役逃了回去,解庆宾怕以后有劳役会被追查责任,打算把弟弟的姓名从户籍上除掉,于是冒认城外死尸,谎称他弟弟被人杀死,把死尸迎回家中安葬。那死尸的脸相与解思安非常相像,见到的人也不能分辨。又有一个女巫阳氏自称见到鬼,叙说解思安被害时的痛苦和饥渴的情况。解庆宾又诬告同军的士卒苏显甫、李盖等杀了他的弟弟,在州治大堂审讯时,二人忍受不了刑罚的痛苦,各自都招认了。将要结案时,李崇发现案情有疑,便让暂停结案。他暗中派两个州城中不认识的人,自称从外边来。找到解庆宾,告诉他说:“我们就住在这个州,离这里三百里。最近有一个人经过我们家时来投宿,晚上与他交谈,我们怀疑他有问题,当即就追问他打哪儿来。他说自己是流配充军的人,不愿服役而逃跑,姓解字思安。当时想把他扭送官府,他苦苦哀求我们,声称有一个哥哥叫解庆宾,现住在扬州相国城内,嫂子姓徐,你们如果同情我,就去告诉他,对他说明事情的原委,家兄听到这事后,必定会重重报答你们,所有的资财。他们都不会吝惜的。现在你们把我作为人质,如果空手而归,再把我送交官府也不迟。因此我们来拜访你,把他的这个意思转告给你。你自己估摸一下给我们多少财物,我们才会放了你弟弟。你如果不相信,可以随我们去察看。”解庆宾茫然变了脸色,消求他们稍等一下,给他们准备财物。这两人将情况详细报告李崇,李崇逮捕了解庆宾,问道:“你弟弟逃跑了,你为什么冒认别人的尸体?”解庆宾于是招供了。再审问李盖等人,他们都说自己是屈打成招。几天以后,解思安也被人捆着送来。李崇召来女巫察看,打了她一百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