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明帝熙平年间,在一次赦令颁布之后,廷尉卿裴延隽上奏说,冀州延陵有两个妖贼的案子,一个叫王买,犯了很多案子,一直逃亡在外。赦书规定的断限之后,还没有回来自首。按现行的《法例律》规定,各类逃亡罪犯,赦书断限之后,尚朱回籍归案自首者,应恢复依照原罪判刑。按照王买所犯罪行,应比照《贼律》关于谋反大逆罪的惩治条例,处以斩刑。另一罪犯叫刘景晖,年龄9岁,被人称为“月光童子”。他制造妖言,蛊惑民心,发案于朝廷赦书颁布之后,事关大逆,亦应判决该犯死刑。
裴延隽的奏疏送上后,临朝听政的灵太后让有关官员议论处置办法。官员们对王买的处斩没有表示异议。而对“月光童子”的处置,大理正崔纂表示反对。
崔纂认为,刘景晖的罪行材料,有好些是虚假不实的,如说他自称能变成长蛇或雉鸡,这就只是道听途说的荒诞传言。地方法司也感到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要想杀他,觉得理由不太充足;不杀他,又怕妖言流传,扰乱人心。因此一直犹豫不决,依违难断。其实,当今是一个理事分明的时代,不应当出现混淆真假、颠倒黑白的事,不允许产生无罪而遭杀戮的现像。刘景晖只不过是一个年仅9岁的幼童,真可谓乳臭未干。他的说话和行事,深受操纵者影响,不能由他自己负责。就是“月光童子”这个称呼,显然不是出自他的自命。围绕他的许多所谓罪行证据,荒诞离奇,大都是当地的奸吏恶胥们无端生事,舞文弄墨的结果。他们借此炫耀自己的机巧诡诈,显示自己捉奸肃逆的非凡才能,退一步说,就算认定刘景晖迥异一般儿童,果真妖言惑众,按照法律就该立即处死,但地方奸吏却不及早破除邪祟,而要等到赦令颁布以后,才张扬其事,有意拖在赦令之后,存心致刘景晖于死地。似该处地方官吏这般处置,将使朝廷赦令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百姓又怎能不怀疑赦令的可靠?《尚书》曾经说过,与其滥杀无罪的人,还不如过分宽贷有罪的人。又据《法例律》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儿童,若因杀伤人命,要判罪的,必须申报朝廷批准。”刘景晖只是一个刚过9岁的孩童,蒙昧无知,理当依据这条规定,由朝廷作特别处理。
执政的灵太后,支持了大理正崔纂的意见,她下令说:“刘景晖妖言惑众的事,既然业经恩诏宽赦,为何又来节外生枝、横加议罪?将他谪贬到略阳当老百姓就可以了。”
《魏书·刑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