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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校园安全典型案例评析(17)

学校的教育是否可以离开惩戒 ? 答案是否定的。在学校的教学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学生违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自然不会无动于衷。就如同给树木修剪枝条一样,经过修剪的树木由壮成长,而不经修剪的会长歪、长斜、寡而不茂,甚至倾倒。没有惩戒,学校就难以保障正常的课堂秩序, 没有惩戒,就难以矫正部分学生的恶习。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幻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的教育。”未成年的学生正处在身心的发展过程中,此时,他们对是非、对错常常没有正确理解,而且自制能力也较差,所以此时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惩戒。这也会使学生明白,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生存的必备品质。但经常令教师困惑的是体罚与合理惩戒的区别。我国传统的教育以严格著称,可谓严师出高徒。所以许多不合法的体罚方式常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教学当中。教师惩戒权足教师依法对学生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 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而体罚属于一种造成学生肉体和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学生处罚的内容、方式、数量的不同, 即惩戒一定以合法的手段进行。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章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规范, 这使得教师在实践中往往瞻前顾后, 如履薄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以下一些惩戒方式是合法和可行的:(1)语言责备。其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行使。(2)书面检查。责令违纪的学生写下书面检查, 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省。另外还时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当众检 查。(3)点名批评。可以在班中或全校对违纪的学生点名进行批评。(4)剥夺特权。可以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剥夺一些与受教育权无关的特权,如参加课外小组、公益活动等等。(5)增加作业。对贪玩并不认真写作业或者成绩差的学生可以增加其作业量,但增加量不宜过大,应给其留出必要的休息、娱乐时间。(6)隔离措施。责令学生坐到教室的特定位置,以防止其扰乱其他学生,或者由教务处或者班主任将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带离教室,单独教育。这并没有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因为单独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而且还可以保证其他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侵害,但实施过程中注意时间一般不宜过长,也千万不要简单地将学生赶出教室了事。(7)留置学校。对有严重违纪情节,不及时教育会产生负面作用的学生,班主任或学校可以将学生在放学后留置学校进行教育,但时间不宜过长,以不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为限,教师应当保证被留置学生的安全,必要时要通知其家长,告之其子女被留置的事实。(8)没收。对于学生违反规定带到学校的物品, 如刀具、游戏机,非法读物等,教师应当没收,对于没收的物品,教师可以在放学时归还学生、转交家长或必要时上交公安机关。(9)赔偿损失。对于损坏学校或其他学生物品的学生,要去责令其以实际价值进行赔偿。(10)处分。对于违纪的学生可以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等处分,但对于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宜采用留校察看或开除等处分。(11)移送工读学校。对于符合移送条件的学生,学校可可以申请将其移送工读学校。(12)其他惩戒方式。除上述之外,教师还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但一定要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生命安全不受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否则就会转化为体罚或其他不当的教育行为。

另外,教师的惩戒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尽量做到合情、合理,以达到对学生的教育效果,例如惩戒应当适时、适度、适量;尊重学生的权利;注意学生间的个体差异;惩戒应合理公正;惩戒时也保证学生的申诉权利等等。

76、学生辱骂教师后被踹伤案

案例介绍:

某中学高一某班在上课时,学生王某因为频频和同桌说笑。被任课教师胡某点名批坪, 王某对此表示不服,马上站起对教师胡某口出不逊,并夹带脏话对胡某进行辱骂。胡某当时火冒三丈,上前揪住王某的头发将其拽到教室前面, 并一脚踹在王某大腿上,将王某踹倒在地。当时班中的几名班干部马上向教师胡某为王某求情,并搀扶王某回到座位上。王某当时疼痛不止,但咬牙某持。胡某又批评了王某几句后继续讲课,下课后,教师胡某 没有向王某询问伤情,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便离开教室。中午放学时,同学发现王某已无法行走,便将其送至医院。经检查,为股骨骨折。事后,学校对此事极为重视,学校领导多次带领胡某到王某家里赔礼道歉,并表示要负责王某的全部医药费,再给付王某 2000 元的补助, 王某的家长对此条件表示接受。学校同 时也对胡某进行了行政处分, 并扣除胡某全年的奖金。

案例评析:

本案中,胡某在学生不听管教,并出口不逊的情况下,一时头脑发热,将学生打伤,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牛的人身权。如果胡某对学生的伤害程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胡某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学生和教师在上课时发生冲突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 有的确实是学生违纪后不听教管;有的是教师错怪了学生,有的是教师批评的过于严厉, 使学生产生了反抗的心理……,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特点,采取因材施教方法对他们进行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只能哄学生, 该批评时教师还是应当进行批评。在对学生进行批评当中,有的学生会因为种种原因与教师发生冲突, 有的学生为自己辩解,有的学生同教师理论,甚至有的学生对教师进行辱骂,另外在极个别的案例中,还出现了学生殴打教师的情况。那么一旦学生和教师发生冲突,教师应如何应对?

在面对学生的发难时,教师最难做到的往往就是冷静,教师不冷静也很容易使自己在学生面前的形象降低,而且很多教师侵害学生的案件就是因为教师一时头脑发热引起的。所以, 教师应当加强自己的修养, 使自己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临危不乱, 冷静处理发生的各种情况。教师应当判断自己的先前行为是否有疏漏, 如果确实因为教师自己错怪了学生,应当及时向学生道歉,其实教师向学生道歉并不丢脸面,也不会失身份,反而那些过分顾及师道尊严,明明自己有错误却某持错误观点的教师,很容易升起学生的反感。教师可以采取拖延战术。为了保证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教师可以对学生说“我们的问题课下再解决,为了其他同学的利益,我们现在先上课。”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化解冲突,而且保证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另外,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双方的情绪都容易控制住,这样对解决问题更有好处。教师在处理冲突时冷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可以任意侮辱、殴打教师,对于辱骂教师的学生,学校应当在事后责令该学生向教师赔礼道歉, 并对其迸行必要的处理。对于殴打教师的情况,教师可以采取正当防卫,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但正当防卫的限度要合理,不能以正当防卫为借口, 对先动的学生大打出手,否则就会构成防卫过当。

77、教师教鞭不慎击中学生眼睛致伤案

案例介绍:

某小学的数学课上,数学教师王某在检查学生作业时,因为陈某不能背诵布置的作业,且东张西望,不专心听课,便用教鞭拍击陈某的桌面,以警示陈某集中注意力。不料教鞭上一根飞溅到陈某的同桌张某的眼皮上。教师王某立即停止上课,查询张某的伤势,并叫张某去卫生站看病。张某某持不去。后因伤势恶化, 张某的家长带领他到医院看病,被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数学教师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 3. 04 万元。法院认为, 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数学教师王某所在的学校也应付一定责任,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 元,第三人——王某所在的学校赔偿 2000 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 教师王某虽然没有伤人的故意,但其行为依然产生严重的后果, 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 其应当承担张某的损失。但在本案的判决中, 值得商榷的是,王某的伤人为是在其课堂教学的活动中发生的,是其履行自己职务时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所以其行为的民事赔偿结果应当由学校来承归替代责任。但法院却判决王自己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这是有悖法理的。学生如果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学校或学校的教师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承担着传授知识、维护课堂纪律的责任,所以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教学职责。

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78、教师奸淫多名女生被处决案

案例介绍:

2007 年11月25 日,某中心小学接到村小学教导主任的电话,称有学生家长举报这个学校四年级教师程某有强奸、猥亵学生的行为。中心校与区教育局随后向镇派出所报案,当天正在上课的程某被抓捕。警方调查取证发现,程某从 2005年起, 把发泄兽欲的目标瞄准当时平均年龄 9 岁左右的6 名女学生身上。他经常在上课时对女学生进行猥亵,有时他还在放学后以补课为名留下几名女生,对她们实施强奸、猥亵。到案发前,村小学四年级的6 名女生共3人被强奸,3人被猥亵。2008年5月9 日,程某涉嫌强奸、狠亵幼女案在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死刑。此外,省教育厅责成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 免去了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撤销了区教育局人事科科长、中心小学校长、分校主任的职务。

案例评析:

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 14 周岁幼女的, 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罪, 是指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为幼女在身心上还没有完全成熟, 所以,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既遂。程某利用教师的身份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多次对数名幼女进行强奸、猥亵,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属于应当加重量刑的情节,因此程某被依法判处死刑。

在本案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因为在长时间内没有发现程某如此猖狂、公开、严重的犯罪,因此也是具有一定过失的,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79、学生在帮教师干私活受伤案

案例介绍:

某城区小学在晨读时,三年级某教师安排来办公室拿作业的本班学生赵某去帮助打两壶开水。不料赵某在打水回来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开水将左腿烫伤。学校支出了全部医疗费用及 500元护理费。医院认为赵某的烫伤需二次手术治疗。赵的父母因与学校在今后的治疗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赵某的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计 1.6 万元及今后治疗费 3 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学校则认为:赵某烫伤后,校方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在为赵某报销最后一笔医疗费用后,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向学校提出去上海为赵继续治疗的要求, 已历时二年多, 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在受伤时为未成年人,且在上课期间,被告学校应对原告受伤负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对其腿伤继续治疗,一直未曾终结,且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一直就原告治疗问题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学校一次性支付赵某上述费用共计4万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学校的过失是非常明显的:上课时间安排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是不妥当。班主任安排一名三年级小学生去打开水,已经明显超出了该年龄的行为能力,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学校主张赵某的家长自从学校报销最后一笔费用后,两年多未向学校再主张权利,所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但实际上赵某的家长从未间断就赵某的治疗问题与学校的交涉, 这在法律上就形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即每当赵某的家长与学校交涉后, 诉讼时效就要重新起算。因此,赵某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安排学生从事一些与他们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劳动,本来是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不宜安排学生从事与其身体不相适宜的活动,比如上面案例中安排三年级的小学生打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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