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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住院治疗多注意(4)

一、按切口性质分类,可分为无菌切口手术、可能污染切口手术以及污染切口手术三类。

二、按手术急缓程度分类,可分为择期手术、急诊手术。急诊手术指需要立即进行的手术;择期手术是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手术时间的手术。

三、按手术难度分类,可分为大、中、小手术。大手术是指手术范围大、难度大、损伤大的,如胸外科手术、肿瘤手术等;中等手术如疝修补术、卵巢肿瘤切除术等;小手术指一般的脓肿切开术、体表肿块切除术等。

按照有关规定,凡是重大手术、疑难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都要先填写重大手术审批报告,由科主任签字。同时,取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并在手术报告单上签字,最后报医院医务部门审查批准。

2.如何签署手术同意书

签署手术同意书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是法律意义重大,是整个医疗告知过程和病人履行知情同意权的根本标志,因此,病人和家属在签定手术同意书时,一定要认真看清其内容,再签字。签署手术同意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本人签字。

病人本人是第一个必须签字的人,因为病人作为本次手术的直接对象,当然只能由其本人决定是不是要做这次手术和如何进行这次手术,而这一点与我国现行做法和传统习惯有较大出入。

二、家属代签。

病人不能签字时或出于保护性治疗需要的时候,家属可以签字吗?回答是肯定的。虽然相关规定,知情同意权的享有者只有病人本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已经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病人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的后果。

虽然有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高于法规,所以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因此,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告知病人或者病人家属。

三、确认签字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手术同意书签字人确定之后,还必须注意该签字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履行签字手续;如果已经履行了签字手续,也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四、注意防止签字中的漏洞。

必须当着医师的面签字,不能由签字人以与家人商量为借口,将手术同意书带走,在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因为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医师难以确认是否为他人代签。即使签字人将手术同意书带走签完字交给医师,医师也一定要重新确认签字人。如果有权签字者不会写字,可以按手印代替。

四、变更手术需补签手术同意书。

即便医生进行了充分的术前准备,手术中也可能出现预想不到的情况,需要变更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等等。因此,在《手术同意书》上和向患方交待手术方式时,医生常常使用的是“拟施手术名称”,而不直接使用“手术名称”。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手术者一定要重新制作手术同意书,重新交待手术情况并补签手术同意书。并且,只要不危及病人生命,应尽量避免由口头承诺而事后补签《手术同意书》。

如果手术中病人家属拒绝签字,在不危及病人生命的前提下,手术医师会向家属交待。如果不重新签字,医师就无法执行下面的手术。若病人家属仍然拒绝签字,医师可以结束手术,但是应当将术中出现的情况、向病人家属交待的情况、病人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以及已经进行的部分手术的妥善处理情况,记载清楚。结束手术后,手术医师会及时报告科主任及医务部门。

关于“变更手术需补签手术同意书”这点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来理解。

案例一:张女士因患有左侧乳腺肿瘤,需要实施手术治疗。术中发现肿瘤恶性程度非常高,已经出现了癌细胞扩散和转移的情况,需要扩大手术范围,清扫周围的淋巴组织,而且需要切除整个对侧乳房。但手术医师并没有重新制作手术同意书,也没有补签手术同意书,而是直接在手术同意书上将“左侧”改为“双侧”,后来患方起诉,医疗机构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靳女士因腹部长出巨大肿块入院,被诊断为盆腔肿瘤,拟施“剖腹探查,盆腔肿物切除术”。术中却发现是巨大多发子宫肌瘤,于是改由妇科主任为该病人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由于术后失去了生育能力,于是该病人以医方未征得她同意而变更手术为由提起诉讼。医疗机构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案例,医院都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案例一中,医生直接在术前制作的手术同意书上修改,且没有得到病人及其家属的同意、签字确认,导致难以证明其修改日期。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应主张医疗机构在发生纠纷后故意伪造、修改病历,要求法院认定手术同意书无效,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二中,医生擅自改变了手术方式。由于手术的科别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由妇科主刀医师重新制定手术方案及评估手术风险,重新制作手术同意书,并重新向病人和家属交待手术风险,要求病人以及家属在新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而本案中医疗机构没有这样做,因此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手术同意书≠手术合同

一句“医院概不负责”,“手术出了问题医院不负责任”,是为了保证病人的知情权,还是为推脱责任留后路?

很多病人和家属在感情上都难以接受这种“生死合同”,也有人质疑“知情书”的合法性,认为手术同意书只不过是一种“格式合同”,病人只有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

那么,是不是真如人们所说的手术同意书就是手术合同呢?实际上,手术同意书是不等同于手术合同的,两者是不能划等号的。

第一,签署手术同意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病人知情同意权的落实,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病人权利法》将知情同意权列入病人的法定权利。我国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所以,对于手术疗法,病人同样享有充分了解手术风险的权利和获得适当、合理治疗方案的权利,这是手术前医务人员履行告知,病人知情同意的最为基本一个法律基础。

第二,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手术前医生和病人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

有相关规定指出:“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病人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病人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以及因病或抢救无法签字的病人,由谁签字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其规范还对手术同意书的格式和书写作了规定,比如记录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医师签名等等。这样可以看出,手术同意书是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与合同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内涵。

第三,手术同意书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内容要求。

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合同体现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反映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合同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为的条款,绝不是手术同意书记录具体医疗事项的文书。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都要求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要约与承诺的程序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

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有自己的内容,比如急症多、意外多、术后感染多,是手术治疗的特点,特别是在争分夺秒的紧急抢救中,医患之间根本没时间讨论、签订内容相对完备且内容复杂的手术合同,而且就算是择期手术,订立完备的合同也很难做到。

任何一种手术都是复杂的技术运用过程,手术方案的合理性、损害后果的风险程度,甚至不良后果的责任明确等等,都不是订立合同所能解决的问题。

第四,病人签署手术同意书,享受的知情同意权,是不以承担手术风险为前提条件的,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功效。

手术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在病人签字后,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这场手术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是经过了病人同意的;病人签字后,表明病人对这次手术可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

现在,有些医疗机构在拟定手术同意书时,增加了一些类似于手术出现医疗意外概不负责的内容,要求病人签字。这样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由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功效。它的签署只是为了保证病人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权。同样,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病人享受知情同意权要以承担手术风险为义务条件的规定。

4.手术分类及审批

手术,尤其是重大手术的成功及失败,将直接影响病人今后的生活。了解医院的手术审批制度也是病人进行自我保护地一种方式,避免因手术失败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有一位临产孕妇需要剖腹生产,由于病情危机,病人一度出现呼吸困难,家属看其情况,要求值班医生马上将产妇送到手术室进行剖腹生产,而值班医生解释说,病人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上级医师到达才能做手术。

随之时间的推移,孕妇先后出现几次的呼吸骤停,而值班医生却一直坚持要等到上级医师到达才能做手术,才能给病人做手术。最终,导致母子双亡。

在这个案例中,值班医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孕妇的这种情况属于急诊手术,对于这种情况,在上级医生一时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值班医生有权、有责主持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导致母子双亡的惨剧与值班医生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是密不可分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个常识——手术审批权限,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和手术质量的关键。医生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对病人采取治疗措施,为病人负责。作为病人和家属了解相关的手术审批权限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常规手术。

1.甲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

2.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二、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决定自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或必要时报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

三、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如果属于高风险手术或是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的时候,应该马上报送到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

按原则,应该是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如果是在需要紧急抢救的情况下,在上级医生一时无法到场主持手术的时候,任何级别的值班医生都可以在不违背上级医生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有责,但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要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

四、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以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都必须经过科内讨论,在科主任填写《手术审批单》,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备案并提交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最终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应该提交院技术委员会审议,在通过审议后才能实施。对重大的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手术项目必须按照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医师受邀请到下级医院指导手术,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外出手术医生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自己按手术范围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病人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在当前医疗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充分有效的知情告知是开展高风险诊疗项目的前提,使病人及家属对治疗效果有切合实际的企盼,减少医疗纠纷。病人的同意,不能免除医疗过失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医疗保险保驾护航

俗话说,保险,保风险。但保险也不是任何风险都保的,医疗保险作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也有很多门道,认识到了这些门道,才能让你更好的享受保险带来的安全与放心。

1.投保须知:住院医疗险不保门诊

与意外险、重疾险、寿险等“大”险种相比,住院医疗险还不为许多人所熟悉,甚至有人认为既然是保险,就应该保证我看病的一切费用,其实不然。

今年“十一”黄金周,刘女士因突发胃出血,晕倒在自己家中,后来被家人发现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因为是放假期间,所以医院不能立即办理住院手续;但是考虑到刘女士情况比较危急,于是便在急诊室输血抢救。刘女士直到第二天才办好住院手续。

因为刘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费用型保险,所以康复出院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出乎刘女士意料的是,保险公司只给付了住院后的医疗费用,而急诊室的4000多元并没有给付。

刘女士所投保保险条款显示,保险责任包含住院医疗(因意外或疾病发生住院医疗,对超过300元部分按90%~95%比例报销费用,每年限额10000元)以及床位补贴(按每日限额20元给付,最长可达180天),门诊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这让刘女士很纳闷。

事实上,像刘女士这样把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搞混淆的保险消费者很多,甚至更有一些消费者因为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符合理赔标准的医院就医治疗而被拒赔。

从这种意义上看,购买医疗险的保险客户,分清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并了解保险公司列出的可理赔范围的定点医院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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