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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伊斯兰革命与伊斯兰共和国的实践(3)

19世纪在与强调遵循圣训的阿赫巴尔学派的论辩中,什叶派教法学中以强调教法学家作用和人的理性作用的乌苏勒学派取胜。之后,什叶派宗教人士中疏离政治的态度虽然没有消失,但遵从乌苏勒学派学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影响的做法一直是宗教学者中的一种潮流。不过,即使对于强调教法学家作用的乌苏勒学派来说,霍梅尼的理论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革。宗教学者的权威被霍梅尼扩展到了一个过去从未涉及过的领域,即对国家的治理。也就是说,原本因为继承了隐遁伊玛目隐秘知识,因而被认为具有宗教知识权威和提供咨询能力的乌勒玛,如今还要继承伊玛目的政治权威,代替他行使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的权力。在《伊斯兰政府》一书中,霍梅尼对教法学家的作用予以特别强调,他称教法学家为伊斯兰信仰的堡垒、神圣律法的监护人。他从什叶派的历史得出结论说,伊玛目隐遁之后,公正的教法学家的功能相当于伊斯兰教先知和伊玛目的功能。组建伊斯兰政府,治理穆斯林社会,实施伊斯兰教法,捍卫伊斯兰信仰,正是教法学家不容推辞的宗教义务,而且优于其他宗教义务。因而在一个以伊斯兰为根本治理手段的理想政体中,教法学家必须承担先知曾担负的一切职责,包括直接治理国家。可以说,这一理论试图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由已经具备宗教权威的教法学家代行政治权威,克服传统什叶派理论中伊玛目隐遁之后,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分离带来的问题。

霍梅尼的设想在伊斯兰革命胜利后建立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部分得到了实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宣布伊斯兰教是共和国的基础,并正式声明以十二伊玛目派为国教。这些规定从基本法的角度确立了什叶派信仰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确定了伊朗新政权的宗教属性。霍梅尼“教法学家统治”的理论也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宪法第5条和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伊玛目马赫迪隐遁时,应由符合条件的宗教学者担任领袖。此人应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应该作为“效仿源泉”为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或是在没有公认的情况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教法学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推举。领袖的权力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指定宪法监护委员会十二人成员中的六个;任命司法部长;对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确认选举产生的总统;在最高法院或议会建议下罢免总统;赦免罪犯。显然,这里所说的“领袖”不仅是精神领袖,还是国家首脑。在一系列激烈的政治斗争之后,到1981年,政局基本稳定,霍梅尼作为领袖统揽全局,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别被霍梅尼的门徒所掌握,在霍梅尼作为革命领袖的绝对权威之下,所谓教法学家的统治下的三权分立体制基本确立。但是,这一相对稳定的格局背后隐匿着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什叶派历史上,类似布鲁杰迪那样,唯一一个效仿源泉得到全部什叶派信众效仿的事例绝少出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效仿源泉的确认没有什么一定之规,主要是取决于学识上的竞争和信徒的公认,因而往往出现数个效仿源泉并存的现象。他们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其意见同样有效。在伊斯兰共和国的体制中,根据1979年宪法规定,领袖应该是“效仿源泉”。那么,在多个效仿源泉并存的情况下,领袖是否必然拥有比其他效仿源泉更高的权威,他的意见和指令是否就具有优先性?即他的宗教权威是高于还是等同于其他效仿源泉?这些问题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另外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则是,教法学家统治和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能否长期并存。根据宪法第113条和121条规定,实施宪法、管理各行政部门的权力属于总统,总统虽不掌握军事、司法方面的实际权力,但也被赋予一定的政治权威。一旦政局发生变化,总统的权威就可能与领袖的权威之间出现冲突,或是借此挑战领袖的权威。

从理论角度来看,在作为什叶派社团知识精英的高级宗教学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赞同霍梅尼“教法学家统治”这一主张。反对者的意见主要分为两种。在一些人看来,“教法学家统治”的理论完全与什叶派传统思想相违背。20世纪80年代,相当一部分大阿亚图拉,即使他们不反对进行一场伊斯兰革命,也并不赞同由宗教学者来实施所谓“教法学家的统治”。对他们来说,教法学家最恰当的位置就是为国家的治理提供咨询。大阿亚图拉沙里亚特·马达里就是这种主张的代表,他认为应该成立一个由宗教领袖提供精神指导,由世俗的专业人员主持的政府。他公开宣称施政是政府的责任,领袖不应直接干预。

同时存在的另外一种意见是,赞同由教法学家进行统治,但对其理论背景和具体形态持不同的意见。一度被选为霍梅尼接班人的阿亚图拉蒙塔泽里是这方面意见的代表。1988年,蒙塔泽里的两卷本著作《教法学家的统治研究》出版。他的这本著作本应对伊朗革命后实施的教法学家统治作出合理性的说明,但是在对那些被用来论证教法学家统治的圣训进行深入研究之后,他得出的结论却与霍梅尼的理论不尽相同。他认为这些圣训并非都是信实的,其中一部分是伪造的圣训,还有一部分的含义被过分夸大了。而从那些信实可靠的圣训来看,认为某一个教法学家具有凌驾于其他教法学家之上的权威的观点是一种误读,被指定代行职权的是作为整体的教法学家,而非个人。不过,蒙塔泽里还是支持教法学家统治这一原则的,他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对此进行了论证。他认为,教法学家之所以具有权威,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本身所拥有的神圣权利,也是人民参与政治的神圣权利的结果。真主命人们互相协商咨询,以决定自己的事务、忠于自己的誓言。这些宗教责任构成政治关系的基础,因而成为伊斯兰政府的基础。因此在他看来,伊斯兰政府执行的是神圣的律法,而非人为的律法,有能力担任统治重任的只能是教法学家而非他人,民众应该从这些人之间选举出领袖,并忠实于自己的选择。也就是说在伊玛目隐遁期间,唯一具有合法性的统治形式是民众与统治者之间经选举而建立的契约关系。①他的观点强调人民主权和契约论,更多地带有代议制政体的特点,与霍梅尼所主张的教法学家的绝对主宰权存在不小的差距。

①TalibM.Aziz,“PopularSovereigntyinComtemporaryShi"PoliticalThought”,inL.Clarkeed.,Shi"iteHeritage:EssaysonClassicalandModernTraditions,P.187-188,GlobalPublications,2001.

蒙塔泽里虽然与霍梅尼的观点不完全一致,但是从某种意义来讲,他的理论正是解决前述教法学家统治的内在问题及其与共和体制矛盾的一种尝试。他的方案在承认教法学家具有统治权的同时,又承认人民主权,为解决多元化的权威体制提供了一种思路。因为根据什叶派传统思想,继承隐遁伊玛目权威的是作为整体的教法学家,这就意味着任何自认为有资格的教法学家个人都有权利对领袖的职位提出要求。而效仿制度的存在又必然会分散民众对领袖的忠诚。因此,他引进了选举和契约理论,一旦民众通过选举确定了领袖,并通过宣誓效忠建立类似社会契约的关系,其忠诚就自觉地转移到了领袖的身上。这样一来,领袖就对社会生活的

各个方面拥有了权威,本来靠民众拥戴赢得支持的其他教法学家便不能挑战其至高地位。但是,他的观点没有得到霍梅尼和其他宗教学者的赞同。1988年霍梅尼病重之际取消了蒙塔泽里作为接班人的资格,他的理论也就失去了实践意义。

早在伊斯兰革命胜利之初,一些激进的宗教人士还主张以更极端的方式来解决宗教权威与政治权威并存这一内在矛盾,那就是废除“效仿源泉”制度。他们指出,如果不对此进行修正,必将对新政体中的权威体系造成极大的危害。在拟定宪法草案的讨论中,胡加特·伊斯兰拉巴尼·阿姆拉什(RabbāniAmlashī)就主张把“效仿源泉”制度从目前“不尽如人意的状况中解救出来”,把这一制度完全转变为“教法学家的统治”。他认为,如果早点进行这一变革,伊斯兰革命会早十几年成功。①这种主张的理论依据是,之所以采用“效仿源泉”制度,是因为僭主掌握政权,什叶派宗教学者被迫远离权力。现在,政权已经回归,权威的二元分立就不应该继续存在。霍梅尼并没有下令废止或修改“效仿源泉”制度,但是他软禁了持异议的大阿亚图拉库米。1982年4月,库姆的17位宗教学者奉霍梅尼之命联合发表了一份宣言,撤销沙里亚特·马达里“大阿亚图拉”的头衔,原因是他不愿接受教法学家的统治。之后,部分亲沙里亚特·马达里的乌勒玛也遭到清洗。对一位大阿亚图拉进行降级处理,这在什叶派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①Said.Amir.Arjomand,AuthorityinShiismandWonstitutionalDevelopmentsintheIslamicRepublicofIran"inRainerBrunnerandWernerEndeedt.,TheTwelverShiainModernTimes:ReligiousCultureandPoliticalHistory,p.320,Brill,2001.

霍梅尼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几个“效仿源泉”之一,加上他领导伊斯兰革命的卓越功绩,使他能够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机构之上的权威,成为实施教法学家统治的最佳人选。教法学家统治的内在不稳定因素和其在现实中所遭遇的困难都因为霍梅尼的存在而暂时被掩盖了。

§§§第四节 教法学家统治的现实困境

1989年霍梅尼去世后,伊朗国内外环境都发生巨大的变化。领袖人物的离去也使各种矛盾和问题暴露无遗,其中就包括教法学家的统治和共和制政体并存、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归属不清的问题。此后,教法学家的统治接连遭受三次挑战。

霍梅尼去世之前,取消了原来由他亲自指定的蒙塔泽里的继承人资格,也没有另行指定接班人。此时,如果要遵循1979年宪法关于领袖资格的规定,从当时的诸位效仿源泉中挑选出一人,同时此人还要能够继续贯彻霍梅尼时期的政治路线,明显没有合格的人选。专家委员会于1989年6月4日推举哈梅内伊继任为领袖,显然有利于继续推行霍梅尼的治国方略,但是当时哈梅内伊的宗教称谓仅仅是位居中等的“胡加特.伊斯兰”,连阿亚图拉都不是,更遑论能够在整个什叶派世界具有权威的“效仿源泉”了。由他来继任领袖明显与宪法中规定的推举领袖的原则不符,其宗教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都受到挑战,实施教法学家的统治面临第一次危机。

对于哈梅内伊担任领袖,当时有四种不同的态度。第一种,支持教法学家的统治,认为哈梅内伊是最合适的人选,这是参政的宗教人士阵营中态度始终最为强硬的一派。第二种,支持教法学家的统治,但是不赞同由哈梅内伊来担任领袖。这派意见以蒙塔泽里为代表。他们认为担任领袖的首要条件是宗教学识,而且领袖并不具有超越其他一切人的权力。第三种,不接受教法学家的统治,认为这与正统的什叶派教义相抵触。当时在世的一些大阿亚图拉,比如胡里(MuSaviKhū"ī)就持这种态度,不过这些人不公开反对伊斯兰革命,对敏感问题惯于保持沉默。第四种,不接受教法学家统治,但是认为国家需要一位政治领袖,愿意接受哈梅内伊担任国家的政治领袖。

在这种情况下,持第一种态度的宗教人士从哈梅内伊继任之日起就尽力通过各种途径来证明他担任领袖的合法性。首先是一步步树立哈梅内伊的宗教威望,在一切公共场合直接称呼哈梅内伊为“阿亚图拉”。当时什叶派世界还有数位效仿源泉在世,要想推选哈梅内伊为新的效仿源泉没有必要,也无可能。其次是在同年修订宪法时,把由“效仿源泉”担任领袖的规定从宪法条文中删除,并且进一步扩大领袖的权力范围,赋予他规划伊斯兰共和国总体政策、监督整个国家体制的良好运行、进行全民公决、指定国家垄断的宣传广播部门首脑等新的权力。

在霍梅尼去世不久,170名议员和最高司法长官分别向他提出了修订宪法的要求,并得到了许可。修宪委员会由18位宗教人士、两位世俗人员和议会的5位代表组成,修订工作在霍梅尼去世之后一个月内基本完成。据称修订工作完全遵循了霍梅尼生前的指令。修改宪法中领袖资格的条款,就是霍梅尼的遗愿。据说霍梅尼去世前不久曾在一封信中声明,他从来不认为成为效仿源泉是担任领袖的必要条件,一个公正的穆智台希德同样可以是合适人选。与此同时,“教法学家统治”的支持者不断公开发表言论,营造舆论氛围。拉夫桑贾尼在周五聚礼的讲道中更是声明,领袖高于宪法,霍梅尼本人也允许在适当时候忽略宪法;每个人,包括穆智台希德都要服从领袖。①所有这些言论和做法实际上弱化了领袖作为宗教权威的角色,而扩大了他作为政治权威的权力和功能,从而也加深了教法学家统治与共和制政体之间的潜在矛盾。

①SaskiaGieling,“TheMarja’iyainIranandtheNominationofKhamaneiinDecember1994”,MiddleEastStudiesp.778,Volume33,NO.4,1997.

此后教法学家统治的支持者统一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1992年到1994年之间,什叶派世界的三位效仿源

泉胡里、格帕甘尼(MohammadGolpāygānī)和阿拉齐(Mohammad"AliArākī)先后辞世。领袖是否能借此契机继任为效仿源泉,重建其宗教权威,同时消除游离于政治体制之外的宗教权威对伊斯兰政府的威胁,这显现出教法学家统治所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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