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监的逃跑与治罪
潘俊英
太监,是指封建社会中那些被阉割了生殖器官专供皇家贵族役使的男性奴仆。在历史上又称寺人、宦官、阉官、宦者、内官、内监等,到了明清时期才叫太监。笔者在整理清宫内务府奏案时发现了不少有关太监逃跑与治罪的记载,材料非常翔实,且多不为外人所知。
清朝对太监的管理及对出逃太监的治罪
清朝鉴于明朝太监干预朝政的弊端,对太监的管理十分严格,建立了具有本朝特点的太监制度。顺治时在宫中曾立有铁牌,严禁太监干预政事,并限制太监品级不得超过四品,限定宫囿役使的太监不得超过3000人。康熙时设立“敬事房”,又名宫殿监办事处,专门管理太监事务,属内务府管辖。明定太监如有不法,许内务府先拿后奏。至乾隆时期,在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宫廷内已经积累了近百年管理经验的前提下,乾隆下令编纂了“宫廷法典”——《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和《国朝宫史》。在《则例》和《宫史》中,除了详细规定了太监的额缺、等级、职掌和待遇外,还对太监的管理和处分做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尽管对太监管理很严,太监逃跑的事,仍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逃跑六七次之多。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七月十二日内务府奏报拿获逃跑太监的供词上记录着,年仅35岁的太监许长贵已经是第六次逃跑了。针对太监逃跑的问题,在制订《钦定宫中现行则例》时,在其中“处分”条款下,制定了详细的处分细则条例。
条例规定:
1太监初次逃走自行投回者,责60板,减食5钱赏银一年;初次逃走被抓获、或两次逃走俱系自行投回者,均责60板后,发往吴甸锄草一年;太监逃走两次,内有一次是自行投回者,责80板后,发往吴甸锄草一年半;两次逃走均系被抓获者,责100板后,发往吴甸锄草二年;太监逃走三次、四次、五次者,无论是自行投回还是被抓获,俱责100板后,发往吴甸锄草三年、四年、五年不等。以上发往吴甸锄草之太监,俟期满后释回,均分拨外围当差。若五年期满释回后复行逃跑者,无论何种情况,均永远枷号惩示。
2凡发遣太监由吴甸逃脱者,即按四次逃走之例治罪,另责80板,再发往打牲乌拉给官兵为奴三年,期满释回,分拨外围当差;由打牲乌拉逃脱者,按五次逃走之例治罪,另责100板,再发往黑龙江给官兵为奴四年,期满释回,分拨外围当差;由黑龙江逃脱者,仍发回原处,永远监禁。
3昇平署之太监,初次逃走自行投回者,责40板,送交原处当差,三个月内不许告假外出;初次逃走被抓获,或两次逃走俱系自行投回者,均责60板,仍交原处当差,半年不许告假外出;两次逃走之太监,其中只一次是自行投回者,责80板,仍交原处当差,一年不许告假外出;两次逃走,俱系被抓获者,责100板,仍交原处当差,两年不许告假外出;三次、四次、五次逃走,无论投回还是被抓获,均责100板,分别枷号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不等,再交原处当差,两年不许告假外出;六次逃走者,无论何种情况,均永远枷号惩示。
4凡太监逃至山东、山西、河南及东北三省者,无论抓获或在当地自行投首,均不计逃走次数,俱枷号一年,发往黑龙江给官员为奴,遇赦不赦。若逃至其余省分,即为越省远扬,无论抓获或自投者,均永远枷号禁闭。若在外犯案,则按律办理,对容留之人,按容留匪徒之例治罪。
条例还规定:
逃走太监着予限两日,该总管即行具奏,交总管内务府大臣饬令番役上紧严拿,不可疏懈耽延时日。逾限该总管不行具奏,一经查出将该总管惩办并迅速行文给该衙门一体查拿。
据乾隆朝奏案记载,太监逃跑是由内务府根据宫殿监督禀报奏明,由本衙门管番役官员严行缉拿,亦行文刑部、都察院、提督衙门令其缉拿。凡初次逃跑被拿获的太监照例发往瓮山锄草一年。所谓锄草,即是罚做苦役,也是刑法的一种补充。锄草太监一年期满后,交与畅春园总管太监管束当差,不得出门。瓮山也就是今天的颐和园万寿山,过去曾经是关押宫中犯罪太监的一个重要场所,从康熙三十年(1691年)开始,犯罪太监多被发往瓮山的马棚,这里就成了太监的监狱。凡初次逃跑自行投回的太监,照例枷号三个月,鞭100交与掌仪司充当苦差。所谓枷号,就是在脖子上架上一副沉重的木枷,从早到晚在外站着、跪着,即便是刮风下雨也不许进屋。凡二次逃跑被拿获的太监,照例鞭100发往瓮山永远锄草。为了防止太监再次逃跑,重犯还要戴上锁链。从乾隆十二年(1747年)内务府的一份奏折上看到,当时瓮山关押着13名太监,其中戴有9条锁链的就有7名之多。到了清朝中后期,更多的太监是关在景山或南苑的吴甸做锄草苦役。
太监逃跑与治罪的真实记载
从奏案中可以看出,内务府在制定了严格的宫规法纪的同时,执法也很严格。
例1:据奏案记载,乾隆五年(1740年)二月初八日内务府奏报,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二十三日据宫殿监督领侍苏培盛等禀称,打扫处太监梁凤外走,经具奏奉旨交与内务府总管缉拿。随交与臣衙门管番役官员严行缉拿,亦行文刑部、都察院、提督衙门令其缉拿在案。乾隆五年(1740年)二月初七日外走太监梁凤自行投回,经臣衙门奏明,随将梁凤以枷号三个月,鞭100交与掌仪司,令其充当苦差。乾隆六年八月初五日内务府又奏报,查得太监梁凤因外走被饶阳县拿获,复诱哄差役等到伊家下,乘其睡熟之际私行外出,捏称自行投回,经臣衙门将梁凤照初次逃走被拿获例发往瓮山锄草。对此案乾隆下旨:“知道了,太监梁凤非与别太监等可比,着锄草三年,钦此。”
例2:据奏案记载,乾隆五年(1740年)闰六月十四日内务府奏报,乾隆五年(1740年)四月十二日据宫殿监督副侍周世辅报称,圆明园太监孔进孝外走于本年六月十八日拿获到案,因看得孔进孝与太监形容有异,故详细讯问。据孔进孝供称,现年31岁,是13岁时净了身子进宫,后来身子渐长以致不净。据掌仪司太监董成禄等结称,验看得孔进孝身体不净是实。因有先例在案,今孔进孝身体既然不净,应照例给予执照,逐令其回籍为民。由此可见,此种情况不仅可以不治罪,还可以出宫为民,真是“因祸得福”。
关于太监逃走与投回原因的分析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太监逃跑呢?为什么许多太监逃跑后又“自行投回”呢?
宫中虽有少数太监因受宠而名声显赫,但更多的太监实际上是终身服苦役。从被阉割后入宫的那天起,他们就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他们有着苦难、屈辱的童年,有着残缺的身体和残缺的生活。除了要忍受身体缺陷的耻辱,还要时时刻刻谨慎小心,事事处处低调做人。在主子面前他们必须是最听话、最驯服的奴才。而主子从来就没把他们当人看,他们只有循规蹈矩,老老实实地侍候主子。稍有不周就要受到体罚责打,赏银还要被扣除,而得不到丝毫的同情与可怜。他们得不到父母和家人的关爱,每天只有劳累、训斥、责打相伴。心灵没有依靠,人身没有自由。用太监自己的话说是“管的甚严受不了”、“逃走是怕挨打”。他们要在几十年漫长的岁月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严厉的宫规下毫无选择地从事着简单、枯燥的劳动。漫漫长夜无尽头,他们无法忍受这痛苦难耐的煎熬,十分向往宫外正常人的生活。所以太监以各种方式同自己的命运抗争,其中逃跑是清宫太监最普遍的一种抗争方式,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寻找机会逃跑,逃跑的人数逐年增多。
那么逃出去的太监为何又要自行投回呢?其一,在宫外他们无法藏身。自清初以来,在全国已经建立起十分完备的保甲户籍制度,对那些带有明显面貌特征的太监来说,犹如天罗地网一般,没有内务府颁发的路引和执照,他们寸步难行。因此许多逃走的太监东躲西藏,最终还是因为走投无路而自行投回领罪。
例3:据奏案记载,乾隆五年(1740年)正月二十八日内务府奏报,乾隆四年(1739年)八月初九日熟火处太监范忠逃走,于本月二十七日被贝勒弘明送回。据范忠供认,他先逃回老家河北大成县,因在家住不成,又逃到古北口的一个寺庙出家当了和尚,后来被发现是个太监,老和尚不让他留在寺中。万般无奈他逃回京城,改换姓名,被认识的朋友卖到贝勒弘明家做事。后事情败露,范忠被贝勒弘明送回。因为是被送回,所以不能视为自行投回,要按被拿获治罪。由此可见,太监逃出宫外想要藏身,是多么的艰难。
其二,是在宫外他们无法生存。太监都是被阉割而丧失了做人的权利与尊严的男性奴仆。在宫里做不了正常人,逃到宫外也是一样,在宫里虽然挨打受骂,可还有一份糊口的差事,到了宫外,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根本没有维持生存的能力。正常人还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呢,更何况从小就进宫当了太监的他们呢?找不到差事就无法生存,回宫虽要受罚领罪,可好歹还能活下去。
其三,是他们不被社会理解。作为太监,他们无法享受到与正常人同等的待遇,他们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理解,人们给予他们的,更多是轻蔑、嘲弄和厌弃。所以这些逃出去的太监更自感卑贱,同时他们也知道了日夜向往的,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本来就是梦想。他们最终发现,除了做太监,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别的生路。
其四,是想减轻责罚。自行投回治罪比被拿获治罪要轻得多。前面所举太监梁凤逃跑的例子,足以说明了这个问题。太监梁凤是初次逃跑,他狡辩是自行投回,就是想被从轻治罪,被拿获治罪是要被罚到瓮山做锄草苦役一年,这是一般人忍受不了的。而投回治罪是枷号三个月,鞭100交与掌仪司充当苦差,相比之下,罪要少受一点儿。
清宫戒备森严,太监何以能逃出?
清宫太监逃跑的人数逐年增多,人们不禁要问,既然紫禁城戒备森严,门禁严格,宫禁制度甚严,太监怎么逃得出去呢?
紫禁城不仅是帝后的起居之所,也是全国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心。禁地的安全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从奏案中看出,禁城重地,稽查极严。太监一般不准出宫,出宫要请假,制度十分严格。太监出入禁门,皆由内务府给予腰牌,并要经过守门护军严格验明,才能放行,没有腰牌不能出宫。所以一个太监想要逃跑出宫,关键是要有这个决心,等待和寻找机会。所谓寻找机会,往往都是太监借出宫办理各项差事为由,然后再找机会脱逃。《则例》规定,太监遇有祖父母及父母出丧事故、弟兄叔侄等人婚娶之事可以给假。太监遇有奉命随皇帝出巡之前,可以给假备办随身所用物品。这对太监来说,应该又是一个可脱逃出宫的机会。
例4:据奏案记载,乾隆五年(1740年)二月二十四日内务府奏报,据办理畅春园事务郎中七十禀称,太监成贵原是御茶房太监,因外走被获发往瓮山锄草一年,期满奉旨交与畅春园当差。成贵并不改悔,于本月十六日夜间越墙外走,今被拿获,情由甚属可恶,应将太监成贵照例鞭100发往瓮山永远锄草。由此可见,真正能越墙脱逃的地方是在畅春园。
从以上可以看出,森严的宫禁,禁不住太监的心,只要他们下了要脱逃出宫的决心,他们就会千方百计,一次又一次地寻找机会脱逃。而正是因为他们在宫内长期居住,了解并找到各项规章制度的弱点,才有可能有可乘之机。
另外宫禁制度的废弛,也是太监得以逃跑的另一个主要原因。自嘉庆朝始,宫廷警卫制度逐渐废弛,宫内事故屡屡发生。嘉庆十年(1805年)内阁中书屈镇廷在景运门被人窃去海龙褂后襟;太监于进忠之侄,在外膳房居住两个月投井身死。更有甚者,嘉庆十八年(1813年)竟发生了天理教徒勾结太监,里应外合打入禁城事件。道光以后,内忧外患,宫廷治安每况愈下,所以太监逃跑的事件就更多了。
据奏案统计,乾隆四年(1739年)十一月至五年十月,番役处一年拿获逃跑太监有7人;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六月至五十九年五月,番役处一年拿获逃跑太监有22人;嘉庆十三年(1808年)七月至十四年六月,番役处一年拿获逃跑太监有37人;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一月至七月,番役处仅半年拿获逃跑太监竟达到233人。
逃跑是太监的抗争,自行投回是太监的无奈。就这样,忍耐——逃跑——投回——再逃跑,发展着,反复着,演绎着太监的痛苦人生。
雍正严惩护军鸡奸案
宋小明
雍正十三年(1735年)五月二十一日,一个普普通通的夜晚,空旷的太和门前冷冷清清,月亮高挂在空中,在月光的照射下,紫禁城里的内金水河,泛着一道道的银光,夜色下的汉白玉栏杆也显现出瘆人的白色,更透着皇宫大内的神秘恐惧,令人不寒而栗。这时,忽见一个身影缓缓来到内金水河边,他用手不停地抚摩着汉白玉栏杆,想起刚才发生的事情,禁不住掩面而泣。
他呆呆地望着河水,无助地擦去脸上的眼泪。少顷,他猛然站了起来,显然是做出了最后的决定,愤愤地一拍石栏,毅然决然地跨过栏杆,纵身一跃,跳进了深深的内金水河中。这时不远处的黑暗处,只见一人窜了出来,一边跑一边喊道:“快救人,有人跳河啦。”夜深人静,喊声划破了夜空,惊醒了正在酣睡的其他护军。众官兵闻声急忙爬起,纷纷跑来相救。可终因天黑水深,打捞不便,忙活儿了好一阵,方将落水者捞起。但由于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未及,不幸身亡。
经查死者是正白旗蒙古护军德胜。他为何深更半夜独自跑出来哭泣?又为何投河自尽?问谁都说不出所以然来,众人都感到十分蹊跷。掩盖是不可能的了,只好逐级上报。雍正皇帝闻知此事,倍感震惊。皇宫内如何能够随便死人?无端地自寻短见,必定事出有因。遂谕旨兵部衙门,仔细查拿究办,并随时上报审案结果。
兵部衙门接旨,自然不敢怠慢,急忙会同刑部等衙门会审。调查结果大出人们的预料,而且十分的简单明了:那晚是德胜当值夜班。据闻,德胜于前日即感头晕,身体不适。是晚实属强撑着前来值班。至夜晚时分,德胜起身去小解时,因头晕不适,站立不稳,意外跌落午门河内。这时,其他的坐更人,听到外面扑通一声水响的声音,急忙唤醒众人,从河中捞起德胜,但因溺水时间太久,气断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