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我去探望伯父的时候,他老人家还在院子里给花浇水,气色很好,精神也不错,没想到才四五个月,他就与世长辞了。老伯父年过七旬,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这次病症突发,急救无效,确实也是无法挽回的。
我们怎能忘记,为战胜洪水,他以自己的身体,挡住了堤坝崩溃的缺口;为了发展粮食生产,他带领社员上南山垦荒。夜校里,还留着他当年坚持扫盲班学习的煤油灯;村道旁,仍长着他义务种植的钻天杨。治穷致富的蓝图上,他画下了清晰的一笔;两个文明建设的征途中,他吹起了号角。他的一生是多么平凡,可是他的品质又多么高尚!他的精神长在,他的事业永存!
×××同学及您的全家,对于伯父的辞世,我们和你们一样,也是心如刀割,我们要一起化悲痛为力量,继承伯父的遗志,告慰伯父的在天之灵。
安息吧!敬爱的伯父。
除了狭义悼词外,广义的悼词,包含范围就大多了,写法上也更为多样。既可以写成记叙或议论的文章,也可以写成优秀的抒情文章。篇幅也可长可短。但有一点要注意:悼词务求真挚朴实,切忌虚夸艳丽。
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也可列为治丧中使用的一种实用文书。
遗嘱既可以自己写,也可以请别人代写。自写即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代写应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由其中一人代写,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由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名。
遗嘱的写作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名称。即“某某遗嘱”。
(2)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住址。
(3)遗嘱的主要内容。这是主体部分,它包括立遗嘱的原因和目的,如“因年老多病”、“病危临终”、“因子女较多,需要妥善安排继承”、“因无子女,由邻居或亲戚照顾”等;将要处理的财产、物件名称和数额;财产由谁继承,或赠国家、集体,或无偿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其他一些要求。比如有的人还要求将自己的遗体捐赠医院解剖、献给医疗事业等,均可在遗嘱中说明。
(4)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盖章,并注明立遗嘱的时间。
为使遗嘱有法律效力,一般要由立遗嘱人亲自办好公证手续。
例文:
××遗嘱
立遗嘱人××,男,现年八十五岁,××市人,现住××市××区××大街号。
由于我年老多病,体质孱弱,近来尤感严重,鉴于自己无亲生子女,平时生活照料全由单位领导××承担,所以在我逝世之后,愿将我的全部财产(包括12号院内小楼一幢、全部家具、存款贰拾万人民币)无偿赠给××同志。我的后事亦由××全权料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恐后无凭,特立遗嘱为证。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证明人:××(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公元二00×年××月××日
墓碑与墓志
墓碑与墓志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文化之一,几千年来一直活跃在人们的生活中。
1.墓碑
旧式的墓碑有两种形式,一是标名碑,即只在正面刻墓中人的姓名、立碑人及立碑时间,碑的背面不刻任何文字。标名碑一般在正面中间大字刻墓中人之名,简单的只刻“之墓”,大部分则连带称呼—起刻上,碑的左下刻立碑人名和时间。墓碑一般由子孙来立,所以墓主的称谓多为祖考妣(祖父母)、先考妣(父母),也有在姓名下加府君、太府君、太夫人等尊称的。旧时忌讳对长辈直呼其名,所以一般在姓名后加公(男性),构成双音节结构,再加“讳”(一般稍偏向右侧)字,下接名字。封建社会重男轻女,女性的名字不被重视,墓碑不刻,只在其姓氏前冠以丈夫的姓氏,写成“氏”。落款的立碑人,先要写上与墓主的关系,如孝男、孝孙等,接着写名字,如果是几个子孙一起立的,一般中间为长子,以下从右至左按排行把名字都刻上。如果名字中的序辈字统一,则只在中间刻一个即可,其他的字平衡刻在它的下方。立碑人姓名字体要小,位置靠下,立碑日期也如此。新式墓碑碑文较简单,只写“先父××之墓”即可。
有的墓碑不只标名,还要在背后刻碑文。碑文的内容一般为姓名、世系、籍贯、行为事迹、学术文章、年寿、逝世年月、子孙大略、葬时葬地,最后是押韵的铭文,这种带铭文的碑文也就是所谓墓志铭。新式的墓碑也有在背面刻碑文的,内容一般概述逝者的生平事迹。这种墓碑对于铭记烈士、名人的事迹等,有一定的意义。
墓碑文一般包括姓名、籍贯、家世、经历、功绩(包括著述)、品德、逝世时间、葬地。这是正文部分,用散文写成(亦有韵文者)这一部分称为志,有时在“志”之前加点序文,称为序。最后是铭,多用诗赋体写成,是赞颂部分。故一般认为,碑文由序、志、铭三部分构成。其实在写作过程中,有的三者俱全,有的只有志和铭,有的只有序和志。特别是后世的墓碑文、墓志文,多有变异,称为“变体”,干脆是序志为一而无颂诗。总之碑文的书写,应随时变化,不必拘泥于陈规。
2.墓志
为了使墓碑免于损坏,有人便把墓碑埋在墓中,即使地貌变迁了,也知道墓中埋的是何人,于是又有了墓志。
墓志较小,一般为正方形,且要刻石加盖,上书某朝某官某人墓志,叫“书盖”。有了“篆额”和“书盖”,碑文、墓志的前面就不必再刻题目了。当然也并非绝对不能。如果是夫妇合葬墓,书题不书妇名亦可,但要在文中说明。
墓碑、墓志的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志求简明,碑尚丰丽。
3.撰写碑文时的注意事项
(1)事迹要真实,重点要突出。墓碑墓志,就其中心来说,就是要通过对逝者品德、业绩的记述,为其歌功颂德以励后人。因此,事迹必须真实,切忌虚拟和浮艳。人的一生所作事情颇多,撰写碑志需择其要者而书之,且勿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冲淡重点。只要选择二三件甚至一件突出事迹,详加记述,便足以表现人的思想品德和才能。
(2)弃旧扬新,评价公允。人类的精神风貌、道德观念,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既有历史的继承性,又有时代的变化性。有些精神品质、道德观念有一定的稳定性,古今相承皆可为用。诸如公正无私、清廉持政、英勇无畏、坚贞不屈、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孝敬父母、礼贤下士、兼听则明、刚正不阿等即是。而有些观念,诸如多子多福、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吃喝玩乐尽情享受、女人应为亡夫殉节、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等,均应抛弃。撰写碑文时务必注意。
(3)语言精练,篇幅短小。碑文是为亡人树碑立传,除求事迹真实突出外,在用语上应力求精练、准确,句子不宜过长,文章应短小精悍、意蕴感人。碑文一般在千字之内。以七八百字为宜。墓志更短,一般在五百字之内,以三四百字为宜。
(4)切忌过俗,重视文采。人物传记属历史范畴,它既不能与历史等量齐观,又不能忽视其历史性。如此,便决定了撰写墓碑、墓志,在遣词造句、语言运用上必须讲究。一般短小精悍的碑文,既可以当历史著作看,又可以当文学作品读;既可经得起历史考验,又可供文人学士观赏。因而既要避免俗不可耐的方言土语,又要避免辞藻的玩弄与堆砌,应做到文而不古,雅而不艰。
撰写碑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求作者必须有较高的思想认识与理论水平、丰富的社会阅历、广博的知识与深厚的文化功底。
例文: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