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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统筹兼顾,开源节流——采购管理(4)

第五条如果发现所装载的物资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时,经初步计算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者,收料人员应即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并尽可能维持异常状态以利公证作业。如未超过5000元者,则依实际的数量办理收料,并于采购单上注明损失数量及情况。

第六条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者由公证处或代理商确认后,物资管理人员开立索赔处理单呈主管核示,核实后送会计部门及采购部门督促办理。

物资待验

第七条进厂待验的物资,必须于物资的外包装上贴材料标签并详细注明料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厂日期,且与已检验者分开储存,并规划待验区以便于区分。

第八条收料后,收料人员应将每日所收物资汇总填入进货日报表作为入账销单的依据。

数量超出的处理

第九条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部分应予以退回。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物资,其超交量在3%以下,由物资管理部门收料时,在备注栏注明超交数量,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后,始得收料,并通知采购人员。

数量短缺的处理

第十条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可免补交。短交如需补足时,物资管理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处理。

急用物资的收料

第十一条紧急物资于厂商交货时,如果物资管理部门尚未收到请购单,收料人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始得依收料作业办理。

物资的验收规范

第十二条为利于物资检验收料的作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就材料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所需的物资质量研定物资验收规范,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物资检验结果的处理

第十三条检验合格的物资,检验人员在外包装上贴合格标签,以示区别,物资管理人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

第十四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物资,检验人员在物资包装上贴不合格的标签,并在物资检验报告表上注明不良原因,经主管核示处理对策并转采购部门处理及通知请购部门后,再送回物资管理部门凭此办理退货,如特采时则办理收料。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生产部起草制订,由生产总监核定并报总裁批示后启用。

五、一般物资采购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品名种类规格单位数量备注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

(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退还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第六条验收方法。

(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预付货款(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八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第九条运输及保险。

(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

第十条运输费用负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年月日

六、工业品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七、工矿产品采购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出卖人(全称):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注: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注: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投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注: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费用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注: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注: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贷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注: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注: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贷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者,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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