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其实行价内征收,属于价内税。
企业应纳营业税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营业税,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营业税,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营业税。
由于我国现阶段仍实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对不同行业企业根据不同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在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营业税金科目,分别进行处理。
一、服务业营业税会计处理
从事服务业税目业务的企业较多,范围也较广泛,如代理、旅游、饮食、仓储、租赁、广告等。这些企业所执行的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同,如旅游企业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仓储业中有些企业执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对经营不同税目的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也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某旅行社2010年7月共获得营业收入202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包括:
(1)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00000元。
(2)其他收入420000元。其中包括:将其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转让给某单位,共取得价款320000元;其余100000元按税务机关认定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3)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旅行社旅游费30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980000元;
该旅行社按税务机关核定以10日为一期纳税,以上月税款为基数预缴,月度终了后申报纳税。企业6月份营业税税款为45000元。
解析:
(1)预缴营业税。企业于11日、21日、31日预缴1~10日、11~20日、21~31日企业应缴的营业税时,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5000÷3)15000
贷:银行存款。
(2)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中属于企业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按规定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营业收入和税法规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一定差异,因此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需对营业收入进行一些调整:
首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作为组团社的营业成本,并不冲减其营业收入。而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外或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则“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2020000-420000)-400000-300000=900000(元)
应纳税额=900000×5%=45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计算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320000×5%=16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计算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980000×5%=49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则6月30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有关资料如下:
则下月初企业申报纳税时,应补缴税款=110000-45000=65000(元)。
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娱乐业营业税会计处理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酒吧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也是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或 借:经营成本――经营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或应付账款――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三、服务娱乐业综合案例分析
某饭店(中外合资企业)2010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21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22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19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3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190000元
点歌费9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15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13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户、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100000+2200000+1900000+300000)×5%=6500000×5%=325000(元)
按照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该地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则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190000+90000+150000+130000)×10%=560000×10%=56000(元)。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25000+56000)38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假定该企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则月终后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