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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夏、宋文书比较研究(1)

第一节 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探析

在有阶级、有竞争的社会里,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和政党都有自己的秘密,都需要制定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文书档案的保密历来为古代统治集团所高度重视。早在殷周时期就首次创立了文书档案的保密制度,王室活动形成的官文书(如甲骨文辞)多藏于王室地下秘室,“约于西周时,创制了用金属封缄的匮子,称‘金藤之匮’,用来收藏一些最机密、最重要的档案。如武王于开国后病倒,周公眼见王朝初立,天下未定,不能失去武王,就祈求祖先神灵,愿以自己代武王去死。这一记录就藏于‘金藤之匮’中。这一方法为历代王朝所继承,如《汉书·高帝纪下》记载,刘邦与功臣‘剖符作誓’,将盟书封存于金匮石室,藏于宗庙。”春秋后期,开始用印章封印重要文书传递,以防内容被窃视。战国时,上下来往公文的传递,均规定用官章封印。当时对玺印或官印,都要严加保管,如有盗窃玺印者,处以死刑。到了秦汉以后,统治者对文书档案保密工作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求。《全后汉文·明帝纪》中记载,东汉明帝曾说:“尚书盖古之纳言,出纳朕命,机事不密则成害,不慎欤!”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个封建政权都加强了文书档案工作中的保密措施,唐代则以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文来防止文书档案的泄密。两宋和西夏的文书档案保密制度又是如何呢?我们根据史籍记载来研究和探析两宋及西夏的文书档案保密制度,以求教于同行。

一、西夏文书格案保密制度

西夏是我国中古历史上唯一在宁夏并以银川(时称兴庆府)为中心建立的以党项羌族为主的民族封建割据政权。从唐代以来,它“世居西北,历代廓增”。西夏建国后,又经历了190年的历史。在这期间,“西夏王朝建年号、置都城、立官制……制法律,备一代典章制度”。这说明西夏有完善的政治制度,而规范的文书档案保密制度,更是成为巩固西夏****统治的有力工具,因此受到西夏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证。现就散见于西夏《天盛律令》及其他汉文史籍的有关记载,对西夏文书档案保密制度略作分析。

(一)机密文书档案的保密

西夏建国前后,始终处于一种烽火连年、灾难频仍的局面,时而和辽抗宋,时而又联宋抵辽;同时为了扩大疆土,保持相对独立性,又入侵临近的小国。在这种状况下,保守国家机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西夏国对机密文书档案的泄密及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天盛律令·失藏典门》中规定:“写秘事及牒诏书,兴兵文书、恩敕等损毁、盗隐、亡失等之罪,依所定判断。”西夏将这一法律规定的情况分成不同类型进行阐明,条分缕析,细致明确。

第一,失报告族人议逃、施行追捕等机密文书而造成后果者当绞杀,“国内秘事中有自多族部议逃以上数种事兴起者,以计谋施行捕逃语及干连人部分未制捕等时,欲受贿而盗隐、损毁文字者与犯罪者同。其中无心失误而失之时,推问中有疑则当绞杀,无疑则徒六年。若推问已毕,典已置库中而盗隐损之者,徒三年,失之则徒二年”。

第二,失敌属州归降文书、两国间所写牒敕、誓文等时,要视时节奏报上司处理,“盗隐、损毁、亡失所记文书秘事中,有言敌属州、府、军、郡、县、城、寨、经略、同知、安抚、头领、佐官,其他族部人同归降者,有言子信物、受迎遣法头项文书,及两国间写牒敕、誓文,接壤邻国分予我等之地,四方接壤诸侯日其当归附等时,于所谋事有疑无疑,轻重如何,视时节语义,奏报实行”。

第三,失、盗兴兵火急文书者,绞杀,“持边中兴兵火急文字者,局分人失之及他人盗之等,当绞杀”。

《天盛律令·背叛门》中规定,为谋判者提供机密并策划造反者,处以极刑。“诸人往来敌界,提供密事,及为敌人侦察、隐藏等者,其人计划投降他国,则与判逃同样承罪,家门连坐,畜物没收,当依判逃已行法办。所捕获侦察者,皆以剑斩之”。

《天盛律令·使来往门》同样有如此的规定,不准泄露朝廷及军事机密,若泄露者要给予处罚,“此外说内宫事项秘密者,所说种种秘密有何口明,行迹难以确定,按时节视其所言情节,奏计实行。又往说军马内口者,最初说语者徒十二年,互语者徒十年。臣僚智能差,说谋略秘密时,最初语者徒六年,互语者徒五年。与他国使人谈论,亦依所说承罪,其法依前述法实行”。

《天盛律令·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文书传递人员由于粗心大意丢失文书,造成秘密的泄露,按律当绞杀。若在审判中,丢的文书找回来了,依律当判五年苦役,如果已经定刑,尔后找回来了,依律当判处六年苦役,“执符出使处大意失符者,当绞杀。判断未到而得之则徒五年,判断之后得之者徒六年”。

由上可以看出,西夏制定如此严厉的保密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强化西夏国文书档案的保密意识,严防秘密外泄,从而保证了西夏国能够持久稳定地发展并抗衡于宋辽。

(二)一般文书档案的保密

据西夏《天盛律令》记载,西夏一般文书档案的保密措施也是很严格的,而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规定。如西夏军用文书的保密规定,不经允准,不得翻阅军册,“军案内置官簿者,不准诸人随意来司内及拿到司外看阅”。若不遵守这一规定,随意看阅或拿到司外者,要进行制裁,“违律时,如系司内人,则随意查阅者及局分人等一律徒六个月:如系拿到司外,则阅者及局分人等徒一年”。由此可看出军用文书保密的重要性。又如对了解掌握诏令文书的官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其保守秘密,一旦泄密,依照所定法律,给予严厉的制裁,“不许军马、习事中令旨、军旨、台旨、帐下指挥等传行谕文。假若违律时,传行者之罪当视其罪情奏告实行,持谕文传行者徒二年,听者徒三年。”西夏还制定了一些严厉的措施保守皇宫内秘密,“不许泄露一种密语于外。若违律将内宫头项大小密事漏泄于外时,徒三年。其中系内外大语而使漏泄大语者,有种种密事,尔时视其时节、情节奏报实行。”《天盛律令·矫误门》规定,凡密封件必须经大人处查验后启封,否则要处罚,“诸局分人记、文书应由大人处校而启封,不许自行启之。违律时,是密事则与泄密相同,此外再视语大小,启视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此外,由于受贿等因素而导致泄密,如因文书官员贪赃枉法、管理不善、松懈对待,使文书损毁、盗隐、亡失等而泄密,仍然要受到处罚。《天盛律令·失藏典门》规定:“诸司为种种文书,行之未毕及已毕,已藏置中,受贿盗、隐、损失等罪,依所定实行。其中盗、隐、损之中有相议,则以从犯判断。”这里还对受贿而导致出现的不同泄密事件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文书正在形成过程中,被局分以外人所盗,其文书官员释放、未释放或无心失误而导致文书被盗时,其文书官员都要承罪,“局分以外人等着手盗、隐、损失文典时,释放有罪人,则当与有罪人同;未释放有罪人,则当比有罪人减一等。无心失误失典者,有死罪及长期徒刑罪徒三年,有自徒六年至徒四年罪徒二年,有自徒三年至徒一年罪徒六个月,有自徒一个月至杖罪笞十。”

第二,获罪者因逃避罪责而偷盗文典销毁罪证者,“当于前所有罪上加一等”。其中已是无期徒刑或死罪者,不再上加一等,只“无期徒刑笞八十,获死罪笞一百”。其他情形按照获罪轻重,与以前所犯罪情比较,“从重者判断”。

第三,文书已置典中,除上司要求查阅之外,不许文书官员贪收雇值盗隐及索予损坏,若损坏,“予者一律比局分人失典罪加一等”。

第四,案头、司吏及其他局分人“当为记名之罪,受贿而盗、隐、损毁文典者,当比局分人失典罪加一等”。

第五,官文书“行之已毕”,而已“藏置中”却“被盗、损时”,处二年苦役;如果无意失之时,则判处一年苦役。

第六,移军册以及赏赐臣民、陛任官事等的文书,“行之未毕而盗、隐、损之时,徒三年,无心失误失之则减二等。行之已毕,已藏置中,盗、隐、损之及失之等,比前述盗失二等罪情当各自减一等。”

第七,“盗、损种种官方文书”,应按受贿钱数多少计算,根据偷盗法的规定,且与前面几种情形相比较,“从重者判断”。

第八,得到官方所失文书而不交局分处者,也要治罪,“得之者识文字则徒一年,不识文字则徒六个月”。其中得文书者已经知道文书是何人丢失,但有意隐瞒或损毁,这时“识不识文字,当比前述罪加一等”。

第九,西夏为了缩小泄密范围,尽可能挽回一定的损失,又规定盗、失、损文书时必须限期追回,若追不回者要承罪。如“失自引导族部逃以上要言及兴兵火急文书等者”,若在规定时间内追回,不追究责任;限期至,不管最后追回与否,都要按律“承全罪”;如果“失秘事及写牒诏等者”,在三日以内追回者,不追究责任,如果三日以内追不回,就要依法承罪,若已承罪而后又追回者,“当减三等”判罪。特别是对“失降恩者”,要求立刻追回,“于限期内往至者罪勿治。若逾期,得与不得一律稽缓罪法判断,不须减罪”。若文书官员因忙于公事而使文书被盗,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死罪、长期徒刑应得四十日劳役,二十日尔外,大小公事当于十日期间寻得”则不治罪,若逾期追不回,当要依法治罪,如果治罪之后追回者,则当减三等判处。若失文书为普通文书,也要限一个月内追回,追回不治罪,追不回依律治罪,已治罪后又追回者依律当减三等判罪。

第十,委托代理保管文书而丢失者也要依法处理,“本局分已遣出不在,其状典已委托相共事者,尔后亡之者,原局分罪勿治,相共事失之者依法判断。”

二、宋代文书档案的保密制度

宋代的文书档案工作在中国古代文书档案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曾经发挥过很大作用,为宋以后历朝的文书档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研究宋、夏文书档案保密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机密文书档案的保密

两宋先后处于辽、金、元及西夏长期威胁之下,外患甚重。辽、金、元、西夏为攻灭宋,不断派奸细或收买内奸,搜集宋朝的军事、政治、经济、人事等情报。鉴于这种严峻形势,两宋统治者一直非常重视文书档案的保密工作。为此,宋代在唐代的基础上又强化了文书档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据宋代有关史籍记载,宋王朝对机密文书档案的保密有明文规定,若漏泄机密大事者,当处以绞刑,“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判之类。‘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其知谋反、大逆、谋判,皆合密告,或掩袭寇贼,此等是‘大事应密’,不合人知。辄漏泄者,绞。注云‘大事,谓潜谋讨袭’者。讨,谓命将誓师,潜谋征讨。袭,谓不声钟鼓,掩其不备者。”又规定“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即传写国史、实录者,罪亦如之”,即边防要事应当以机密公文下达的,不得公开榜示和雕刻传行。此外,宋代边事繁多,辽、金、元、西夏先后攻扰,千方百计搜集宋朝情报。宋朝为了不使文书档案的秘密外泄,于是又创造了公文的实封制度,“即官员呈奏的文书如事关机密、灾异、狱案、军事等,皆须将其封皮折角重封,两端盖印,无印者书官名,封面不准贴黄。在外奏者,只贴‘系机密’或‘急速’字样。如依例实封的公文不实封,主要官员要受惩罚。”宋代的文书档案保密制度甚至涉及国人的著述,据沈括《梦溪笔谈》记载:“凡国人著述,惟听刊行境内,有传于邻近者死。”对于皇帝颁发的诏令文书,更是严加保密。宋英宗于治平三年(公元1066年)三月,下旨诏令文书不准刊行,“敕文春秋颁降条具勿印刊”。宋哲宗于元熙五年(公元1090年)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书,不得写录传布。”宋孝宗于淳熙三年(公元1176年)九月下令:“自今通进司承受御制文字,依旧用黄绢夹袋,令监官重封。”

(二)一般文书档案的保密制度

宋代对一般文书档案的保密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宋朝规定,“诸私雕或盗印律、敕、令、格、式、刑统、续降条制、历日者,各杖一百,许人告”;诸举人程文辄雕印者,杖八十。事及敌情者,流三千里,并许人告诸架阁库文书,所掌官吏散失者,杖一百诸盗应架阁文书,有情弊者,徒二年,不以赦降原减;凡以制书、官文书质当财物者,与受质当者各杖一百;凡藏匿毁弃、拆换文书者,徒一年;凡因公私事或受贿种种原因而盗窃文书者,徒二年。宋代不仅严禁泄密,而且还奖励告发泄密者。如凡告发藏匿、毁弃、拆换文书,经调查获实后,如果案情严重,赏告发者钱一百贯;案情一般的,赏告者五十贯;告发负责收发文书的人员经常违反规章,或私自将文书带回家过夜,经调查核实,赏告发者钱五十贯。

宋代统治者不仅重视中央机构文书档案的保密工作,而且也非常重视地方各级衙门文书档案的保密,规定重要的机密事项、文书必须实封,凡探听、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情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军队中,为了防止泄密,宋代采用了军事暗号,备有常用军用短语,只有军事领导机关和在外作战的将领知道暗号。这样即使军事文书一旦被敌人缴获,敌人也难以明白其中的内容。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作一简单的结论。

第一,文书档案的保密制度从殷周发韧,经过历朝历代的补充完善和发展,到了夏、宋时期,可以说基本上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其体系之完备、内容之完善、措施之得力是前朝所没有的,从而为巩固夏、宋的统治立了汗马功劳。

第二,宋代的********成为当时的主要矛盾,因此宋代一直都非常重视文书档案的保密工作,所以宋代在唐代文书档案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了其保密制度,使其更能够适应宋王朝的统治需要。作为偏居一隅而崛起的西夏王国来说,不仅注重经济基础的建设,更注重上层建筑的构造。因此,西夏主动积极地接触、模仿宋王朝、周边民族及邻国的文化和典章制度,取长补短,融合为一,使西夏国的文书档案保密制度更具民族特色。

第三,宋代文书档案保密制度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对漏泄机密者,处罚也是严厉的,最严厉者达到绞杀之刑,而西夏文书档案保密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也很广泛,渗透到西夏国各个领域之中。从其对漏泄机密进行处罚的情况来看,不仅有绞杀之规,而且有剑斩之说,更有家门连坐之累,相对于宋来说要严厉得多,这也是西夏在10世纪末至13世纪初的东亚国际关系中与辽金宋相继鼎足而立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一般文书档案的保密制度来看,西夏比宋规定得更加细微,考虑得也更加周到和严密,这是西夏留给后人的一笔丰厚的文化遗产。

(原载《档案》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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