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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章 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是他们的一种义务,但是在现实中,仍然有着一些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发生。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进行如下的划分:

1.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

对这两种不履行进行划分的依据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时间不同。先来看看在公司成立前不履行的情况。它指的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之前。这种情况的发生,会导致公司根本就不能够成立。这里的原因很明显,如果没有股东的出资,公司的资本构成就存在问题。一旦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出资额,公司就不能够成立。

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指的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而且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可能导致如下的结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其出资义务的,会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解散,甚至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撤消。

实际上,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在我国发生的时候不多。这是因为在我国,公司的资本实行严格的法定最低资本制,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的资本就必须全部到位,不太可能出现在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事情。只有下面这种可能:在其他的出资人代缴出资时,会出现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不偿还代缴出资,从而导致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事情。

2.股东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对这三种不履行进行划分的依据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程度的不同。

完全不履行指的是股东根本就没有进行出资。这种不履行又可以分为如下的几种情况: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指的是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者认股协议成立而且生效后拒绝按照规定进行出资。不能出资指的是因为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指的是向外宣称自己已经出资,但是实际上却根本没有进行出资的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指的是在公司成立或者资本验资之后,又将已经缴纳的出资收回。

未完全履行指的是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因此其所缴纳的资金并不是足额缴纳的。这种不履行主要包括了如下的一些情况:货币出资的不足;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不适当履行指的是出资时间、形式或者手续不符合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延迟出资;二是瑕疵出资。前者指的是股东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者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后者指的是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在权利或者物的瑕疵。

对于上面那些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在法律上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后果,这就是股东的出资责任,它指的是股东因为违反出资义务而应该承受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上面说道的不同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所以在责任形式上也有着不同。一般说来,股东的出资责任可以划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自然的,行为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呢?原因在于,公司还没有成立,就不具有法人实体资格。因此,在这时对股东有真正约束力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协议或者认股书,不按照设立协议或者认股书履行其出资义务就属于违约行为。

那么,在发生这种违约行为时,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呢?下面列出了几个常见的救济措施:

(1)催告失权

它指的是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然不履行的,就会丧失其股东权利,这个股东所认购的股份就成为另行募集的救济手段。

(2)追缴出资

它指的是公司对于违反出资义务但是却仍然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如果经过公司的追缴,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

(3)损害赔偿。

它指的是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由于这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被撤消或者解散,违约的股东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第7条规定说:“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个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法律中关于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具体规范。

2.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如果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那么很自然的就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在公司法上也构成了违法行为。当然,股东应该对这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在实际上,股东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资本充实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充实责任实际上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规定的出资责任。这时,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义务。

关于股东的出资责任,我国《公司法》的第25条作出了以下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购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指的是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按照这个规定,发起人股东既要承担向代其交纳股款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偿还已交股款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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