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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刑政三律例下(2)

一追迫跌墮致斃之案應請改定條例也。查例載凡謀殺人已行。其人知覺奔逃。或跌失。或墮水等項。雖未受傷。因謀殺奔逃。死於他所者滿流。若其人迫於兇悍。當時失跌身死。擬絞監候等語。查謀殺人至於已行。其人知覺奔逃。失跌身死。無不迫於兇悍。亦無不迫在於當時。若果逃至他所。已無不可當之兇鋒。儘可從容潛避。何至又復戕生。設有在外斃命。未必非別有他故。自當另擬致死根由。若以逃奔於謀殺。不應輕擬從寬。倘相隔甚遠。或死已越日。又豈可仍引死於他所之條。是死於他所滿流一層。實屬衍文。其當時失跌身死者。雖未受謀害之傷。而其倉卒失足。究係被謀所趺。死於跌猶死於傷。似不得以尚未受傷稍為開脫。況查毆案內。凡有爭情形。因逃走追逐。失跌身死。悉照殺本律擬抵。謀殺一條。未便獨異。應請嗣後謀故毆等案。凡有已經逃走。因被追逐失跌。以致墮崖落身死者。各照因傷身死本律辦理。若追逐之人。自行失跌身死。逃走之人。先雖有毆情狀。不得以致死之罪加之。應各科本罪。

一律文計贓科罪各條應請詳細添註也。查律載竊盜贓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以上至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所稱二十兩者。必係十兩以上。至二十兩為止。凡十一兩至十九兩皆是。其不言十兩以上者。緣上條已有一兩以上至一十兩字樣。下條一氣相承。可以意貫也。惟名例內有稱加者數滿乃坐一條。註云。如贓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等語。因而計贓科罪之案。悉以此語為准。凡竊盜贓至十餘兩者。並不引二十兩之條。照十兩科斷。致與一兩以上至一十兩者。同擬杖七十。贓數雖有多寡。而所擬名例。將兩條合而為一。此由拘泥律文。以致相率錯誤也。然此猶其小者。由此而推。至一百一十兩。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夫所謂一百二十兩以上者。即一百二十兩零一分亦是。今凡有贓至一百一十九兩九錢九分者。止照一百一十兩律。擬二千五百里。若至一百二十兩零一分。又擬絞監候。則是流三千里。必須恰滿一百二十兩之數。不多一分。不少一分。方為合。以去死一間之罪。而銀數介在至微之中。似非定律本意。況此條贓數。本係十兩一等。今除中間皆係十兩一等外惟杖七十。係十九兩九錢九分為一等。其流三千里。則係一分為一等。實覺輕重失倫。應請下部臣。於計贓科罪各條律內逐一添註。如竊盜贓二十兩杖八十條。添註十兩以上至二十兩字樣。自二十一兩至一百二十兩。及此外監守常人枉法等贓。均照此逐條添註幾兩以上至幾十兩字樣。庶援引不至失當。至名例小註。本發明律意。曲為引喻。應無庸更改。

一命案養人犯應請仍候秋審辦理也。查養舊例。僅准將戲殺誤殺之案。於本內聲請。其殺之案。無論情節輕重。概俟秋審時取結報部。上年經刑部奏准。以情節本輕。應入緩可矜之案。若必俟秋審時始行核准養。在本犯身罹死罪。即監禁逾時。尚屬罪所應得。而其老病之親。桑榆暮景。舉目無親。情殊可憐。請嗣後毆情輕之案。以及擅殺罪人。並無關人命。應擬死人犯。按其情節。應入緩決可矜者。如係親老丁單。孀婦獨子。該督撫於定案時。即取具各結。隨本聲請。准其養。其有間在實緩之間者。本內聲明。俟秋審時再行取結報部會核等因。通行在案。伏思毆案犯。情節雖有輕重之分。而死者之家。同一被殺。自其家屬視之。輕重若等。如准隨本聲請養。計自犯事進監。至結案之日。遠則一年。近則數月。遽行釋放。誰無父母兄弟。忿恨難消。以里閭之近。怒目相視。不特易生報復之志。即在兇手。亦難保其不存自得之心。實非所以矜全之道。伏讀乾隆三十八年。恭奉上諭。養人犯。俟其拘繫經年。馴其桀驁之氣。不必於定案時將命案正犯遽行開釋。仰見我 高宗純皇帝睿慮精深。於矜恤之中。仍寓慎重之意。應否下部臣等。另行定議。除無關人命之死罪人犯。准其隨案聲請外。其餘有關人命殺擅殺及戲殺誤殺等案。概俟秋審時再行取結辦理。並請統俟秋審三次之後。方准援免。其因情實可矜憫。秋審緩結。未屆三次。由部臣奏請減等後。准其養。如此。則本犯拘禁經時。漸知悔罪。而死者之家。事經數載。亦必心平氣釋。不致別生他釁。所全實多矣。

請免罪人及孥疏

王命岳

古者死罪之下。爰有軍徒。為地不過二三千里。比承明末蠱壞之餘。人心不古。百弊叢生。 世祖章皇帝慮非大加創懲。不足以振肅紀綱。挽回陋習。乃立為流徙之法。亦不得已之權教耳。使數年之後。風俗丕變。人心還。在 章皇帝未必不弛流徙而僅用軍徒。臣聞文王治岐。罪人不孥。今則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矣。其情罪重大者。連及祖孫矣。昔魏主以有罪徙邊者多逋亡。乃制一人逋亡。闔門充役。光州刺史崔珽諫曰。一人有罪。延及闔門。則司馬牛受桓魋之罰。柳下惠嬰盜跖之誅。豈不哀哉。魏主遽從其請。今 國法方行。臣豈敢遽參末議。但就奉行近法之中。祈稍寓寬恤之意。如許嫁之女應歸夫家。過繼之子應歸嗣父。孫不應帶及孫女。子不應帶及子媳。則法行而恩仍。威著而仁亦寓。於罪人不孥之意。尚有合焉矣。臣聞廣東解家眷入官者。至連及表妹。用刑一過。波濫無窮。此非 朝廷之初意也。仰惟天語申飭。以養元和。實宗社靈長無疆之休。

請免妻孥流徙疏

安徽巡撫張朝珍

律稱親屬有罪。得相容隱。帝王以孝治天下。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故同居有服之親。相為容隱者勿論。所以重彝倫也。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反叛重情。父為反叛。子亦有罪。子為反逆。父亦有罪。尚得容隱乎。則耑重在謀反謀叛之人。觀以上二字。則知謀叛以下者。合于得相容隱之條也。邇來大功以上之親。容隱謀叛之婦女。皆擬流徙。不詳察謀叛以上之義。但曰謀叛不用此律。是叛犯之家屬等于謀叛之本犯。期功之至親同為陌路之人矣。深于律義有悖者也。凡犯罪流徙之人。其妻子本屬無犯。近例妻與未分家之幼子。同本犯流徙。若本犯于未解之前已死。業奉上諭妻子俱免。是誠皇上憫念無辜。造福無量。然臣猶有請者。流徙人犯與妻子同解者。本不忍其夫婦分離之故也。但本犯孽由己作。跋涉千里。罪所應得。妻子何辜。而亦同受此苦。或本犯有父母在家。家無次丁侍養。其子以獲罪而離父母。其妻因隨夫而棄舅姑。垂老之親。久之必致凍餓而死。凍餓而死者。必無衣衾棺槨。委棄溝壑。倘有此等苦情。諒皇上聞之。必有惻然憐恤者。且既不忍其夫婦分離。原非強其必去。又何忍其拋棄公姑。而斷絕孝義乎。臣愚以為流徙人犯妻子。願願去。聽其自便。庶彰 朝廷罪人不孥之德意矣。

請寬罪臣送門疏

姚文然

朝廷之待大臣。平日則遇以恩。使竭其力。有罪則存其體。使愧其心。唐太宗皇帝時。嘗引囚至岐州剌史鄭善果。唐太宗曰。善果官至五品。不為卑矣。今雖有罪。豈得與諸囚為伍。自今五品以上犯罪。聽於朝堂候旨。又自成周以來。歷代帝王。及會典開載。至 本朝大清律。皆有八議之法。其曰議功者。言有能。或斬將奪旗。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者也。其曰議貴者。言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者也。凡此八議之人。非犯十惡大罪。其犯他罪。俱舉平人不同。以見大臣雖有負 朝廷之事。而 朝廷終不失待大臣之禮。恩至厚也。臣聞近日兵部滿漢諸大臣。皆因負罪禁發門。臣深恨其身為大臣。有負皇上宏恩。但念諸臣皆官列大僚。素叨豢養。今寒天凍夜。冷三重。寢食艱難。便利不甯。恐有衰年老憊之人。積成疾病。是不死於國法。而或死於天災。非所以廣皇仁也。且發在各門上。通衢大路。萬目觀瞻。功臣貴臣。免冠帶。愧辱難堪。非所以存國體也。臣知我皇上至仁至慈。念及於此。必有惻然不忍者矣。臣愚謂大臣有犯。自可發於刑部。令人看守。待其審明案定。治以應得之罪。免其帶發門。以明 朝廷優待大臣。雖經犯罪。猶與平人少異。則國法皇恩。並行不悖。如雷霆雨露。並降自天。非臣下之所敢望也。倘皇上以臣言為愚忠可採。國體有關。仍乞著為永令。使傳之天下。垂之史冊。謂恩禮大臣。永除帶鎖發門之令。自我皇上而始。雖宋太祖傳國戒碑。不足為美矣。豈不盛哉。

請寬妖言禁誣告疏

曹一士

竊聞古者太史採詩以觀民風。藉以知列邦政治之得失。俗尚之美惡。即虞書在治忽以出納五言之意。使下情之上達也。降及周季。鄭之子產。尚能不禁鄉校之議。惟是行偽而堅。言偽而辨。學非而博。順非而澤者。雖屬聞人。聖人有兩觀之誅。誠惡其惑眾也。至於造作語言。顯有悖逆之跡。如戴名世汪景祺等。 聖祖仁皇帝暨 世宗憲皇帝。因其自蹈大逆而誅之。非得已也。若夫賦詩作文。語涉疑似。如陳鵬年任蘇州知府。遊虎邱作詩。有密奏其大逆不道者。 聖祖仁皇帝明示九卿。以為誣陷善類。如神之哲。洞察隱微可為萬世法則。比年以來。閭巷細人。不識 兩朝所以誅殛大憝之故。往往挾睚之怨。借影響之詞。攻訐私書。指摘字句。有司見事生風。多方窮鞫。或致波累師生。株連親族。破家亡命。甚可憫也。臣愚以為井田封建不過迂儒之常談。不可以為生今反古。述懷詠史不過詞人之習態。不可以為援古刺今。即有序跋偶遺紀年。亦或草茅一時失檢。非必果懷悖逆。敢於明布篇章。若此類悉皆比附妖言。罪當不赦。將使天下告訐不休。士子以文為戒。殊非國家義以正法。仁以包蒙之至意也。臣伏讀皇上諭旨。凡奏疏制義中。從前避忌之事。一概掃除。仰見聖聰。廓然大度。即古敷奏采風之盛事。竊謂 大廷之章奏尚捐忌諱。則在野之筆扎焉用吹求。伏請下直省大吏。查從前有無此等獄案。現在不准援赦者。條列上請。候旨欽定。嗣後凡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審無的確形。即以所告本人之罪。依律反坐。以為挾仇誣告者戒。庶文章之株累悉蠲。告訐之刁風可息。似於風俗人心。稍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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