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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

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传曰”至“异居”。

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後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

注“妻稚”至“服之”。

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巳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门内,於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於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於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於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怪人疏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至“姊妹报”。

释曰:此等亲出,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於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无主後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疏]“传曰”至“主者也”。

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後,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故可哀怜而不降也。

注“无主”至“降之”。

释曰:云“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敏心},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馀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人者,若言人,即谓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故云人不言嫁。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释曰:此亦从服轻,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

[疏]“传曰”至“者服斩”。

释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

注“此为”至“尊祖”。

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疒发>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疒发>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者,此解传之“父卒”耳。郑意以父祖有<疒发>疾,必以今君受国於曾祖,不取受国於祖者。若今君受国於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於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疒发>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於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於曾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疒发>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後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後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疏]“妾为女君”。

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称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疏]“传曰”至“姑等”。

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

注“女君”至“则嫌”。

释曰:云“女君於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必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妇为舅姑。

[疏]“妇为舅姑”。

释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妇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妇,故妇文在後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

释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疏]“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释曰:“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释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从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此言”至“同也”。

释曰:云“唯为长子三年”,更云“其馀”,谓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与妾子同,诸侯夫人无服,大夫妻为之大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疏]“女子子为祖父母”。

释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

[疏]“传曰”至“祖也”。

释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

注“经似”至“不降”。

释曰: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已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郑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虽十五许嫁,始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四礼,即著笄为成人,得降旁亲。要至二十乃行,谓请期、亲迎之礼,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实未出,故云出道,犹如郑注《论语》云:“虽不得禄,亦得禄之道。”是亦未得禄而云之道,亦此类也。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於朝,妻贵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与己同,妻贵於室,从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

释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大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传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传云“何以言唯子不报也”,郑云子中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郑不从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见此经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已下,欲见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妇人,非尊同,亦不降者,传解妻亦与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於朝”、“妻贵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贵,士以下贱,此中无士与士妻,故以贵言之也。

注“命者”至“夫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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