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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场·超市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第一条 目的。

1.保守档案机密。现代企业竞争中,情报战是竞争的重要内容,而档案机密便是企业机密的一部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

2.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是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

3.便于档案材料的使用。保管与利用是紧密相连的,科学有序的保管是高效利用档案材料的前提和保证。

第二条 商场人事档案保管制度的内容。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商场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

(1)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2)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

(3)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

(4)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

(1)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

(2)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

(3)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检查核对:

①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②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③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发霉或遭虫蛀等。

3.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转递的大致程序如下:

(1)取出应转走的档案。

(2)在档案底账上注销。

(3)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4)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在转递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交本人自带。另外,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准确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

上编商场·超市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第二章商场·超市人事管理制度4.保卫保密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较大的商场保卫保密制度,一般要设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应备齐必要的存档设备。

(2)库房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3)库房、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4)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商场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商场库房,严禁吸烟。

(6)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

5.统计制度。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人事档案的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3)档案整理情况。

(4)档案保管情况。

(5)档案利用情况。

(6)库房设备情况。

(7)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情况。

第三条 商场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1.选择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并且素质较高的可靠人员从事商场档案管理工作。

2.商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加强组织纪律性,保管好档案材料。

3.对于为商场档案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失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档案工作人员调出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以及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确保移交无误。

第四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第一条 目的。

1.建立商场人事档案利用制度是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档案材料。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保证商场档案管理秩序。

2.建立商场人事档案利用制度也是为了给档案管理活动提供规章依据。商场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这些制度行事,这是对商场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商场人事档案利用的方式。

1.设立阅览室。阅览室一般设在人事档案库房内或靠近库房的地方,以便调卷和管理。这种方式具有许多优点,如便于查阅指导,便于监督,利于防止泄密和丢失等。这是人事档案利用的主要方式。

2.借出使用。借出库房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本机关领导需要查阅人事档案;公安、保卫部门因特殊需要必须借用人事档案等。借出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未还者应及时催还。

3.出具证明材料。这也是人事档案部门的功能之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人事档案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写出的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人事档案材料的复制件。要求出具材料的原因一般是入党、入团、提升、招工、出国等。

第三条 人事档案利用的手续。

在通过以上方式利用人事档案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手续。这是维护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保证。

1.查阅手续。查阅档案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2)查阅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由人事档案部门审核批准。人事档案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给予批准。

2.外借手续。档案外借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借档单位(部门)写出借档报告,内容与查档报告相似。

(2)借档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人事档案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批准。

(4)进行借档登记。把借档的时间、材料名称、份数、理由等填写清楚,并由借档人员签字。

(5)归还时,及时在外借登记上注销。

3.出具证明材料的手续。单位、部门或个人需要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1)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2)人事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部门有关领导审阅、加盖公章后,登记、发出。

三、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场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场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商场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分三班:早班——7:00~15:00;中班——15:00~23:00;大夜班——23:00~次日7:00.

第四条 商场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1次的处分。

第六条 商场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商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日论。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场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1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7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元。

四、员工打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商场员工上下班打卡,须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商场内勤员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应打卡;住在市区内的业务人员,上午及下午到商场打进卡,外出工作时打退卡。

第三条 本商场员工下午加班者,正规下班时间不必打卡,待加班完毕才予打卡。

第四条 本商场员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离开商场,且当天不再返回公司者,应打退卡后才能离开商场。

第五条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若替人打卡,打卡者及被打卡者,均给予记过1次处分。

第六条 上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须向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提交外出申请单,经核准后转交人事部,人事部将其出入时间填妥、备查。商场员工因事外出者,经直属主管核准外出申请单转交门卫,门卫将出入时间填入,于次日早晨交后勤管理部门转交商场人事部备查。

第七条 若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持记录卡请直属主管证明上下班时间并签名后,卡片放回原位。

第八条 本商场上下班时间,商场由人事室派人看守打卡情形及调整打卡钟。

第九条 于商场内用膳时,内勤人员中午可免打卡(仅上下班打卡即可),到外面餐馆用膳时,则按规定打4次卡。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考勤工作,特依据本商场员工服务手册及有关规定,予以精简归纳,制订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 本商场员工考勤注意事项,除员工服务手册及有关办法另有规定外,须依本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

1.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退)工,并打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2.员工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5~30分钟为迟到。

(2)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论。

3.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过30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半日论。

4.迟到、早退的处理:

(1)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5.常白班员工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第三条 全年公休假放假安排。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4月4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条 商场员工请假规定。

1.事假的规定。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5:00前申请,经主管查实核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5天。

(2)全年累计事假超假不得超过20天。

(3)超假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且在8小时以内按1天计扣。

2.病假的规定。

(1)因病请假1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事科登记(大夜班可延后1天)。

(2)请病假1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假1天以上或累计逾1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

(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续疗养者,可酌情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1年为限。

(4)当月请病假1天者,本薪照给。(超过1天以上比照前事假第(4)款办理)

(5)不按上列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3.员工请假核准权限。

(1)1天由班长核准(有总领班的单位应由总领班核准)。

(2)2~3天由主管核准。

(3)4~6天由店长核准。

(4)7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5)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4.各单位员工于工作中因故外出的规定。

(1)公差派遣以及因病或紧急事故。以上两种情况必须外出时应先请准给假,并依规定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签具出放行条,打卡外出逾3分钟且在1小时内,为1小时假,依此类推。其上中夜班者或单位主管不在商场内时,则向值班工程师请准给假。

(2)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外出者,依公司规定议处。

5.凡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公出或开会,应行经部门负责人签证后提经主管,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核给公假。

6.因参加社会活动或专项活动的可由主办部门专案签准,在前条规定原则下酌情给公假,至工会、福利会、妇互会等会务接洽,除因时限或临时需要者外,以下午3时以后联系协调为原则并应向主管报备,必要时申请出场条打卡外出。

7.代(调)班的规定。

(1)代(调)班必须于前一日下午5:00前提出申请,已核准的代(调)班者,不得临时更换,如有任意更换或不到工者,代理人应作请假论,事行申请者不准。

(2)代(调)班员工必须填具申请卡送由当班班长转请主管核准后,方为有效。

(3)代(调)班在当月份内1人以3次为限,1次为1天以内,春节前后3个月内以3次为限。

(4)代理人必须与申请人属同一单位,且工作性质相同,经主管审核认为确实可以代理其职务方为有效;已申请特殊人员,不得替人代班,如有任意替代者,申请人应作旷工论,代理人特休照算。

(5)为顾及员工健康,凡任何一方值大夜班者,不准代(调)班。

(6)代班以下列班次为限:

①本人早班可连中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②本人中班可代早班。(不得再连续加班)。

③休息日可代中班。

(7)代班工资发给申请人。

8.加班的规定。

(1)平常白班员工如逢星期例假加班,必须于前一日下午5:00前申请填具加班卡,经由商场主管核签后,送交人事科审核登记。

(2)平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其加班卡经主管核签至迟于翌日送商场人事部审核登记(如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人事部)。

(3)各单位加班卡不能按前条规定时限检送者不予计给或补发加班费。

(4)大夜班临时叫人加班,工作在7小时以上,不满8小时者,夜班津贴照给,不满7小时者,夜班津贴不给。

(5)中班加班员工,由商场供给加班饭。

(6)轮班工作单位上班后发现缺员临时找人加班,限半小时内到工,其半小时按加班计,超过时应扣除。

(7)事先指定时间加班者,应准时到工,不得援用前项的末段规定,如有延后到工者,超过3分钟,30分钟以内,计扣半小时工资,超过30分钟,1小时以内者,计扣1小时工资。如有发生取巧事情,班长应受处分。

附注:

(8)加班审查程序:2小时以内科长核准,超过2小时,4小时以内由经理(主任)核准,逾4小时由副厂长核准,并遵照工厂法规定每月累计延时加班不得超过46小时。

六、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第一条 本商场员工上下班,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本商场员工应按作息时间的规定准时到退。

第三条 上班时间5分钟后30分钟内为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论,30分钟内早退者为早退,超过30分钟一律作旷工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

第四条 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日论。

第五条 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职(工)3天或1个月内累计7天者,均予开除。

第六条 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

第七条 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行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违反,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场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照上条规定打卡后外出。

第八条 上下班时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外,其代人打卡者也受同等处分。

第九条 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擅离工作岗位及聊天等,视情予以议处。

第十条 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商场人员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工卡上签证。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七、员工轮休办法

第一条 本商场为遵守劳动法规定及配合本商场特殊情况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轮班员工及其他非轮班人员而星期例假日仍需照常工作者。

第三条 轮休由各单位交由班长(未设班长者由单位主管)视实际情形自行排定并提经各主管科长核准后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份的轮休表送人事科备查,并凭此制作考勤卡。

第四条 轮休方式。

1.轮班员工每月可轮休的天数即包括当月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

2.轮班员工每月预定轮休的天数可自由选择事先申请排定轮休,但每周休息日不少于1天。

3.轮班员工每月应休未休(预先未选定轮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的天数应照常上班并加给星期例假的加班费。

4.轮班员工既经依照本轮休方式(1)(2)(3)款选定轮休,不论排定轮休的天数多少,除已排定的轮休日外,其应休未休(即预先未选定轮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不得再申请不加班,如因故不能到工者,应按平时请假办法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第五条 轮班员工既经选定的轮休天数不得增加或减少,不休或与他人调换,也不得借用或保留至下月补休,如有特殊事故需要更改,每月休2天者限更改1天,每月休2天以上者限更改2天,并须于前1天下午5:00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核准后方可。

第六条 轮班人员既经排定的轮休日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故仍需照常上班者,可经各部经理(主任)核准照给星期例假的加班或当月内指定日期予以补休。

第七条 本办法经经理核准后,公告实施。

八、员工加班细则

为进一步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寻求更多的利益,现在一般大型商场的部门设置也在随之增多,以适应市场的要求。一些商场设置生产基地专门加工产品,同时还拥有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销售。

第一条 加班手续办理。

商场员工除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遇急需,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一般员工加班。办理手续如下:

(1)管理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生产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会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训练计划内必须的加班,须经商场副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

(4)以上人员的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4:00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科长级主管加班。办理手续如下: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22:00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需打卡即可。

第二条 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的加班考核。

(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薪资加成。

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2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加给。

第三条 加班工时计算。

1.三班或二班制的工作,如系锅炉及机械操作不能停机者,在每餐时间内须酌情留1名或2名员工看守,并应在现场进餐,不得远离工作岗位,违者以擅离岗位论,其进餐的时间可将1名或2名视作连续加班计算。

2.其他工作人员每日均以8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者,其计算方法应扣除每餐30分钟(夜点亦同),即等于加班时间,不得借任何理由要求进餐时间为加班时间。

3.凡需日夜班工作者,应由各单位主管每周予以调换一次,务使劳逸均等为原则。

第四条 加班薪资。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因此,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1)平日加班,其加班薪资计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时数×(1.34÷8小时)]=加班薪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如果能在其他时间安排补休,则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到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需“额外”支付3倍工资。

第五条 不得报支加班费人员:

1.公差外出已支领出差费者。

2.推销人员不论何时何日从事推销,均不得报支加班费。

3.门房、守夜、交通车司机、厨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因此,不得报支加班费。

第六条 注意事项。

1.加班的操作人员超过3人时,应派领班负责领导,超过15人时应派职员督导。

2.公休假日尽可能避免临时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加班。

3.分派加班,每班连续以不超过12小时,全月不超过46小时为原则。

第七条 加班请假。

1.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班声明(须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委),否则一经派定即须按时到退。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人员以请假单请假。

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第八条 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第九条 公休假日,中间休息时间与平日同。

第十条 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商场规定工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经查实后,记过或记大过。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商场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九、员工定期轮调办法

第一条 为增进商场员工的工作智能与经验,扩大商场员工的工作领域与视野,以加强员工的团队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与促进商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任采购、仓库管理及金钱保管人员(出纳助理人员)每2年应轮调1次。

第三条 业务员、业务代表与业务主任,可每1年或2年实施轮调。

第四条 其他工作性质相类似的人员,可每2年实施轮调。

第五条 各部以下的主管,可每1年或2年实施轮调。

第六条 员工的轮调,依员工本人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由各部门主管签拟“人事异动申请表”。依“共同职务权限表”的规定,呈有权裁决者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十、值日值夜及餐费给付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商场的值日值夜及餐费的给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值日值夜区分为:

1.上班日的值夜。

2.休假日的值日及值夜。

第三条 值日值夜及餐费的给付,规定如下:

1.上班日的值夜:值夜费××元;晚餐费××元。

2.休假日值日及值夜:值日值夜费=上班日值夜费×2;餐费:早餐××元,午餐××元,晚餐××元。但非连续值夜值日者(即值日之前晚未值夜者)不得报领早餐费。

第四条 值日值夜及餐费的申报,规定如下:

1.值日值夜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值日值夜及餐费申请表一式二联,送交人事室,报领上月的值日值夜及餐费。

2.值日值夜及餐费1个月报领1次,值日值夜费于发薪时一并付给,餐费则由会计部另行发给。

第五条 休假日的值日人员不得再报领加班费。

第六条 商场守卫人员一律不得报领值日值夜及餐费,但其代理人不受此限。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十一、职员出差制度

第一条 经理出差,必须经商场主管领导及有关经理同意;其他人员出差,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第二条 出差要填写“出差申请报告表”。出差报告包括:工作任务、往返时间、到达地点。该表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交办公室留存。凭出差报告表,填写借款单,并经办公室经理签批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条 出差应遵守的事项。

1.必须按计划前往目的地,无特殊原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有变动需事先请示并获批准。

2.乘坐火车必须按正常路线,不得无故绕道。出差途中因私事绕道者,需事先由领导批准,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本人承担。

3.乘坐飞机人员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领导特许方可乘坐。

第四条 其他各项,如住宿标准、出差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除经理外,市内不准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如夜间没有公共汽车等)可酌情处理。

第五条 出差结束,应写出详细的出差汇报,送有关领导和处室阅。

第六条 出差回来后1周内向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者,如无特殊理由,按动用公款处理,财务部有责任检查。报销前须由主管经理审核签字。原借款未报账时,一般不再办新借款。

第七条 出差期间,严禁用公费游山玩水、请客送礼,严禁收受礼品,不得请求代购紧俏商品、土特产、优惠商品。对违反者各级领导有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所需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出差时间不超过7天,不补休;1周以上不超过2周,补休1天;2周以上,不超过2个月,补休2~3天。在国家法定的10个节假日出差者,原则上可补休同等时间。

十二、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需雇用临时人员,应填写“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时间等呈经理核准后,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人员。

第三条 雇用限制。

1.不得雇用未满16岁未成年人。

2.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雇用。

1.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写“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2.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

第五条 投保。

在场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场工作。

第六条 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工伤假、公假、事假、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工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停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中如有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期满时,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经主管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算薪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并说明理由,呈商场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之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经理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三、差旅费支付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除适用于本商场正式员工外,还适用于以下人员:

1.顾问(原则上适用于商场高级主管的有关规定)。

2.特约人员(依具体职位确定)。

3.试用人员。

4.退休人员(如为处理遗留业务而出差)。

5.为公司业务而出差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车费的规定。车费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路线的车费。

2.特殊认可的汽车费。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3天以上的出差,需经商场总经理批准。但依照商场指示,参加会议不在此限。一般员工出差,需经直属部门主管批准,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条 私人旅行需办理以下手续:

1.事先填报申请,并经直属部门主管批准。

2.旅行过程中,需与直属部门主管保持联系。

第五条 利用飞机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书上明确说明。

第六条 乘坐卧铺时,不支付住宿费。

第七条 长距离出差原则上可乘坐快速列车。

第八条 对长期滞留出差的处理是,在同一地区连续滞留10天以上时,对超过日数,减付10%的出差补贴和住宿费合计额。

第九条 特例出差是指按照出差地单位的习惯,由对方提供住宿条件或提供住宿费。

第十条 差旅费超支的规定。差旅费超支是指:

1.超出差旅费基准的规定。

2.实际费用超支。

第十一条 出差出发时间为上午,出差归来时间为下午时,支付当日全额差旅费。计算基准为交通工具的票根。

第十二条 预支手续。

1.从概算额中扣除预付额,预付额不得超出对客户收款额。

2.超出预付额部分,凭有关凭证报账结算。

3.特殊情况下,需经财务主管批准,凭出差日报领取和结算。

第十三条 出差报告原则上应包括:

1.出差地、日程和出差单位。

2.出差处理事项。

3.出差条件及意见。

第十四条 休息日在外地出差时,公司发给2天的休息出差补贴。

第十五条 交通费按审定路线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经常出差包括以下人员:

1.推销员。

2.宣传人员。

3.其他特殊人员。

第十七条 当出差者在本城市出差,或公司认为没有必要支付时,不向其支付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赴任补助时,必须通过直属部门主管向总务部门申请。如家属同行时,亦可通过同样手续申请家属补贴和家庭财产转移补贴。后者按实际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 近距离出差的支付办法是区分经常出差者和非经常出差者,然后按实际出差时间长短(分为4~6小时、6~8小时和8小时以上)分别支付不同数额的出差费。

十四、差旅费、工作餐费等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为了加强商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特就差旅费和工作餐开支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规定。

1.住宿费的标准规定如下:

(1)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和高级职称者、其他人员住宿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一般地区)或××元、××元、××元(特区)。

(2)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实际住宿费超过以上限额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特殊情况下需经商场领导特批方可报销,低于规定的节约部分奖励个人50%。

(3)开会统一安排住宿时,有会议证明者,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一律凭单据报销。

(5)住宿费已由接待方提供的,一律不再报销。

2.交通费的标准规定如下:

(1)出差外地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每人每天××元,不再报销车票;在国内出差一般不准乘出租车,情况特殊时可由部门领导在出租车票据背面签字特批,方可报销,但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2)乘火车过夜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未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定比例(特快50%、慢车或直快60%)发给个人。

按规定能乘飞机而改乘火车的,可将差价的50%发给个人。

(3)陪外宾出差,因工作原因需要与外宾同乘车(船、飞机)、同住饭店的,经总经理批准,可按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如下:

(1)出差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一律为一般地区××元,特区××元。参加会议、培训班等,已有伙食补助的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如没有,可凭证明领取伙食补助。

(2)长期(1个月以上)驻外省市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元。

(3)出差人员一律不发夜餐费、加班费。

4.职工探亲路费的标准规定如下: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公司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方可办理借款和报销。

(2)年满50岁以上,并途中连续乘车超过48小时的探亲职工,可乘硬席卧铺,如未乘卧铺,可比照差旅费报销办法给予补助。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职工探亲报硬座票价。乘船报四等舱位票价。

(3)享受1年1次探亲假的职工,报销1次往返路费。享受4年1次探亲假的职工,探亲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5.其他费用的标准规定如下:

(1)火车空调费、订票手续费、电话费、电报费等凭单据按实报销,出差期间的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按到外地出差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宴请与工作午餐费开支规定。

1.严格控制宴请,确实需要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2.宴请外宾5人以内,我方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一比一;超过5人的,我方人员酌减,宴请标准为每人××元。

3.宴请内宾标准为每人每次××元,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宴请后,由经办人填写“宴请报销单”,经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主管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十五、员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于业务者,或从事有益本公司的发明及改进者,或具有特殊功绩者,均依照本办法授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种类。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分服务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4种。

第三条 服务年资奖。

员工服务年资满10年、20年及30年,且其服务成绩及操行均属优良者,分别授予服务10年奖、服务20年奖及服务30年奖。

第四条 创造奖。

员工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者,须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1.开拓新业务,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从事有益业务的发明或改进,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经营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具有贡献者。

3.屡次被授予“其他奖励”或提供了受奖励的提案,其效果显著者。

4.在独创性方面虽未达发明之程度,但对专业技术等业务上确有特殊的努力,因而对本公司具有重大贡献者。

5.前列各款至少应观察6个月以上的实绩,经判断确具有效果者,方属有效。

第五条 功绩奖。

员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须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1.从事对本商场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者。

2.对提高本商场的声誉具有特殊功绩者。

3.对本公司之损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4.遇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5.冒险救难,救护商场财产及人员于危难者。

6.其他具有足为本商场楷模,有益于商场及员工的善行者。

7.根据“其他奖励”屡次接受奖励或其功绩重新评定应属更高者。

第六条 全勤奖。

员工连续3年未请病、事假或迟到早退者,须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其奖励方式系于公司成立纪念日时,颁发奖品。

第二章 奖励方式

第七条 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分奖金、奖状及奖品3种。

第八条 奖金及奖状。

对创造奖及功绩奖,按下列等级授予奖金及奖状。

创造奖:

一等10000元

二等7000元

三等5000元

四等3000元

五等1000元

功绩奖:

一等3000元

二等2000元

三等1000元

第九条 奖品。

对服务年资奖授予奖品及奖状,奖品内容另定。

第十条 再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再奖励:

1.根据第四条接受奖励后,其效果被评定为更高时,或同一人对同一事项再施予改良时。

2.被授予“其他奖励”后,其效果或功绩被评定为更高时,或同一人对同一事项再施予改进时。

3.根据第五条接受奖励后,其功绩经重新评定为更高时。

第十一条 由2人以上共同获得奖金的情形。

奖励事项如为2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者,其奖金按参加人数平均分配。

第三章 颁奖

第十二条 审查手续。

应奖励事项,由主管部(室)经理依据有关文件向总务经理申请。

第十三条 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

奖励种类及等级的评定,由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负责办理。审查委员会由副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企划经理、总务经理、业务经理、财务经理、事务经理担任委员。以总务部为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 奖励的核定及颁发。

由总经理室决定奖励的核定及颁发。

第十五条 颁奖日期。

原则上每年1次,于本商场成立纪念日颁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告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六、员工惩罚区分

对商场员工惩罚的方式有警告、记过、除名3种方式。

警告满3次以记过1次论,记过满3次以记大过1次论,记大过满3次报经主管经理核准予以除名。

商场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除名:

(1)利用商场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2)携带违禁品入场者。

(3)不小心火烛以致肇祸者。

(4)在请假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往他处工作者。

(5)1个月内累计无故旷工在6天以上或连续无故旷工3天以上者。

(6)扰乱安宁秩序或聚众捣乱商场情节严重者。

(7)无故侮辱或殴打同事情节严重者。

(8)在商场内殴人致重伤者。

(9)偷窃场内一切公私物件者。

(10)侮辱商场主管人员事实确凿者。

(11)泄漏本商场业务或技术的秘密者。

(12)在商场赌博或饮酒者。

(13)在商场内发生有伤风化的行为者。

(14)受刑事处分确定者。

十七、员工聘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商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商场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商场所有员工分为两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商场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商场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商场同意后可与本商场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商场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商场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四条 本商场各部门和各下属必须制定人员编制,各部门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五条 本商场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六条 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不低于中等文化程度。

2.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4.外贸人员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5.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七条 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3~6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1.由商场统一发招聘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2.学历、职称证明。

3.个人简历。

4.相片2张(近期)。

5.身份证复印件。

6.体检表。

7.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8.面试或笔试记录。

9.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九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第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待遇等级。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高中或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2.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级,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商场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商场给予办理户口调动。

第十三条 商场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商场人事部,由商场人事部负责监督聘用合同和担保书的执行。

十八、聘约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本商场聘约人员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范围。

本商场从业人员依“从业人员退休办法”退休或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以聘约方式聘用人员时,须由聘用部门详细说明理由,并拟定每月薪津(参见下表),呈商场总经理核准以聘任书聘用,并将聘任书副本及聘约人员资料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 工作报酬。

聘约人员概不列入本公司编制,除不参加互助、福利委员会及退职酬劳金分配外,服务满当年度者,年终奖金发给2个月(服务不满当年度者,依当年度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给),“各项津贴给付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津贴、效率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设施的享用均比照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

第四条 管理。

聘约人员的考勤、出差、保险及管理,依约定或比照编制内从业人员办理。

第五条 终止受聘。

聘约人员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期限前终止受聘时,应于1个月前通知聘用部门。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得终止受聘。

第六条 解聘。

聘约人员于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本商场人事管理规则或工作上无法胜任的情形者,聘用部门应呈总经理核准后解聘,并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七条 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九、任职同意书

任职同意书

立同意书人今同意在本商场担任一职,坚决遵循商场规章及办事规则,如任职期间违反商场规定及有关规章规则,愿受商场合理处分,若因侵占公司财物、货款或疏忽使商场蒙受财务或信誉损失,愿受法律制裁或适当处分。

此致

商场

同意人

年月日

二十、员工培训制度

第一条 员工培训的原则。

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搞好职工专业技能等实践方面的培训后,不能忽视对其提高理论水平的培训。

2.因人而异,因材施教。

3.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

第二条 培训目的。

1.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商场管理水平。

2.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组织领导与任务。

在党委、总经理室领导下,劳动人事部负责具体员工培训工作的实施。其培训任务为: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的培训与考核。

2.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新职工岗前的培训与考核。

4.干部任职前的培训与考核。

5.特殊专业外出学习、取证工作管理。

6.其他临时性培训任务。

第四条 培训内容。

1.政策、法规教育。

2.专业技术理论、知识技能和本岗实际操作教育。

3.管理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及相关的业务知识教育。

4.其他专项教育内容。

第五条 培训方式。

1.长期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

2.短期脱产培训。

3.业余培训。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本商场原则上严格控制长期脱产培训人员,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填写外出培训审批表,经主管经理同意批准,劳动人事部备案。

2.主要用于上岗前的短期脱产培训,由劳动人事部与主管经理协商后实施。

3.业余学历培训,企业不负担各项支出。培训人员需在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

1.长期脱产培训人员的学费由企业负担,其工资、福利不变。学习期间不享受奖金。

2.短期脱产培训人员的待遇与在职员工一样。

3.没有经批准利用工作时间外出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培训档案与合格证书。

1.劳动人事部建立员工培训档案,为员工的晋升、使用提供参考依据。

2.劳动人事部对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发放证书,不合格按商场劳动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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