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后勤工作是军队筹划和动用人力、财力、物力,从物资、技术、医疗、运输等方面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的各项专业勤务工作的统称,是军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职能是把国家提供的经济力转化为军队的战斗力。它随着战争的出现而产生,随着战争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武器装备的更新、作战样式的演进、军队编制的变革而逐步丰富和发展。军队后勤受经济制度、社会政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它大体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古代军队的后勤,在冷兵器条件下作战主要是粮草。近代在火器成为军队的主要装备后,弹药、运输、卫生保障等渐趋重要。现代军队摩托化、机械化装备所需油料的补给量增加,各种技术兵器需要的弹药数量剧增,卫生保障要求更高,物资、技术、卫生、运输成为综合配套的四大主要保障。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军队现代化程度愈高,对后勤依赖愈大,后勤的地位与作用亦愈加重要。
(第一节)清及清前军队后勤
一、秦汉时期军队装备与供应
周显王四十一年(前328),魏国献黄河以西15城予秦国,县境属秦国。秦国军队采用车兵与步兵合成编组,每“乘”由西周时期的30人增加到100人,其中后勤人员占总兵力的1/4。秦国实行税、赋分离制,行政费用的征收称“税”,军事费用的征收与兵役合起来叫“赋”。“甸”是征收军赋的基本单位,一甸576户,应出车1辆,甲士3人,徒兵72人,马4匹,牛12头,即一乘之人员与装备。军赋中规定的车马兵甲等军事装备,
不是兵丁自带入伍,而是通过“赋”的形式,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作为国家制造、保管和维修装备的费用。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黄龙县境分属夏阳、定阳县。秦在县境建有地方部队。其编成与战国时期基本一致,陆军有步兵、车兵、骑兵三个兵种。秦军的武器装备全部由国家统一制造、统一供给,设有专门保管武器的仓库,并制定了有关武器保管方面的规定。
西汉时,因连年与长于骑射的匈奴作战,朝廷鼓励民间养马,用于组建和装备骑兵。汉文帝时,规定凡有出车骑马一匹者,可免三人服役。汉景帝时,朝廷开始大规模养马,并设立马政组织。每厩有马万匹。到汉武帝时,“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其中有牧马苑设于黄龙。所需粮草,除征收军赋外,还采取开辟官田,组织戍屯,亦兵亦农,兵农合一的办法来解决。
二、隋唐时期军队装备与供应
隋朝为解决兵源和粮草问题,实行了均田制与府兵制的军民合籍制度。隋开皇十年(590),隋文帝针对府兵家属随军调动,居住不定,生活困难,既难确保兵源,又难保障军队供给的问题,诏令将军户编入民户,改属州县管理,与民户一样由政府分给田地,从事生产。按兵役规定,民夫征入军府服役后,归属军府管理,这一改革变兵民分离为兵农合一;变军人世代服役为普遍征发,结果是既扩大了兵源范围,又使国家的收入和军队的供给有了保障。这种兵农合一制度的推行与均田租调制度的推行紧密相连,按均田租调的规定,一夫受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归受田者所有,80亩为露田,受田者死后要交还国家;妇女、奴婢受露田40亩;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一夫一妻为一床,年缴租粟3石,绸绢3丈。丁男每年服役一月,服役期间的供养由个人负担。
唐代在均田制基础上采用耕战兼顾的府兵制度。平时,府兵大部分从事农耕与训练,小部分轮番到京城宿卫或戍边;战时,朝廷任命将帅领兵出战,战事结束,兵还本府,继续生产与训练。这种制度既使国家保持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又可减少军费开支。天宝年以后,府兵制已名存实亡,遂改为募兵制。
三、宋代军队装备与供应
宋代,长期争战,后勤供应颇为艰难。由于火药的发明,火器开始运用于军事。主要有火箭、火炮、火枪、火药鞭箭、引火球、铁嘴火鹞、毒药烟球等10余种。北宋驻军虽装备了一些火器,并在战争中起到一定作用,因火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故作战时仍以冷兵器为主。
四、明代军队装备与供应
明代,由于生产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武器装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一些部队的火器装备巳占到60%,火器杀伤破坏作用在战场上大显威风。
清代,驻境绿营冷兵器与火器并用。绿营官兵俸饷远不及八旗兵优厚。米、粮、豆、草供应,由驻地仓储就近支用。咸丰年间(1851-1861)官兵薪俸标准:驻防千总年俸银94.842两,其中养廉银75.192两,俸薪银19.65两;把总年俸银70.986两,其中养廉银56.47两,俸薪银14.516两;马兵(骑兵)年饷银12.94两;步兵饷银9.84两。
(第二节)民国时期军队后勤
一、国民党军队后勤
(一)粮食
1940年,国民党政府实行征收田赋之后,驻军军粮为随赋征购,配额由中央核定,所需价款以30%发给现金,70%发给粮食库券。1943年国民政府因财政困难,又将随赋征购改为随赋征一借一,停止发现金及粮食库券,征借的军粮五年后分五次逐年以赋粮抵还。
军队粮食定量及副食标准,从1941年1月27日起执行的给予规则规定:官佐主食自备,士兵主食公给,其定量先是每人每日大米22两或面粉24两,后又改为每人每日大米24两或面粉26两。主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一律交付部队、机关、学校经办。士兵副食费,每人每月4元,由各部队、机关、学校去领,自行办理,官佐的副食费一律自备。
(二)被服
1.蓝布便帽,也可为青或青灰色;蓝布单衣裤,也可为青灰色
2.领章由各部队、机关、学校在常备金项内自制
3.士兵被服,由公货与之。官佐服装自备,但在战时物价昂贵期间,凡前方作战部队编制内正额尉官之服装,得参照士兵的规定由公货与之
4.各种被服,以发给现品为原则,必要时,得改发现金
5.士兵草鞋费,每人月支0.9元
(三)俸饷
国民革命军陆军各部队官佐、士兵俸饷标准,1932年7月以前较高,此后俸饷较低,到1942年6月,为改善官兵待遇,提高了俸饷标准。官佐、士兵俸饷标准详见表6-2。
1.1941年1月27日给予规则还规定,各军师修械所技佐月支60元,一级技工月支40元,二级技工月支35元,三级技工月支30元,四级技工月支25元,五级技工月支20元,六级技工月支15元,学徒工月支10元士兵饷项月支额内,均不包括粮食与副食品折价。
2.抗战以来,物价上涨,为改善官兵待遇,从1942年起,官佐恢复以前原薪,并另发生活补助费(中、少、准尉每月生活补助费为30元,上尉及将校官每月为50元)。官佐俸饷内包括生活补助费1946年7月和9月,单位为万元。
(四)武器装备
1947年,国民党胡宗南部进犯陕北,国民党军驻境部队的武器品种有步骑枪、冲锋枪、卡宾枪、轻重机枪、八二迫击炮、六〇炮、化学炮、山炮、战防炮等。
二、西北野战军后勤(-)组织机构
1.野战军后勤司令部直属组织系统
供给部:设管理科、军实科、财务科、粮秣科。
兵站部:设汽车队、辎重营、管理科、供给科、军械科、运输科与三个分站及两个派出所。
财经队:设管理科、材料科、医政科及第一、二、三、四野战医院和转运管理处。
政治部:设宣教科、组织科、民运科。
监护营:辖第一、二、三连。
2.纵队后勤部组织机构
供给部:设辎重营(辖第一、二、三、四连)、管理科、军械科、军实科、财政科、粮秣科。
财经队:设事务组、税收组、贸易组、金融组。
卫生部:设野战医院(辖第一、二、三、四所)、医政科、管理科、材料科。
监护营:辖第一、二、三连。
3.旅、团后勤组织机构
旅供给部,设运输队(辖第一、二、三队)、管理科、军实科、财政科、粮秣科,团设供给处。
(二)经费给养来源
解放战争时期,驻防黄龙的西北野战军部队及地方部队的经费与给养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由边区政府集中财力、物力保证。边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以“一切为了战争胜利”为前提,坚持“部队优于地方政府机关,前方优于后方,野战军优于地方军,地方军优于后方机关”的供给原则,在全区财政经费开支上,明确规定“部队应占85%,地方党政民只能占15%”。边区政府的全力支援,为大兵团的外线作战适时提供了所需。
解放区人民无私支援。解放战争时期,特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线反击作战时期,黄龙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响应中央西北局和边区政府“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战争胜利”的号召,不惜一切,踊跃支援解放军。
作战缴获,征发征借,就地取给。解放战争初期,驻守和战斗在黄龙地区的西北野战军部队和地方部队充分利用缴获国民党军的粮秣、物资来补充自己。1948年3月1日瓦子街战役结束后,国民党第29军被歼,西北野战军在战役结束后缴获甚重,补充了自己。
厉行节约,弥补不足。为了支持长期战争,减轻人民负担,西府战役结束后,西北野战军在黄龙休整期间,一切供应标准都能自觉从严从紧从低要求。连队领到麦子自己动手磨面,不用民畜,既少劳民,又节约了麦子和马料。每次开饭时先吃剩下的,后吃新做的,做到不倒剩饭;吃小米饭时,将锅巴集中起来,晒干磨碎,掺面做饼,用下过面条的面汤发面蒸馍,每斤可节省面粉近一两。
(三)供给标准
1947年9月1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下发了《关于生活标准、生产节约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修正草案)》,其中有关军队的几项规定:
1.伙食标准(每人每月):野战军:猪肉1.5斤,油1斤,盐1斤,炭30斤,菜15斤(无菜时每天改发黑豆2两);地方部队:猪肉1斤,油1斤,盐1斤,炭30斤,菜15斤(无菜时每天改发黑豆2两);后方机关学校:猪肉12两(旧制,每斤16两),油1斤,盐1斤,炭30斤,菜15斤;伤员:肉5斤(羊肉3斤,猪肉2斤),炭45斤,油1.5斤,盐1斤,菜30斤(如无菜每月改发黑豆4升),重伤员另加发鸡蛋60个(每日2个),团级以上干部另外补助猪肉5斤,一般伤员津贴券洋1.25万元。
2.办公费(每人每月):办公文具:战士券洋2000元,干部券洋5000元;军校学员8500元。灯油(每灯春冬季每月1斤,夏秋季每月0.5斤):干部5人一灯,战士10人一灯。医疗杂支:每月每人券洋1万元。
3.马装备(每月):驮炮骡每匹券洋3万元,运输骡、普通乘马每匹2万元,毛驴每头1万元。
4.人杂支(每人每月):战士券洋1500元,干部3000元。
5.津贴:野战军士兵每人每月券洋1.25万元(折银元1元),排长以上每人每月银圆2元,地方部队每人每月银圆1元,军事学校人员按野战军标准发,医务、电讯、卫生技术人员每人每月银圆1~2元。
6.被服标准:野战军全年每人棉衣1套,单衣2套,棉帽两年1顶,单帽每年1顶,单鞋6双;地方部队全年棉衣发70%(不收旧),棉帽两年1顶,单衣1套,单帽1顶,单鞋3~4双;被子每年补充25%,老羊皮大衣每年补充5%。装备:绑带每人一年1副;米袋按野战军人数每年每人1条;后方部队米袋不发,酌量补充,最高不超过50%;子弹袋、炸弹袋一般按30%补充(野战军按实际需要配发)。
7.粮、草料标准
粮食:野战部队、医院伤兵每人每天小米1.6斤,吃麦子地区麦子2斤;守备部队、警卫部队每人每天小米1.4斤;运输员、残废人员每人每天小米1.4斤;后方军事机关、学校每人每天小米1斤(军事机关战士,每人每天小米1.4斤)。
草料:驮炮骡每匹每天料7斤,草10斤;驮骡、战马每匹每天料5斤,草10斤;骑马每匹每天料4斤,草10斤;毛驴每头每天料3斤,草6斤。
1948年,西北野战军的供给标准是:
粮秣
粮食:野战军每人每天小米1斤半(地方部队每人每天1.4斤)。野战军进入产麦地区,每人每天麦子2.4斤;干粮每人每月不超过小米3斤,休整期间不发。夜餐,夜12时以后继续工作的夜班参谋、电台、机要员、守夜护士、电话员,每人每夜报小米半斤。前方医院工作人员粮食标准与野战军同;后方医院工作人员与后方机关工作人员同。
草料:炮骡每匹每天料7.5斤,草10斤;驮骡、车骡每匹每天料6斤,草10斤;乘马每匹每天料4.5斤,草10斤;毛驴每头每天料3斤,草6斤;骆驼每头每天料9斤,草12斤(麦草2斤,折干草1斤)。
经费
伙食费
大灶:野战军每人每月肉1斤,油1.2斤,盐1斤,炭40斤,菜22斤半;地方兵团每人每月肉10两(旧制,16两为1斤),油半斤,菜15斤,盐、炭同上。
小灶:团以上干部有小灶,每人每月计肉3斤(包括调料品在内),油1斤半,盐1斤,炭50斤,菜30斤;地方兵团小灶,每人每月肉2斤半(调料品在内),油1斤,盐、炭、菜同上。
伤病员灶(在医院的):每人每月肉5斤(吃流食的重伤员,每人每天增加肉3两),油1斤,盐1斤,菜30斤,炭60斤。营长以上负伤干部加肉3斤,轻伤员未进医院,继续在连队工作,每负伤一次补助肉2斤。
休养连灶:每人每月肉3斤,油1斤,盐1斤,炭45斤,菜24斤。
野战军家属无家可归者,伙食标准与后方机关家属同。
客饭伙食费:野战军不得超过总人数的5%;地方部队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
办公费
干部每人每月毛笔半支,麻纸10张,墨2钱(按此标准计价发钱);纵队、旅教导队每人每月毛笔半支,麻纸20张(印讲义在内),墨2钱;医训队每人每月铅笔半支,麻纸15张(印讲义在内),墨2钱;战士休整期间,每人每月铅笔半支,麻纸1张(休整够20天者以一个月计,不够20天者不发;地方部队战士一律不发办公费);解放军新兵训练期间办公费标准与战士休整期间相同;兵站办公费、办事处按野战军一个团部计算,分站按野战军一个营部计算,派出所按一个连计算。
杂支费
人员杂支(包括火柴、修理灶具等):连队每人每月发1500元,营以上单位每人每月3000元,团以上干部吸烟者每人每月发旱烟叶一斤;兵站、办事处按两个连计算,分站按一个半连计算,派出所按一个连计算;伤员杂支(包括预备费在内),每人每月1万元。
电台杂支:甲等电台每月晋恒纸100张,铅笔3打,麻纸3刀;乙等电台每月晋恒纸70张,铅笔1打,麻纸2刀;丙等电台每月晋恒纸40张,铅笔1打。
灯油费:干部2人一灯(野战军干部按总人数的25%、地方部队按总人数20%计算);战士每班一灯;医院伤病员每4人一灯。值夜班,每夜油4两。电台灯油,甲等台每夜4两,乙等台每夜3两,丙等台每夜2两(单独活动时,按乙台标准计发)。电话总机,每夜油1两。
生育费、奶费,野战军、地方部队与后方机关同。
个人日用品改发津贴(包括毛巾、牙刷、牙粉、肥皂、旱烟)。野战军战士每人每月发4万元(按物价指数增减),干部每人每月发8万元(旧币,下同)。地方部队干部、战士每人每月均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