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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行政法(1)

行政法是实现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规范众多,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力展开的,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3个部分。本章主要介绍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等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及国家公务员、行政责任和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的有关知识。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引例1

2000年8月2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张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喊:“谁要到上海的车票?”,张某上前查问。李某称:“没啥,喊着玩呢”,张某即上前将李某摔倒在地,二人互相扭打,围观群众中有人向某火车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制止住了二人,张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

请问:张某在执行公务中,其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一、行政与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之内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等活动的总称,即一般行政。一般行政普遍地存在于社会组织中。而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特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运用制定法规、规章、政策、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

行政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①国家意志性。行政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种国家的活动。

②执行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国家活动。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活动的内容是实施国家行政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作为一种执行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

③法律性。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一切行政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形式等进行,违反法律属行政违法,没有法律效力。

④强制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相对人执行和服从自己的行政决定。

2.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进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的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通过行政救济制度,及时排除不法行为,维护和补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指行政法来源于哪些法和它是由哪些法组成的。行政法是由各种含有行政法规范性质和内容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所组成的。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如下。

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也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宪法中有许多章节条款是具有行政法规范性质的。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原则等规定。

②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之分。凡是规定有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内容的法律,就都是行政法的渊源。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可以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些都是以调整国家行政工作为内容的,是我国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些地方性法规,多数都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行政法的一种法源。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涉及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的内容应当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此外,国务院与中共中央、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法规范的解释;我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中涉及行政管理的部分,都是我国行政法的特殊表现形式。

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要求,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节基本行政关系的共同性规则。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导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规则,而且行政机关必须要其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可以引申出其他几项具体原则,如行政应急原则。行政应急原则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采取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可以有效。但必须事后取得有权机关的追认。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客观、适度,以及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此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控制,要求不仅应当合法,而且还应当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目的,符合人们普遍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避免行政主体滥用职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因素考虑原则和比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相关因素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如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职业道德;比例原则是出于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分寸与限度的审慎思考和对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关系的辩证思考。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际形成一定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

4.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组成部分。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①行政主体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③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④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⑤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

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相对人身份是相对的而不是固定的。

(第二节)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引例2

请结合《公务员法》判定下列情形的正误:

1.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2.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子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3.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4.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一、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就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的、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和办事机构,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法定授权才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加在一起,称之为行政组织。

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而,这里仅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及被授权的组织进行介绍。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部门组成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国务院当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此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部门有:享有全国范围的管理某一方面或某一类行政事务权限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目前实行大部制改革后设有27个部委,调整新建的部委有: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并直接领导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如中国民航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由国务院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而设立,但由主管部委管理、主持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区管理机关(即国务院部委管局),如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信访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等;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根据法律授权或者国务院授权从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包括:管理本辖区内行政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外行使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公安局、民政局、工商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

3.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我国目前由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有以下几类。

①行政机构。在我国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包括:根据专门法律设立的内设机构,如依据《专利法》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根据组织法或者行政需要设立的,只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如《消防法》中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据专门法律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上述提到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在各地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根据组织法或者行政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这类派出机构只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公安派出所。

②社会团体。随着社会行政、国家行政等行政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法律法规为了管理的需要授权社会团体可以行使与其行业事务活动相关的行政职能。如各种行业协会,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行政事务。

③企业组织。法律法规授予关系国家民生的全国性的专业公司一定的行政职权(如全国烟草总公司),由此这些企业便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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