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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2)

价值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属性。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意味着法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法的价值主体是人,作为法的价值主体的人包括人的个体、群体和人的类,但是最基本的还是作为个体的人,一般的人。法的价值客体是法。作为法的价值客体的法是广义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它包括法的制度、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法的被执行与遵守及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意识。任何法的价值都是以客体与主体之间关系作为存在依据,是客体与主体之间关系的产物。法的价值是以法的属性为基础的、法对人的意义,是法所具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如果法根本就不具有可以实现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的属性基础,法将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法的属性为法的价值的产生提供了客体上的可能性。法对人的意义包括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的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是法作为价值客体所必须具有的属性。同时,由于法是人的创造物,因此,人们在创制法的时候就赋予和确定了其价值,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关于法的永恒的终极理想,凝结着人类的法精神与法信仰,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首先是体现经济上、政治上居于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在阶级社会里,各个阶级处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的阶级利益,只有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政权立法体现本阶级的利益。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的有力武器。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和形式十分广泛,只有那些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秩序直接相关的内容才有必要上升为法。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在掌握国家政权后,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意志中最重要的部分通过制定或认可的形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效力。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它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从而也决定着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利益和分配关系。因而,它必然决定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愿望的基本内容。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宗教信仰、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等因素,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它用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1.确立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私有制社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法必须确认和保障自己的经济基础,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核心。

2.确立人民主权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地位,确认和保障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认和保障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制度、民主程序。

3.继承和发展自由、平等、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反对人身占有、人身依附,提倡独立、自由;反对等级特权,奉行平等;

反对专制、人治,实行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法继承了资本主义法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法制的合理内核,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其新的内容,从而把它们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积极引导、推进、保障和服务的职能和作用。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确认并保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也是它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本质表现。我国宪法确认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要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自己。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明确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这些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一系列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保障合作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适度的规模经营等是符合当前农村中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是广大农民共同致富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些生产经营形式。

第二,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发展很快。它们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的发展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加以积极引导,加强监督和管理。宪法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还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地位做了规定,使其服从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这一总体目标,决不允许动摇和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三,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当前中国存在的诸多分配方式中,按劳分配占主体地位。劳动者的个人报酬仍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当然也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宪法还确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其他形式的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加以保护,对于侵吞公共财产和采取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非法手段牟取收入者,要依法惩处。国家提倡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家通过分配政策和税收调节,避免由于少数人收入畸形而导致两极分化。国家通过改革工资体制,提高工资待遇,逐步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范。社会主义法之所以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促进作用,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及它与法制的密切联系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国家运用法律形式,贯彻改革措施,推动改革发展,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国家根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法律、法规,将改革中取得的成果加以法律化、制度化,巩固改革的成果。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活动,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和作用(1)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的职能和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从法律上确立和保障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以及其他一系列民主自由权利。刑法把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法律制裁。法律还规定了实现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所必需的物质保障。

第三,社会主义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它制裁人民内部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人民必须遵守的各项社会主义纪律,以及解决财产、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调节人民内部纠纷,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以此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和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在这两个方面的建设中都有重要作用。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我国社会主义法将某些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规范化、法律化,要求公民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是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教育的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在文化教育建设中的基本任务,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方针、原则。社会主义法努力创造文化建设发展所必需的宽松的外部环境,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打击破坏文化教育事业的违法犯罪活动。

4.保障和促进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发展

(1)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

我国以法律形式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维护国家主权,并在平等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我国支持通过法律的方法即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判决的方法,解决政治争端,维护世界和平。我国运用法律手段正确解决我国边界和双重国籍问题、核不扩散和人权问题等。

(2)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合作中的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并以专门法律法规确定了对外开放和经济往来的原则和方向;规定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营管理制度;以法律手段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商品的进出口、引进技术和设备;保障我国所参加的国际经济协作组织及其活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国际经济交往的行为,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文化的交流和合作方面也有重要作用,使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

(第三节)法律调整

一、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通常简称为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立法有广义的立法和狭义的立法之分。广义的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活动,以及国务院创制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创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法律的活动。在我国具体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创制法律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一,它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的依法授权,都不得进行这项活动;其二,它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也不能随意立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不同的法律创制程序不同;其三,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活动。

法的创制的基本方式为制定法律和认可法律。制定法律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立法技术,创造或变动一定行为规范的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认可法律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社会需要,将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一些行为规范(如道德、政策、习惯等)认可为法律规范,赋予其法律效力。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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