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该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原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应收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