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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玛丽·罗热疑案(5)

“他们说什么找到的不是玛丽·罗热的尸首,因为才过了三天,尸体就发现浮上水面了,这个论调该怎么理解呢?要是淹死的是个女人的话,可能永远也不会沉下去;就算沉下去,二十四个钟头内就会重新冒出水面,或者还不消这些工夫呢。可是没人认为她是淹死的;她是死了才给扔到河里去的;那扔下河以后,随时都可以发现尸首浮在水上。

“《星报》说,如果这具血肉模糊的尸体,在岸上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那么岸上总会找到凶手的一些踪迹。这句话初看上去,倒猜不大透这位推论者的意思。想必他预料到自己的想象跟自己那套理论相反——换句话说,尸体在岸上搁了两天,很快的腐烂了——比浸在水里还要烂得快。他认为,万一是这样的话,尸体就会在星期三浮出水面,照他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尸体才会浮上来。他于是赶紧表示,尸体并没搁在岸上;因为要是搁在岸上的话,那么岸上总会找到凶手的踪迹。我想,你对这合乎逻辑的推论总会觉得好笑。你不能因此理解,怎么尸首搁在岸上的日子一长,凶手踪迹就会增加。我也不能理解。

“那张报纸接着说,再说,任何坏蛋若像这里假定的那样,干下了这种谋杀案,没给尸体缚上重物就抛进河里,未免难以教人相信,因为这种毁尸灭迹的办法到底不费什么事啊。瞧,这种想法真是乱七八糟,实在好笑!可没人驳斥过发现的尸体不是被杀害的,连《星报》也没驳斥过。这件暴行的痕迹太明显了,咱们这位推论者,不过打算说明不是玛丽的尸体罢了。他想要证明玛丽并没遭到杀害——倒不是说尸首并没遭到杀害。可是他的论点不过证明尸首并没遭到杀害罢了。尸体上没缚着重物。凶手抛下尸首不会不拴上重物。因此尸首不是凶手扔下去的。这句话不过证明了这样一点罢了。尸首是否玛丽正身,这话连谈都没谈到,《星报》说得口焦舌烂,只是把不久前还承认的话,又都否定了。它说,我们完全相信发现的尸体是个遭到杀害的女子。

“咱们这位推论者也不仅在这个例子上,无意中自相矛盾,甚至在他这一段的论点中也是自相矛盾。我早就说过,他显然无非想尽量缩短玛丽失踪和发现尸首那段时间。可是咱们看出他特别强调,那姑娘离开母亲家那工夫起,就没人见过她。他说,本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二十二日星期日九点钟以后,玛丽·罗热还活在人间。正因为他的论证显然是片面的,所以他至少是把这件事忽略了;要是知道有谁看见玛丽,比方说在星期一或星期二,这段时间也就大大缩短了,据他的推论,尸首是那女店员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减少了。话虽这么说,看了《星报》坚持己见,满怀信心地继续夸夸其谈,真是好笑。

“现在把这篇论文有关博韦认尸的部分重新看一遍。《星报》谈到胳膊上的汗毛这一点,态度明明不老实。博韦先生不是白痴,决不会单凭胳膊上有汗毛,就一口咬定尸首是玛丽的。没一条胳膊不长汗毛。《星报》泛指一般汗毛,无非是存心曲解证人的原来措辞。他一定说到过这汗毛的特点。一定是汗毛的颜色,浓稀,长短或者地位有特点。

“《星报》说,她的脚长得小——脚小的何止千万。她的袜带根本算不上什么证据,鞋子也不算,因为鞋子和袜带都是现成出售的。帽子上的饰花也是这样。博韦先生一味坚持袜带上的扣子已经移后,带子缩短了。这一点算不了什么;因为多数女人都认为与其在铺子里试袜带,还不如买回家,按着腿的尺寸调节宽紧来得合适。看到这儿就很难想象推论者说的是正经了。要是博韦先生寻找玛丽尸体时,找到一具尸首,个子和外貌跟那个失踪的姑娘大致相同,他就可以十拿九稳地认为尸首已经找到,根本用不着去管什么衣服穿着的问题。如果他除了认出个子和外形之外,还在胳膊上看到有特征的汗毛,样子就跟他在玛丽生前的胳膊上看到的一样,他对自己的看法一定更加有把握;他越是肯定,越发可见汗毛上有特征或异点。如果玛丽的脚小,尸首上的脚也小,那么尸首是玛丽的可能性就更大,这可能性的增加,不仅是算术上的比例,而且简直是几何上的,或者说是累积的比例。再说,这双鞋子又是人家在她失踪那一天看见她穿的,虽然这双鞋子也许是现成出售的,你也可以把这层可能性看成绝对肯定的了。本身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物,由于确实相符,就成了最可靠的证据。就拿帽上的花来说吧,这花和那失踪的姑娘戴的相同,这也就不必再找别的证据了。只要有一朵花,就不必再找别的证据,如果有两三朵,或者更多些,那又怎么样呢?每多一朵,证据就加一倍——证据的增加不是加法,而是乘法,可以多至千百万倍。现在假定发现死者腿上的袜带和她生前用的一模一样,要再追究下去,简直可笑。但这双袜带的扣子发现是移后了,扣紧的,正跟玛丽临出门前,亲手扣上的一样扣着。在这上面怀疑,不是发疯就是装假。《星报》上说这副袜带的缩短是常见的事,这恰正表示它坚持错误。吊袜带的伸缩性正好证明缩短不是常见的事。调节袜带的宽紧需要外来的力量,不过难得有人调节。严格的讲,玛丽这副袜带要弄得这么紧,一定是意外。单单这副袜带就足以证明是玛丽本人了。并不是人家发现这具尸首用了失踪那姑娘的袜带,或者穿了她的鞋子,戴了她的帽子,或者插了她的帽花,或者跟她的脚长得一样,胳膊上的汗毛特征也一样,或者身材和外貌一样——事实上是这尸首不但每一点都相像,而且凑在一块全都相像。如果这恰恰证明《星报》编辑当真有着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他根本用不着召传疑有精神病的人至官厅候询,判断其精神是否正常。他认为做律师闲言闲语的应声虫,就算聪明,其实多半律师只要做到法律上长长方方一纸公文的应声虫就心足了。说到这儿我倒要讲一下,法庭上驳回的证据,对有头脑的人说来,绝大多数都是最好的证据。因为法庭完全按照证据的一般原则判案——按照一致公认的原则,明文规定的原则判案,决不愿打破常规,研究研究特殊例子。这种竭力不顾完全相反的例外,坚持原则的做法,倒是万无一失的办法,在随便多长的时间内,要弄清多少真相,就可以弄清多少。因此,这种做法全都合乎情理;但仍然可以肯定,在个别事情上会产生绝大的错误。

“关于暗中怀疑博韦一节,想必你巴不得一句话就驳回。你早已摸透这位好好先生的真正性格。他是个好管闲事的人,浪漫有余,聪明不足。像他这种性格的人,一碰到真正兴头的事,自然而然会招惹神经过敏,或者存心不良的人对他起疑。照你摘记上看来,博韦先生曾经和《星报》编辑亲自谈过几次话,他不管编辑那套理论,大胆提出他的看法,认为的的确确是玛丽的尸首,因此得罪了编辑。《星报》说,他一口咬定说那就是玛丽的尸首,可是除了我们批判过的原委以外,他又提不出丝毫证据,令人信服。说起来,咱们也不必提什么令人信服的有力证据根本拿不出来,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提不出一个叫人相信的理由,倒也可以理解。没有再比认人更说不清的了。谁都认识自己街坊,可是绝少有人准备好说出一番认识的理由。博韦先生认出尸首,可是说不出理由,《星报》凭什么权利不开心呢?

“这人身上那些嫌疑情况,跟报上那个推论者指他有罪的说法并不吻合,倒是我对浪漫而好管闲事的那号人的假设要比那说法吻合得多。要是用一种比较与人为善的说法解释一下,那么就不难理解这些是怎么回事,例如钥匙孔里的玫瑰啦;水牌上写着玛丽这名字啦;把男亲戚都挤开啦;不愿意亲戚去瞻望遗体啦;叮嘱贝××太太在他(博韦)回来以前,千万别对警察谈什么啦;以及他明目张胆表示除他之外,谁都不必插手管账等等。照我看,博韦准追求过玛丽;她跟他卖弄风情;他一心只想赢得她的青睐和欢心。这件事我没什么再说的。《星报》说死者母亲和亲友态度冷漠,说假定他们相信这是香水女郎的尸首,态度这么冷漠就讲不通了——既然事实证据完全驳倒《星报》的说法,咱们现在就暂且当做尸首是玛丽正身这问题已经圆满解决,从此开始研究吧。”

我听到这儿不禁问道:“那你对《商报》的意见是怎么个看法呢?”

“想起来,是比其他一切针对这题材发表的文章,更值得注意。那篇文章前提中所作的推论倒合乎情理,而且精辟;不过,前提中至少发现有两个地方,看法不全面。《商报》言下之意是说,玛丽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给一伙下流的无赖抢走了。报上硬说,像这么一个年轻女人,认识的人何止千百,不见得走过四条马路,而没一个人看见。久居巴黎的人,吃公家饭的人,才有这么个看法,一个人在城里来往的地方,多半限于公家衙门一带,才有这种看法。这种人觉得自己一出机关大门,走上十来条马路,总难免碰到几个熟人跟他打招呼的。他知道自己交游的范围,人家和他交游的范围,把自己的名声跟那个香水女郎的比较一下,发现没什么分别,就马上得出结论,认为她在路上,跟他一样容易碰见熟人。要是她走的道,跟他一样刻板,没有变化,而且跟他一样只限于在同一个区域里,这说法才讲得通。他按时来来去去,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碰来碰去的人对他注意,无非因为都是同行。一般说来,玛丽走的道可想而知是曲折的。这一回,不言而喻,她挑的一条路线八成跟平常走惯的路截然不同。咱们想《商报》心目中的对比只适用在两个人都走遍全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个人的熟人一样多,碰见熟人的机会才会一样多,碰见的熟人也就一样多了。至于我呢,还是认为,不管玛丽在什么假定的时间内,从自己家到姑妈家,无论走哪条路,凡是她认识的人一个都没碰到,凡是认识她的人也一个没碰到,这种看法不仅可能,而且敢说没错。要把这问题全面地好好看一下,必须坚决认为,哪怕巴黎数一数二的人,认识的人跟整个巴黎的人口相比,也差得老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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