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订之合同,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订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贯彻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资金如期回收。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的,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的统一管理;属二级公司投资项目的,由二级公司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公司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方针,掌握了解被投资公司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递交被投资公司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管理部;持股及合作公司(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如有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理,不得久拖推诿。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范本2)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规规定,符合集团总体发展战略的要求。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有利于增强公司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公司的经营布局;增强公司区位优势和竞争力等。
第三条对外股权投资必须坚持稳健与开拓相结合,专注优势领域,专注熟悉行业,专注关联产业。
第四条对外并购公司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产品)拥有庞大的可预见的市场。
(二)领导(先)性的地位(至少是行业细分后前三名)。
(三)良好的财务状况(低负债率或无负债、少或无应收款、周转率高)。
(四)可持续的赢利模式(具有成长性)。
(五)专注的业务。
(六)合适的出售价格。
(七)熟悉或基本熟悉的行业。
(八)力所能及的能力(财务支付、整合、治理能力等)。
(九)有适当(能派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十)完整、可行的经营计划。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所发生的具有一定风险的重大资金支出,包括集团总部、所属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下列行为:
(一)权益性投资,包括组建新公司、对现有公司追加投资、对外参股、对外(股权)收购兼并、股权交换。
(二)重大长期性资产的购买、建造和置换,包括土地、厂房、重大生产经营设施和设备的购买、建造及置换,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
(三)开发新的经营性项目。
(四)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投资、期权投资等。
(五)其他重大投资:包括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经营以及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必须上报集团审批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六条下列投资行为被严格禁止: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集团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三)在法律上对集团权益缺乏明确、有效保障的投资行为。
(四)对进入衰退期行业的投资行为。
(五)预测的投资回报率低于公司预设目标的投资行为。
(六)未按投资决策程序审批的投资行为。
(七)未经集团董事局批准,私自从事期货、期权、证券、贵金属买卖等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等。
第七条集团所属各公司均不能在经集团核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作为主要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投资活动,可以与集团内部从事该业务的公司联营,以从事该业务的公司作为主要投资者申报项目,并由从事该业务的公司主持经营。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投资决策权属于集团董事局。
(一)所属全资公司和集团总部各部门均无投资决策权。
(二)控股公司由我方派出的董事及经营负责人将集团总裁办公会议、集团董事局意见带到控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决策。
(三)根据集团董事局授权,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可依投资决策程序对限额内(由集团董事局另行书面授权)的重大生产经营设施和设备的投资及限额内(由集团董事局另行书面授权)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项目进行审议并决定,事后向集团董事局报告。
(四)对《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集团《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报集团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除经集团董事局批准外,还须报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每项投资申报前,投资申报单位均应对拟投资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做出投资概预算。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将拟投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集团审批与监管。具备以下特征之一均可视为化整为零:
1、将投资项目整体构成按功能、结构或施工方式或施工程序的不同拆分成若干个子项目。
2、将构成项目整体的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分为两个不同的子项目。
3、将同一项目的附属工程拆分为若干项内容,每项内容为一个子项目。
4、导致集团对所属公司在一年内或一个项目周期内整体的投资总额难以控制的行为。
5、其他。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所有拟投资项目均应按以下规定的程序予以申报、审批:
(一)所属公司或集团总部部门(以下称项目申报单位)向集团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授权的职能部门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集团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授权的职能部门组织项目调研和论证。
(三)集团分管领导提出评估意见后报集团总裁批示。
(四)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责成集团相关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相关调查。
(五)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授权内的投资项目;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议讨论评议后报集团董事局审议决定。
(六)授权内的投资项目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团办公室书面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超过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所获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经集团董事局审议通过或经集团董事局批准并报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办公室根据集团董事局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书面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控股公司,由我方派出的董事及经营负责人将集团总裁办公会议、集团董事局意见带到控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拟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权益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投资项目概况(含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行业地位、股本结构、股东情况)。
2、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赢利模式。
3、目标公司主要产品的特性及技术优势,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产品经营的市场前景、竞争情况、相关行业或产业政策分析。
4、实施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5、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
6、可供选择的退出机制。
7、结论。
8、相关附件。
(二)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投资项目的简要情况(含公司现状)。
2、产品特性及技术优势。
3、行业及竞争对手分析。
4、市场前景和生产能力分析。
5、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水源及运输条件。
6、地理位置的选择。
7、项目工程的设计、选择及最佳布置。
8、组织架构和管理费用。
9、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技术团队以及其他各类主要人员的数量、知识和技能水平。
10、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1、总投资估算和年度投资安排;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前期费用等。
12、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
13、产品成本估算。
14、经济效益分析。
15、市场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16、管理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17、财务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18、其他。
19、结论。
20、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集团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授权的职能部门接到项目申报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分别从各专业角度组织调研和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集团金融部,由金融部进行资金评估,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论证、评估结束后,上述部门分别将评估意见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集团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该投资项目进行评议后上报集团总裁。相关调查完成后导入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经集团董事局审批同意的投资,必须经董事局(主席)以书面形式批复,方可实施。
投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投资获得正式审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划进度及时组织落实,并成立专门机构(以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实施,以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必须保证投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不得挪作他用。在人员配备方面,必须严格筛选,认真把关,并按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内部应明确分工,并将每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条投资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协议、项目设计、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产品质量、产品产销及市场管理、技术或工艺水平及标准测试、资本市场各类投资的原始交割单、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揭示防范与控制、股东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