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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3)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和党组织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准确无误。准确地认定违反党纪案件性质的标准是:

(1)《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4)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严格、准确地依照上述标准办案,才能做到定性准确。

4、处理恰当

案件检查要求根据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的有关纪律规定,作出正确处理。处理恰当的标准是做到结论与错误事实相符合,量纪与党纪规定相符合,党内外群众公认处理得符合政策和符合实际,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也得到应有的教育,以体现党纪的严肃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5、手续完备

在案件检查工作中,检查处理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案件应履行的手续全部具备。这是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和保证案件检查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手续完备有三层要求:

(1)案件检查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工作必须遵守;

(2)查办违反党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机关的义务;

(3)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案件检查工作的种类

案件检查工作的种类分为自办案件、协办案件和交办案件。

(1)自办案件指由纪检机关立案并组织人员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自办的案件包括: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中的违纪案件;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检查范围的重大或典型的案件。

(2)协办案件。

(3)交办案件。

(五)案件的受理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1、受理范围

(1)同级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违纪问题(对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6)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2、受理形式

(1)书面形式,案件受理以书面形式为主,有检举信、控告信等;

(2)口头形式,对直接用口头方式向纪检机关检举或控告的,纪检人员应如实笔录情况,经核对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笔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查证;

(3)录音、录像形式,反映者用录音、录像等检举材料,应记录材料的来源及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要求,并注意鉴别材料的真伪。

3、受理要求

一要认真负责,二要及时办理,三要保守秘密。

4、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应逐一填表登记备查,登记的内容有:收到时间,受理来源,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反映问题的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及其他有关内容。承办人员对受理的材料原件要编号存放。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2)受理材料处理。承办部门应对受理的材料区别情况,及时处理。一是对涉及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反映的主要问题不具体,无法查证,或虽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而没有新内容的,应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四是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案件的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的要求

立案之前的初步调查核实工作,有以下四点要求:

(1)迅速及时,初步核实必须迅速及时,不能迟缓拖延,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事实真相,以决定是否立案;

(2)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选择好突破口;

(3)细致完备,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全部线索都要认真收集、分析和推敲,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4)保守秘密,初步核实要尽可能地在小范围内进行,并要十分注意保守秘密,防止给办案工作带来干扰和影响。

2、初步核实的工作方式

初步核实原则上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直接核实,办案部门直接派人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般地说,对线索具体、问题重大的应派人直接核实;

(2)委托核实,对于所反映问题的线索不甚具体或情节一般的问题,可采取找本人谈话或摘转材料让其说明的方法,也可以责成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核实。

3、初步核实证据收集的方法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上述书面材料或相关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说清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4)必要时,对与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质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能证明或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资料。

4、初步核实的程序

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纪检监察室要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凡由纪检机关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认真填写表内各项要求。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发《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写清反映的主要违纪问题,分管领导批示、委托初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并附反映、检举、控告材料。受委托部门应及时完成委托任务。

5、初步核实时限

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如遇重大或较为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再适当延长。初步核实时间应从初核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案件检查部门提出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七)案件的立案

纪检机关对经初步核实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

1、立案的要求

纪检机关要把好立案关,应做到:一要准确及时,立案是纪检机关案件检查的关键环节,对违法违纪的事实一定要准确,对确有违纪事实达到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才能决定立案;二要手续完备,纪检机关立案必须严格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立案,并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2、实行分级立案

(1)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委常委会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违纪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会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其他委员违纪由同级纪委报请党委批准立案。

(2)其他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3)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纪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纪委的由基层党委立案。

(4)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一般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5)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党的基层组织立案时应注意两点:一是不能借口分级立案,阻挠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立案案件的监督和管理,上级纪检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对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直接立案;二是应当一察一立,防止重复立案,上级纪检机关立案后交给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下级机关不再立案,上级纪检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都应由主办的纪检机关立案,其他纪检机关不应同时立案。

3、立案的程序

立案要严格按照以下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纪检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确认,凡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2)办理《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机关必须办理的上行公文,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核认定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依据,呈报单位意见,附反映、检举、初核材料。最后由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3)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应按照有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审核后,决定立案与否。立案应由集体研究决定。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纪检对象的违纪问题经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纪检机关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者,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并批准立案的,纪检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其现单位组织部门,原单位予以配合。

4、立案审批时限

立案审批时限是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到作出立案决定之日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案件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1、立案机关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组建案件调查组,要根据被调查人的职务、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涉及领域等情况,选好调查组长,选配好调查组人员。对一些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请上级纪检机关派人参加调查。调查组可以采取由纪检机关自派、或由纪检机关牵头组建联合调查组,对特别重大的大案要案,还可以在调查组下面分设调查小组,要注意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规定。

2、熟悉案情

调查组负责人应迅速组织调查组全体人员认真分析举报和初核材料,研究案件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情况,尽快熟悉案情;收集、学习和掌握办案所需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

3、制订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要明确以下问题:调查案件的指导思想,明确办案的目的和做法;必须查清的问题逐条列出,突出重点,把握好工作重心;调查工作应采取的步骤方法和措施;办案人员的组成、分工,领导关系以及完成任务的时间和应注意的问题。调查方案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拟定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是对调查方案的具体化。调查提纲的主要内容是:列出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内容的先后顺序,明确重点和突破口,确定调查对象以及每项调查任务完成的时限。

(九)案件调查中采取的措施

纪检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案件检查措施。

1、组织措施

(1)停职检查。调查组对被确认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违纪党员,建议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纪检机关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时,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正式发出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时,应正式发出停职检查建议书。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特殊理由,应予接受,并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机关。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暂停公务活动。为防止被调查人可能因公务活动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给办案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可暂停其公务活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等活动。

2、调查措施

案件调查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点: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通过校对、审查、查询,清查盘点等技术手段,从中分析研究,找出问题和弄清事实。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

(3)要求或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包括被调查人的自我检查(书面或谈话)、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和来自群众的反映。

(4)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和摄像,应严格掌握。应用这种方法时,应事先告知本人,并要注意及时、细致、客观、全面、准确无误,绝不允许伪造,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关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书必须由鉴定人亲自制作、签名、盖章,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采取这种手段,参加调查的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保证被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稳妥、安全。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或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的期限。

(十)案件调查的实施

按照案件调查计划实施调查工作。

1、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开始后,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议。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交代应严格遵守的办案纪律,要其主动交代问题,不得对抗、串供、反调查和对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同时,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收集证据

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要力求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1)收集物证。收集原物或原物照片随卷保存,要设法促使被调查人交出物证。

(2)收集书证。提取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信件、日记等,对可作为书证的原始材料或复制件,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及时提供,并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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