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是指人们利用公路、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将旅客、货物进行空间位移的活动。公路旅客运输是指利用汽车运送旅客的运输活动。公路运输是现代化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整个运输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路运输既是一种独立的运输方式,又是连接车站、港口和机场的重要手段,更是“门到门”运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5.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公路是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与旅客签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公路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有关汽车运送旅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公路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准时运送到旅行目的地,旅客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票款或者其他费用。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的、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是调整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法。调整公路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公路货物运输规则》、《旅客运输规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1)承运人
公路承运人既可以是汽车所有人,也可以是司机个人。但不管是汽车所有人还是司机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取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运输许可证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在实践中,承运人多为公路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经济组织。在我国旅客运输经营者既可是国有运输企业,也可以是集体、私营运输企业,还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的运输企业。
2) 旅客
旅客是持有有效车票乘车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中国人。旅客有团体与个人之分。在团体旅客方面,每个旅客都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对待,也可以以一个旅行团体为主体。旅客既可以是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既可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例如,父母为未成年儿童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不能说未成年人不是旅客。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而只能由其代理人代为订立。
按照交通部规定,旅客包括免票旅客、持优待票旅客和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成人及身高1.3米以上的儿童购买全票价。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1.1米以下儿童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应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身高1.11.3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供应座位。残疾军人凭民政部颁发的《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
“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是指以下几种。
①在采取先上车后购票场合,客运合同自旅客登车时成立并生效。在旅客未购买客票之前,发生人身伤亡的,该旅客应视为持全票或优待票的旅客,不应视为无票旅客。但旅客有条件购买且客运人员提示购票而有意逃票者,不应视为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②承运人所属的客运公司人员擅自违规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应视为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但故意逃票者不应视为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合同可分为普通客运合同、直达客运合同、城乡公共客运合同、旅游客运合同及包车合同等不同形式。
根据《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汽车旅客运送合同分为班车客运合同、旅游客运合同、出租车客运合同和包车客运合同4种。
(1)班车客运合同
班车客运合同是指旅客与班车客运经营者订立的运输合同。班车客运经营是指客运经营者定点、定线进行的旅客运送经营。班车客运实行“强制缔约”,即对符合规定的旅客购买车票,即订立合同的要约,客运经营者不得拒绝。
(2)旅游客运合同
旅游客运合同是指旅客客运经营者与旅游旅客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路线必须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点的一种运营方式。
(3)出租车客运合同
出租车客运合同是指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订立的运输合同。出租车客运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根据用户(旅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营方式。
(4)包车客运合同
包车客运合同是指运送人将客车全部包给用户(旅客),在用户的指示下进行运输的合同。包车客运是旅客运输的一种运营方式,其特点是运送人遵照用户的指示进行运输,按行驶里程或按包用时间收取运费。
5.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
1.订立程序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签订通常是以旅客购票、车站售票行为完成的。在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情况下,其要约为旅客购买车票的意思表示,运送人(车站)售出合法有效的车票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出租车客运情况下,出租车客运也实行“强制缔约”规则。《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空驶出租车受乘客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绝乘客租用;在租用过程中应按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严禁故意兜圈绕道多收费用。”这里所谓“拒租”就是通常所说的“拒载”。
2.公路旅客车票
公路旅客车票是客票的一种,它是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公路汽车旅客车票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确定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凭证。一般车票包括发站、到站、发车时间、班次和发售日期及票价等内容。旅客持有有效车票,即享有相应的运输权利,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票面规定的旅行服务。
承运人发售车票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在人口集中地区、城镇设立售票所(亭),城乡公共汽车应随车售票。
5.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车辆必须适运。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道路运输条例》第30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②按时将旅客及行李运达目的地。为保证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承运人必须按指定车站和时间进入车位装运行包,检票上客,正点发车,严禁提前发车。班车必须按规定线路、班点和时间运行、停靠,不得绕道、绕点行驶。
运行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运行时,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就近车站派车接运,并及时公告。班车到站后,按指定车位停放,及时向车站办理行包和其他事项的交接手续。
③保障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安全运输是旅客运输的核心,也是承运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为保证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承运人必须提供适合运输的车辆,运营客车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委派合格的客运人员,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类的驾驶证,乘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知识,站务人员也应具备一定业务知识。承运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④提供连续的规定的运输服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⑤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公路旅客的基本义务
①按照约定或票面规定的时间、地点乘车。旅客应当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班车客运旅客须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规定的日期、车次检票乘车;直达班车、普通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
②遵守运输安全规定。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协助承运人做好安全工作。旅客要服从承运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旅客不得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这些义务性要求都是为了保证旅客运输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③支付运费。旅客应凭有效车票乘车,下车时要验票。酒醉、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果已购票,可以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无票一般不得乘车,旅客中途上车应及时购票。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果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具证明乘车。途中遗失车票,且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的,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公路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收一定数额的票款。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