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货运单时,要注意如果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3)托运人的托运
托运人托运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并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果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在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该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4)承运人的承运
航空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供的航空货运单和货物,要认真核查。货物与货运单内容一致的,承运人应予以确认,签发航空货运单。对托运人提供货物的包装要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托运人予以改善;托运不改善或者改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承运。在检查中发现违禁物品或者危险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航空承运人承运后,运输合同即为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5)包机运输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时,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10.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1.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应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运送的货物并妥善包装。因托运人的责任而造成飞机不能按时起运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货物要按规定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的条件进行包装。
②托运人要及时支付运费。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运输费用应当在承运人开具航空货运单时一次结清。
③托运人托运货物要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托运危险品的,要按照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并投保运输险。不得以普通货物的品名托运危险品,也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④要如实申报货物的重量、数量。由于货物的重量直接关系到运输安全,因此托运人对申报不实而造成事故后果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⑤对有些货物需要凭证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货物时一并交付有关运输凭证。托运人不交运输凭证或者晚交运输凭证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⑥托运人包用飞机运输,应填交包机申请书,并应遵守国务院航空主管部门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⑦运输条件不同或根据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分别填写货运单。
⑧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承运人也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⑨托运人托运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对于每千克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2.承运人的义务
①承运人在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②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
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果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承运人要在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内将货物运至到达站。
③承运人应在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④承运人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货物运输情况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3.收货人的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提取货物。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当凭提货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逾期领取的,要承担货物的保管费用,对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输费用应当补交。因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航空承运人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10.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合同。托运人可以对货运单上除声明价值和保险金额外的其他各项做变动,但实践中一般主要是变更到站和收货人或者运回原发站。对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只要符合条件的,在收货人还未提货或还未要求索取货运单和货物,或者拒绝提货的,航空承运人都应及时处理。但如果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予以拒绝。《民航法》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托运人对已经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并保证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承运人应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
对于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并说明不能执行的理由。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影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托运人或者承运人认为继续运输已经没有必要或者已不可能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协商解除。解除合同的程序是要求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的要求,经对方同意后即为解除。托运人责任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承运人的责任解除合同的,则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天气等原因,航空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解除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